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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公布,增设“禁闭”“管护”等措施
02.2024年9月3日起施行,两高三部发布《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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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打击加油机作弊犯罪,公安部发布5起典型案例
01重要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公布,增设“禁闭”“管护”等措施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修正草案)》)在内的6件法律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
《监察法(修正草案)》共计23条,经律师梳理,有以下四个修正重点:
一、增设“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监察法(修正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二、增设责令候查措施及具体的适用情形,违反责令候查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察法(修正草案)》第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三、增设管护措施,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在24小时内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
《监察法(修正草案)》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特定情形下留置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以及特定情形下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监察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条: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五、增设禁闭措施,期限以7日为限
《监察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留置或者管护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或者管护措施。
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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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起施行,两高三部发布《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一、《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的重要修改内容
(一)对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员予以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删除法官助理可以在承办法官指导下主持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
2.第四条第二款,增加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并提供协助。
3.第四条第三款,增加附民调解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
(二)新增庭前会议的召开场所
第八条第一款新增:“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召开。”
也即,增加庭前会议的地点,如果看守所设置的法庭条件不足,可以换所内合适场所召开。
(三)新增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披露制度
第九条新增:“并通知辩护人可以在召开庭前会议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辩护意见要点,人民法院收到书面辩护意见要点后及时将复印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内容上,增加庭前辩护观点披露,但对辩护人不是强制规定,只是释明“可以”在庭前会议召开后三日内提交辩护意见要点。
(四)规范多名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的程序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串供。”
(五)明确控辩双方对庭前会议程序事项应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修改为:“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于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六)增加“法官助理”为回避申请人员,明确针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由检察院处理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修改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依法决定有关人员回避;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七)明确庭前会议只解决程序问题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并由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并删除第三款。
本条修改明确,在庭前会议中,只解决程序问题,涉及的证据问题,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排非规程》)的重要修改内容
(一)针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
《排非规程(试行)》第15条第2款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排非规程》第17条第2款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不再决定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修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庭审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并非必须启动。
(二)强调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核查工作意见》),首次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进行了规范,即:①侦查机关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并通知驻所检察员或捕诉检察员;②检察员首先要听取律师意见;③检察员询问犯罪嫌疑人;④权利义务告知;⑤检察员制作询问笔录;⑥若无,驻所检察员制作没有非法取证线索的意见书,至此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终结;若有,驻所检察员的初步调查核实;⑦捕诉检察员的进一步调查核实;⑧捕诉检察员听取侦查机关意见;⑨捕诉检察员作出核查结论并制作意见书,并送达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终结;⑩非法证据排除。
《排非规程》使用“检察人员”而未区分驻所检察员和捕诉检察员,可能导致的实务问题:①犯罪嫌疑人可能认为驻所检察员并非承办检察官,导致其未能向驻所检察员明确表示遭受非法取证情形;②犯罪嫌疑人在向驻所检察员明确表示遭受非法取证情形后,认为已经配合检察院完成了非法取证的核查工作,在面对捕诉检察员时可能无意识要向其再次明确表示遭受非法取证情形。
(三)明确排非规程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不适用于实物证据
《排非规程》明确只有“被告人供述”才予以排除,也即“被告人辩解”不适用排非规则。同时,还明确排非规程仅适用于言词而不适用于实物证据,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仍十分审慎。另,《排非规程》还限制法官向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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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加油机作弊犯罪,公安部发布5起典型案例
自2023年8月多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以来,公安部高度重视,依托“净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加油机作弊犯罪,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瞄准非法破解加油机计量计税芯片、非法开发遥控作弊程序、兜售作弊主板芯片等加油机作弊犯罪关键环节开展重点整治,共侦办案件9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8名。行动期间,公安机关还联合多部门检查加油站758家,查明偷逃税款7.9亿余元,有力维护了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4年9月11日,为震慑犯罪,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加油机作弊犯罪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龙江大庆某厂商非法篡改移动加油机主板案
2023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机关全链条破获一起涉车载移动加油机作弊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打掉一个作弊加油机生产销售厂商,扣押移动加油机作弊主板2000余个,并将涉计量、税收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
2023年3月初,大庆市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大庆市某加油站工作人员使用车载移动作弊加油机,利用遥控器远程控制加油机实施“偷油”。经缜密侦查,2023年4月10日,大庆公安机关抓获作弊加油机生产销售厂商技术人员、加油站负责人及加油机经销商26人。经讯问,上述犯罪嫌疑人对相关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涉案加油机生产销售厂商技术人员预留能够控制移动加油机计量数据的后门,使用者可通过加油机面板和遥控器进行参数配置,控制移动加油机在加油过程中少加油,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相关经销商则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该加油机兜售给加油站牟利。
2024年4月,大庆市公安机关依法将本案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河南郑州张某某等人篡改加油机主板程序案
2023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公安机关从辖区内作弊加油站线索入手,成功打掉一个作弊加油机源头生产厂家,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扣作弊加油机主板1000余个,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会同全国25个省份公安机关对360余家作弊加油站进行查处,追缴税款500余万元。
2023年8月30日,巩义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对加油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对站内加油设备及相关信息系统检查发现,某加油站统一使用了某品牌的作弊加油机,通过对上传至税务系统的销售数据进行非法篡改,进而实施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循线深挖,于当年9月对该加油站使用的某品牌加油机生产厂家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一批作弊加油机及其使用的作弊程序源代码。经讯问,相关人员对该厂家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指使技术人员设计、研发、测试作弊加油机主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4年7月,巩义市公安机关依法将本案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三:广东东莞韩某国团伙破坏加油管理系统案
2023年3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对加油机作弊系统开发团伙开展收网行动,查明加油机生产厂家软件开发人员擅自在油站管理系统上增加代码并修改加油机固件程序,对加油机上传数据进行篡改,导致上传税控系统的数据与真实经营数据严重不符,以此实现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目的。经查,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韩某国、邱某才先后对广东东莞、河北唐山、甘肃兰州共20家加油站的267个功能主板篡改安装固件程序,开通作弊功能以达偷逃税款目的。
2024年2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某能源设备公司前软件工程师韩某国、在职软件工程师邱某才非法篡改油站管理系统功能、帮助全国多家加油站逃税一案,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国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家属代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韩某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2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邱某才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家属代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广东深圳某科技公司篡改加油机主板案
2023年3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对某科技公司以林某某为首的加油机作弊团伙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打掉5个违法犯罪窝点(开发作弊软件公司1个,使用作弊软件加油站4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0名。
2022年10月,深圳市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某科技公司实施开发篡改加油机主板软件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修改加油机出厂程序、重刷固件等方式,非法篡改加油机主板,为加油站工作人员修改主板累计油量等数据提供便利,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等目的。2024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林某泽、何某华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
案例五:广西贵港阮某某篡改加油机数据偷逃税款案
2023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某加油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阮某某等3人,扣押电脑主机2台、“加密狗”1个、加油机主板24个,查扣涉案资金800万元。
经查,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加油机厂家违规生产不具备反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犯罪嫌疑人阮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该厂家处购买加油机12台(24支加油枪),并授意加油站副站长李某某、管理员陈某某等人使用黑客程序破解加油机主板内的税控芯片,添加可人为篡改计税数据的功能。该加油站通过私自篡改计税数据,隐瞒真实销售金额,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经贵港市税务部门认定,该加油站两个月内少缴增值税即违法所得87万余元。2024年5月,贵港市公安机关依法将本案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