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午餐会第247期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讼要点

发布日期:2024-04-15

2024年4月15日,恒和信午餐会第247期如期展开,杜兴律师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讼要点》主题分享。


微信图片_20240416092809.jpg 


杜兴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相关经典案例和自身办案经验,主要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纠纷类型、诉讼方式、侵权管辖、侵权行为的实体认定和损害赔偿四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在进行诉讼时,确定管辖是整个诉讼的第一步,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关于如何确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杜兴律师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即由公司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现,在实务中确定管辖具体适用哪一条具有一定的争议。杜兴律师提醒各位律师在实务中关注此问题,在公司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不同时,应当在提起诉讼之前先确定管辖。


微信图片_20240416092820.jpg

 

在提起诉讼之后,需要对侵权的主体和行为进行认定。在主体认定中,杜兴律师提出对于主体的认定要进行实质审查,并不仅仅因为具有该身份而被要求承担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杜兴律师主要针对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和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三种情况进行了分享。杜兴律师强调关联交易并不等于侵权行为,《公司法》并未完全禁止关联交易,因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加强企业之间合作等作用,因此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要注意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损害结果确认上,杜兴律师提到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归入权的适用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热点问题从请求权基础、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举证责任这四个方面进行对比讲解,并和参会律师一起进行了讨论、交流。

杜兴律师的分享全面且深刻,对到会的同仁们给予了一定的启发和建议,为参会律师后续处理类似案件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提供了有益参考。


微信图片_20240416092919.png 

杜兴律师 合伙人


► 杜兴律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青羊区政协委员。杜兴律师深耕公司法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企业投资并购领域、民商事领域,具有十年执业经验,经四川省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评为首批《公司法》《建筑房地产》四川省专业律师。执业至今为政府、事业单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专项)服务200余件,办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法律经验。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