【重要动态】
1.明确恐怖活动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
2.2023年办理刑事检察案件169,471件,速读四川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3.立案行贿1.7万人,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3年全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4.2023年立案侦办刑事案件5400余起,公安机关严打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重要动态】
1.明确恐怖活动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
2024年1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3日发布《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
一、内容
白皮书除前言、结束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恐怖活动认定清晰、处罚规范,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规范权力运行,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权,有力维护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
二、主旨
白皮书指出,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对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挑战,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反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作为恐怖主义受害国,长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中国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治建设,通过缔结或参加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修改完善刑事法律,不断积累反恐怖主义法治经验。并强调,多年来,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公正司法、切实加强人权保障等法治实践,中国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反恐怖主义法治道路,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球和地区安全稳定作出贡献。
三、对恐怖活动认定标准的明确
(一)清晰界定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
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具体且明确,与中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精神相一致,也与他国做法相通。其中,恐怖主义必须同时具备手段、目的和表现形式等要素,手段包括“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目的是通过“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表现形式为“主张和行为”;恐怖活动则必须既具备恐怖主义性质,又具有“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等法定表现形式。此外,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新疆去极端化条例还界定了极端主义的概念,列举了极端主义活动的具体情形,明确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二)明确恐怖活动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中国刑法只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恐怖活动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恐怖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轻微,由执法司法办案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恐怖活动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恶性、所起到的作用,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明确恐怖活动犯罪行为认定标准。
中国通过刑法、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刑法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恐怖活动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定罪处刑。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明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细化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标准。例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印发的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数量标准。
四、对恐怖活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一)遵循恐怖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原则
中国执法机关处罚恐怖活动违法行为,坚持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严格遵守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执法机关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18年以来,安徽、浙江、北京、黑龙江等地公安机关相继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反恐怖主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二)规范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恐怖活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判处刑罚。为使量刑更加科学精准,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使条件,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解释方法、量刑程序等方面,对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坚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2.2023年办理刑事检察案件169,471件,速读四川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年1月23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王麟作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四川检察机关2023年共办理各类案件22.71万件
2023年,四川检察机关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体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和检察侦查工作。
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22.71万件,同比上升13.61%,其中,刑事检察案件169471件,民事检察案件13585件,行政检察案件3699件,公益诉讼案件7962件,其他类型检察案件32447件。
二、四川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全流程规范适用
为进一步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四川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14项检察硬举措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1414件涉民营企业民事诉讼案件提出监督意见。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四川省检察院与四川省法院会签办法,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规范适用,试点以来办理企业合规案件202件,帮助148家涉案企业“活下来”“经营好”。
三、四川检察机关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身边安全针对生产生活安全,四川省检察院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四川消防救援总队开展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检察监督、大数据赋能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
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四川检察机关2023年全年起诉“问题牛肉”“问题保健品”等犯罪996人,川渝检察机关与消委会建立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规范,维护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针对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四川检察机关起诉“盗抢骗”等多发侵财犯罪19277人,严惩窃取倒卖身份证、快递单、微信账号等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69人。
3.立案行贿1.7万人,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3年全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2024年1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众号发布文章,对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一、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345.2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105.7万件次。
1.处置问题线索173.3万件,其中谈话函询36.3万件。
2.立案62.6万件,其中立案中管干部87人、厅局级干部3456人、县处级干部2.7万人、乡科级干部8.9万人;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6.1万人。
3.处分61万人,其中党纪处分49.8万人、政务处分16.2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49人,厅局级干部3144人,县处级干部2.4万人,乡科级干部8.2万人,一般干部8.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41.7万人。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按职级划分图)
二、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71.8万人次。
1.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09.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8%。
2.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9.2万人次,占28.6%。
3.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6.4万人次,占3.7%。
4.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6万人次,占3.9%。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占比图)
三、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行贿人员1.7万人,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
4.2023年立案侦办刑事案件5400余起,公安机关严打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2023年,公安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对长期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线索发现难、保管处置难、检验鉴定难”等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
2023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入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活动。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5400余起,有力遏制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活动,坚决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强化破案攻坚,根据耕地保护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核查,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施工、建房、挖塘、挖沙、采石、取土等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挂牌督办了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