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热点关注】
1.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4件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4件
3.办理复议复核案件要开展实质审查,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4件,四川入选一例
【重要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31条,自发布之日试行,2011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2011〕30号)同时废止。
《意见》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以及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对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进行详细规定。律师对《意见》重点内容作如下梳理:
第一,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方面,《意见》明确:
1.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2.公安机关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二,在刑事案件的管辖方面,《意见》明确:
1.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2.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地,包括以下情形:证券期货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开立地;交易申报指令发出地、撮合成交地;交易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地;交易证券期货品种挂牌上市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交易指令、内幕信息的传出地、接收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虚假的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信息编制地、文件编写和申报地、注册审核地,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隐瞒行为发生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承担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所在地。
第三,在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方面,《意见》明确:
1.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专业、隐蔽的特征,为揭露证实违法犯罪,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尽早收集”;
2.注重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材料,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热点关注】
1.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4件
202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既包括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包括非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
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包括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分别为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李某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
一、该批案例的特点
(一)案例角度多样,覆盖面广
从案件定性上,本批案例涉及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从犯罪发生的领域看,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常见多发环节。从罪名上,涵盖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寻衅滋事等多个罪名的认定和处理。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模式上,既有家族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非家族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突出事实认定和法律争议问题,指导性较强
本批案例重点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问题加强指导,突出法律性、指导性。重点聚焦的问题包括:如何区分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如何认定组织成员范围、如何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犯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对涉黑恶案件中的外围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如何协调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黑恶案件、如何区分拆迁活动中的合法与非法行为等等。
(三)突出依法惩治与标本兼治相结合
在部分案例中突出了通过检察建议、企业合规、部门会商等方式,强化诉源治理和源头预防。
二、该批典型案例均强调罪责刑相适应,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集团的犯罪事实和成员
案例一——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对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被裹挟参与围标的涉案企业,或为赚取围标费、管理费参与投标、陪标的其他企业人员,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案例二——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所开办公司工作的人员,应结合其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
案例三——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要坚持“不漏不凑”,严格区分涉案人员是商业合作伙伴还是涉黑犯罪组织成员,区别处理与黑恶势力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人员。
案例四——李某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
要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和犯罪事实,准确区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常业务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及为了个人利益实施的犯罪和为集团利益实施的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4件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正。
《国家赔偿法》是体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法律。该法颁布三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持续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平冤理直、扶危济困、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职能作用,依法能动履职尽责,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2024年5月15日,为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从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司法赔偿案件中,精选出四个案例予以发布。
四个案例中,有的属于国家赔偿领域的标志性、影响性案件,有的对法律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制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既有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或其家属依法获得赔偿的案例,如吴春红、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赔偿案;也有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例,如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赔偿案。所发布案例分别涉及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案由。
案例一——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
【基本案情】
吴春红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该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2020年6月,吴春红申请国家赔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吴春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国家赔偿决定中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向吴春红赔礼道歉予以维持,并决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以及2021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68万元提高至120万元。
【典型意义】
如何对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给予更好的补救,尤其是如何考量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新发布的解释规定,综合考量原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精神受损情况等诸多因素,决定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大限度地抚慰赔偿请求人所受精神创伤,将国家赔偿法权利救济的立法宗旨落实到位。
案例二——张辉、张高平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
【基本案情】
张辉、张高平因涉及2003年发生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判决犯强奸罪并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经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于收到国家赔偿申请的当日即立案并派人听取张辉、张高平的意见,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应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两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遂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赔偿张辉、张高平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1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改、赔”紧密衔接,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收到赔偿申请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被评价为“赔得快也是一种正义”“赔得快对蒙冤者也是一种慰藉”。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积极作为和探索,为推动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案例三——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
【基本案情】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以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为由,被判处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格吉勒图家属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内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呼格吉勒图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呼格吉勒图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59621.4元。
【典型意义】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改判和国家赔偿,在国内外均产生重大影响。本案涉及再审改判无罪,受害人死亡。人民法院本着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认真研判并充分考虑受害人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情况,从优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予以赔偿的整体方案。此案通过对受害人家属给予充分救济,既表达了对逝者的哀悼和对生者的抚慰,也体现了国家对刑事冤错案件零容忍及有错必纠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6年间,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参与村屯改造过程中,擅自扩大占地29.7亩。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在侦办兰胜台村干部黄某涉黑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及其人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遂扣押该公司款项2000万元。案经审理,房地产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但前述2000万元未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犯罪所得。刑事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公司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中,房地产公司与辽宁省公安厅先于证据交换期间达成了返还财务文件的协议并于质证前履行完毕,后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质证期间,经合议庭主持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国家赔偿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房地产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依据该协议内容作出赔偿决定并当庭宣布,当日送达且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扣押行为违法,并促成协商结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加强产权保护的责任担当。同时,本案敲响了大法官巡回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第一槌”,通过听取意见、证据交换、公开质证、分步协商、远程视频决议、电子签章等,有效促成了协议达成和当庭宣布决定、当日完成送达,体现了公正、高效、阳光、便民的司法追求。此外,本案所采用的利息赔偿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吸收,发挥出“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引领作用。
3.办理复议复核案件要开展实质审查,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4件,四川入选一例
2024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4件,重点对复议复核案件开展实质审查。律师对4件案件及其典型意义作如下梳理:
案例一——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检例第209号)
对“多次盗窃”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二——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检例第210号)
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承办。
案例三——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检例第211号)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案例四——茅某组织卖淫不起诉复议复核案(检例第212号)
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时,对场所经营者辩解不知场所内有卖淫活动的,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对于场所经营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同时,还对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此外,该批指导性案例还进一步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实质审查,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上级检察院办理不起诉复核案件,认为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及复议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