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采购文件是否可以规定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对失信供应商实行报价加成?
答:不可以。鉴于《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已失效,失信报价加成并无相关依据,若作为报价加成,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02. 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的人数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并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社保缴纳人数与从业人员数量直接挂钩,属于规模条件限制。
03. 行业协会的奖项或表彰是否可以设置为加分条件?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