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1.明天起施行,“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明确信息披露义务,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3.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4.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5.公安部公布7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四川德阳、广元各入选1起
1. 明天起施行,“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于制定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
2020年,“两高一部”于出台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
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对洗钱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迫切需要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同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合规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好地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将制定《解释》纳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并正式启动《解释》起草工作。
2024年3月20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从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二、洗钱犯罪呈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1.洗钱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三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法第191条)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其中:2021年审结499件552人,2022年审结697件834人,2023年审结861件1019人;2024年1-6月审结349件573人。
洗钱罪刑法条文修正以后,2021年案件数量大幅增加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别上升39.7%、23.5%。
2.洗钱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据不完全统计,在2022年-2023年一审审结洗钱案件中,洗钱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过八成,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案件相对较少。
3.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
从2022至2023年办理的洗钱案件看,主要是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提供资金帐户的行为方式洗钱,占比超过五成。其中,走私洗钱、贪污贿赂洗钱、金融犯罪洗钱中通过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洗钱相对较多。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
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目前还出现新型的地下钱庄,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本《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2. 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 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4. 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5. 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
6. 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2024年8月16日,为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律师对《解答》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一、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
《解答》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解答》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二、准确理解适用立案追诉标准
《解答》明确,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三、依法严惩违规不披露行为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4日,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努力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法治保障。同时通过森林保护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林木采伐,依法依规申请采伐许可,科学合理实施修复措施。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最严法治理念,全链条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全方位筑牢森林资源保护的司法屏障。
如案例三李某贵等滥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贵等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梁某富等人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人民法院针对非法采伐、运输等行为构成的非法木材生意利益链进行全链条打击,强化全面保护。
二、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国之大者”
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通过原地补植、异地修复、认购林业碳汇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情况,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求,依法妥当处理相关案件,引导行为人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
如案例二洪某应滥伐林木案,洪某应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造成林木死亡、破坏森林资源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要求。如案例四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齐某因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里的板栗树被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考虑到树木栽种成活率等因素,协调确定由齐某异地补植板栗树,实现了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
三、坚持公正司法与以案说法紧密结合,增强全民守法意识
林木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等情况,法律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即便是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案例一吴某良等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采伐自种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以该案为典型事例开展“庭审下乡+送法入村”普法宣传,“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
4. 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更好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分子侵害,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为郭某某遗弃案,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隋某某故意伤害案,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侯某被故意伤害案及李某贩卖毒品案。这其中既包括故意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也包括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举措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也着力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失管、失教等问题。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
1. 此次选编案例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与分类施策。
2. 以合作联动为基础,汇聚专业力量凝聚保护合力。
3. 在高质效办好个案的基础上,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逐步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关护帮教、临界预防、被害人综合救助、控辍保学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据悉,自2021年5月3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大力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
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向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7.2万人;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站,链接专业力量,组建指导团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5.公安部公布7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四川德阳、广元各入选1起
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侦破了一批重大案件。2024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公安部公布7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一、辽宁抚顺公安机关侦破“7·20”系列非法采矿案
2024年2月,辽宁省抚顺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系列非法采矿破坏黑土资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涉案黑土泥炭9.7万余立方米。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清、赵某山、隋某等人为牟取暴利,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为由,暗中组织骨干成员使用挖沟机、铲车、翻斗车等大型机械设备,在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大肆非法盗挖黑土泥炭对外销售。
二、黑龙江哈尔滨公安机关侦破李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3年9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价值2100余万元。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周某才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淤为名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滩涂水面非法采砂并对外销售,累计非法采砂30万立方米,造成15.8万平方米国有滩涂面积破坏。
三、湖北应城公安机关侦破“12·27”系列非法狩猎案
2024年7月,湖北省应城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侦破系列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查获陆生野生动物2000余只,其中松雀鹰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7只。经查,2021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生以经营水产品为掩护,长期非法从事野生动物贩卖活动,多次收购高某东、魏某明等人非法猎捕的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并销售牟利。
四、重庆九龙坡公安机关侦破“10·09”污染环境案
2023年10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污染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捣毁犯罪窝点13处,现场查获涉案危险废物600余吨。经查,2019年以来,王某建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川渝两地非法购入废铁皮5000余吨,经过焚烧、酸洗加工后对外销售牟利,期间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五、四川德阳公安机关侦破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3年11月,四川省德阳市公安机关根据行政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查处涉案企业1家。经查,2022年9月,四川某科技公司在罗江区建设无土水稻项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太指使工人在承包地上采取挖掘永久性基本农田、开垦林地等方式施工作业,造成112.47亩承包地严重毁坏,其中基本农田12.63亩、林地99.84亩。
六、四川广元公安机关侦破“3·05”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4年3月,四川省广元市公安机关根据行政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查,2023年10月,广元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旺苍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项目经理卢某以项目施工为由,指挥罗某驾驶挖掘机推断并捣毁掩埋一株树龄500年的挂牌古树。
七、新疆鄯善公安机关侦破“1·05”非法采矿案
2024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公安机关根据行政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2.9万余吨、非法提炼的黄金5公斤,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赛等人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非法开采矿产品,使原始山体遭到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