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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46期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3-19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同时,两高发布了8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彰显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坚定决心。

一、《解释》共二十二条,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细化

(一)逃税罪

1.详细规定了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的具体情形;

2.明确本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十万元以上及五十万元以上;

3.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应纳数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未经处理”分别进行了解释。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1.明确了本罪“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具体情形;

2.明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及五百万元以上;

3.对“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4.对于本罪的未遂形态予以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情形;

2.明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五十万元以上及五百万元以上;

3.对“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4.对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5.对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明确本罪定罪处罚的标准为“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明确本罪定罪处罚的标准为“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明确本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定罪处罚标准的五倍。

(六)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明确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发布8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8起案例分别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逃税案;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陈某、宫某逃避追缴欠税案;石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镇江某科技公司、洪某某、周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深圳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金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及杨某虚开发票案。

(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必须坚决从严打击。另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对实体企业涉税犯罪区分情况,做到当宽则宽,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因有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实施的犯罪,尽可能给予企业合规整改机会,对于能够通过合规整改、挽回税款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1.对有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作了明确。比如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定罪量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2.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外,即以例外性规定的方式,限缩了该罪的适用范围,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突出了本罪打击的重点。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 全链条打击假冒伪劣犯罪,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发布背景

1.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起诉18777件3893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634件177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45件2879人;

2.2023年,全国检查机关起诉食品犯罪案件5620件10711人,起诉药品犯罪案件2544件5563人;

3.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92件150人,起诉310件570人。

二、典型案例的特点

(一)突出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

当前,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途径,同时,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也混杂其中,使消费者真假难辨。

例如,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9家网络店铺,与郭某甲、丁某合伙经营3家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个省份。袁某还向他人经营的网络店铺和微信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共计778万余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重甄别商家的资质、商品标识、产品来源等信息,特别是食品、药品等与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要特别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

(二)强调深挖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时,不拘泥于已经发现的犯罪线索,还深挖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生产端等。

例如,在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中,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该案系典型“产供销”全链条犯罪,且通过网络平台、App广告引流等方式销售,涉案人员众多、生产和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根溯源,共追查到案生产窝点4人、销售端8人,深挖有毒有害物质原材料源头1人,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

(三)体现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在办案时充分考量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损害,通过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例如,在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中,河南省检察机关在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武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消除行为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法院最终判决部分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四)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检察机关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时,应当查明犯罪事实准确认定犯罪,对于所涉产品既要判断是否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又要审查判断是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准确认定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例如,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工作,依法保障其及时高效进行民事维权。

相关链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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