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恒和信午餐会第268期如期开展,联席合伙人唐超余作《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名誉权保护司法实务》主题分享。
唐超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以及新闻热点案例,分享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关于企业名誉权纠纷的实务问题。
唐超余律师分享到,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名誉权遭受侵犯的的常见情形纷繁复杂,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微博、知乎、小红书等公开的网络平台发布/转载侮辱或诽谤言论;在淘宝、大众点评、58同城等购物/生活服务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性的恶意差评;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侮辱诽谤言论等。
她还指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侵权行为发生地(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随后进一步强调,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相同,判断一起案件是否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以及侵权人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综合考虑四个因素: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其中,是否存在过错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主要的争议焦点,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关注以下两点:
1.是否具客观公正性,是否明显超出合理监督/评价必要限度,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贬低、谩骂性言论。
2.是否故意捏造事实、或明知存在虚假的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所发布的内容真实存在,仍然发布/转载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言论或标题。
分享结束后,现场律师对网络侵犯名誉权的免责事由,以及如何获取侵权人身份信息等相关问题展开了交流讨论。
网络空间虽广阔无垠,但绝非法外之地。企业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商业信用是企业名誉权的核心,任何网络用户/网络平台对企业的产品、服务、管理、投资人或员工等与企业信用/形象息息相关的人员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均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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