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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
02.高质效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5件
0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
随着社会生活的网络化,网络传销犯罪在组织结构、参与模式、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传统传销犯罪的新特点,呈现隐蔽性更强、蔓延速度更快、涉及人员更多、波及地域更广、涉案金额更大的趋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五个典型案例包括:①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冒用公益名义实施的网络传销;②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的网络传销;③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以高额返利为名实施的网络传销;④被告人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利用投资虚拟货币实施的跨境网络传销;⑤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网络传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聚焦网络传销犯罪新形态、新形式,依法准确定性处理
在互联网跨地域性、虚拟性、交互性的影响下,网络传销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噱头,以新媒体为依托,呈现出犯罪路径由“线下拓展”向“线上线下聚合”,犯罪对象由“熟人滴灌”向“大水漫灌”,犯罪媒介由“实体商品”向“虚拟商品”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透过表象,依据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发展下线等典型特征,依法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均以投资获取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将参加者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钱财,人民法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各被告人、被告单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组织、领导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情节严重的骨干成员,坚持“刑”“罚”并举予以严惩。
在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张某作为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亿元,依法严惩的同时做实“打财断血”,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同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网络传销犯罪人员的主客观情节,用足用好法律和政策,对层级较低、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少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在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被告单位同时存在正常经营和传销活动,一些入职不久、涉世不深的青年人参与其中,鉴于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赃,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缓刑,充分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目的。
三、注重对网络传销犯罪的释法说理,着力提升群众传销辨识能力
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多点散发,更具隐蔽性、迷惑性,使得不明真相的参与者一时难以识破组织者的骗局。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在被告人张某冒用公益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切实讲清被告人假借慈善之名骗取钱款的性质;在被告人杨某假借弘扬传统文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充分揭示被告人利用封建迷信实施传销活动,并通过线下授课敛财的本质;在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通过揭开被告人假借投资“虚拟货币”“电影票房”等实施传销活动的面纱,深刻揭露传销组织骗财的实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02高质效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5件
202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一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实现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应报告尽报告”,引导各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高质效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
2020年,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强制报告制度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随后,最高检建立了强制报告倒查机制,推行每案必查。在各部门的有力推动下,强制报告制度效能逐渐释放——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制报告发现案件9282件;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4人;2023年,发生在旅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同比下降30.9%。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为李某某强奸案、杨某甲虐待案、姚某甲强奸案、高某某虐待案和四川某酒店履行报告责任案,涉及医疗、教育、住宿经营、基层政府组织等多个行业领域。
涵盖义务主体更加全面,是本批案例特点之一。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涉主体均为医生、教师或住宿经营者,此次发布的高某某虐待案,则突出了基层政府组织在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一、李某某强奸案——住宿经营者及时报告,阻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典型意义
目前,住宿经营者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总体趋好,一些经营者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有效预防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但也有一些经营者对何种情况下需要报告把握不准,不敢报告、不愿报告。为有效推动制度落实,各地可对照九部委《强制报告意见》和“五必须”规定,细化报告情形,通过培训宣传、奖惩激励等方式强化责任,充分调动强制报告主体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案例二、杨某甲虐待案——教育工作者主动报告,多部门协力保护救助
典型意义
保护遭受侵害和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发现问题是重要的一步,但只是第一步。发现问题后有力有效地解决问题,使未成年人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未成年人远离再次遭受侵害的风险,安全健康成长。本案为学校强制报告后,各部门协同发力,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效、综合保护的典型案例。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后,第一时间为其进行了医疗康复、临时安置、经济救助、教育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并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
三、案例三、姚某甲强奸案——医务人员主动报告,助力惩治性侵害犯罪
典型意义
医疗场所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线索的重要途径和渠道,202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581件系经医务人员报告发现。本案是医务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典型案例。医生在被害人家属反对的情况下,坚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提取、妥善保管生物检材等易灭失证据,对于及时揭露、有效惩治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
近年来,社会大众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断增强,但距离全社会普遍接纳、自觉遵守制度要求仍有差距。一些家庭在子女遭受侵害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更有一些监护侵害案件,家长极力隐瞒犯罪行为。强制报告义务为法定义务,其履行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阻碍义务履行。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人员和单位应牢固树立报告意识,严格落实制度要求。
四、案例四、高某某虐待案——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发案地区建立的强制报告联络员机制,就是一项务实举措,保证了制度落实过程中责任到人、工作衔接、信息共享。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伤害后往往不敢、不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师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对未成年人异常情况的敏感性,及时发现报告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情况。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构成虐待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公诉案件办理。
五、案例五、四川某酒店履行报告责任案——住宿经营者落实“五必须”规定,有效预防犯罪发生
典型意义
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因其行业特殊性,易被利用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住宿经营者严格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落实“五必须”规定及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责任对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生具有重要作用。住宿经营场所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必须逐一查验入住人员信息,并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