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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70期|2019年至2023年,共提出二审程序抗诉3.4万余件,最高检通报过去5年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发布日期:2024-11-25

重要动态

01.2019年至2023年,共提出二审程序抗诉3.4万余件,最高检通报过去5年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02.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严惩不贷,最高法对三起案件被告人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

热点关注

01.谢某宇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已被依法执行死刑,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5起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02.四川省检察院发布第二批全省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3起

 

重要动态

01.2019年至2023年,共提出二审程序抗诉3.4万余件,最高检通报过去5年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2024年11月20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会上通报了过去5年刑事检察工作情况,律师对会议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一、最高检三年挂牌督办69件涉黑涉恶大要案

2021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涉恶案件4.9万余人,其中涉黑犯罪1.5万余人、涉恶犯罪3.4万余人;共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700余人。同时,最高检聚焦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办理,挂牌督办69件大要案,指导办理了“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在此之前的2018年至2020年,根据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国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斗争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14.9万人,提起公诉23万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4万人,打掉的涉黑涉恶组织是前10年总和的1.3倍。严格落实“一案三查”“两个一律”,直接立案侦查涉黑涉恶“保护伞”500余人,起诉2900余人,推动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强化审查把关,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共改变涉黑涉恶定性2万余件,追加认定涉黑涉恶定性5700余件。

二、五年起诉电诈犯罪21万余人

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诈犯罪7.5万余件21万余人,关联犯罪(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利用网络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33.3万余件55.9万余人。

过去五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开展“拔钉”专项缉捕行动,严厉打击境外集团重大头目和骨干;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开展打击缅北电诈专项行动,向全国28个省份交办督办5.3万名集中遣返人员,联合公安部挂牌督办3批13件重大电诈犯罪集团案件;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解决证据完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问题,牵头制发《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网络综合治理。过去五年,最高检开展网络治理专项行动,起诉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5万余人;打击整治“网络水军”,协同多部门依法惩治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等犯罪,推进“净网2023”专项行动。

三、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1000余人

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行业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治理,起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1000余人。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积极参与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整治期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相关人员职务犯罪300余人。

四、起诉污染环境犯罪人数增长两成多

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3.6万余件5.9万余人,起诉13.3万余件22.5万余人。

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万余件2.6万余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8.3%和23.1%;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连续3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从严追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走私“洋垃圾”等犯罪,办理首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从严惩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6万余件2.2万余人。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屡禁不止等问题,最高检组织11个省级检察院开展违法占地专项监督活动,并与自然资源部等15家单位会签加强耕地保护有关意见,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违法犯罪行为。

五、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犯罪

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知识产权犯罪3.1万余件6.7万余人,较前5年分别上升41.4%和66.1%。

全国检察机关强化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种业安全、新能源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9年至2023年,共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240余件500余人,依法办理了一批重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同时,还加大了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惩治力度,涉及芯片制造、动力电池、人工智能等前沿高科技领域,有力维护了国家科技安全和经济安全。

除了商业秘密,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检察办案重点。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1600余件4000余人。

六、五年来4万余人因危害食品安全被诉

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食品犯罪,共批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6700余件1万余人,起诉2.4万余件4.1万余人;依法严惩药品犯罪,共批捕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犯罪2200余件3800余人,起诉6000余件1.1万余人。

七、依法从严惩治暴力伤害、强奸儿童等犯罪

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治暴力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共批捕侵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2.5万余人,起诉侵害未成年被告人30.6万余人。

2019年至2023年,最高检对罪行较重、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决不纵容,批捕12万余人、起诉17万余人。依法核准追诉河北邯郸杀人案等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对罪行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作出宽缓处理,不批捕12万余人、不起诉13万余人、附条件不起诉9万余人。

八、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二审程序抗诉3.4万余件

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二审程序抗诉3.4万余件,法院改判、发回重审1.7万余件;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6200余件,法院改判、发回重审4200余件。

过去五年,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又上诉这一问题,最高检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明确抗诉情形。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提出抗诉1.8万余件,做实“抗是为了不抗”,促推认罪认罚从宽良性运行,被告人认罪服判率逐年上升。

02.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严惩不贷,最高法对三起案件被告人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

2024年11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一、三起案件的具体案情及裁判理由

(一)郭某某强奸案

罪犯郭某某系某地民办小学教师。2013年至2019年2月,郭某某利用其任课教师、班主任身份,先后奸淫6名女学生共计百余次,6名被害人初次被强奸时均不满14周岁。郭某某还多次猥亵另外3名未满12周岁女学生。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郭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对其任教的多名小学女生实施奸淫达百余次,还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色欲熏心、肆意妄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突破人伦底线。

(二)尚某某强奸案

罪犯尚某某系某地务工人员。2011年至2020年,尚某某在公园、广场、公交车、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所选取、结识低龄幼女,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将幼女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共奸淫、猥亵幼女5人、猥亵幼女3人。其间,尚某某偷拍性侵害过程及被害人隐私部位视频、照片,以此要挟、长期奸淫其中4名幼女,并致一名被害人患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症,多次自杀未果。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尚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尚某某专门物色脱离家庭、学校监护、看护的低龄幼女作为犯罪目标,先以小恩小惠诱骗,再以裸照、视频等胁迫,长期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罹患严重心理疾病。

(三)公某某强奸案

罪犯公某某系某地农民。公某某利用同村张某(女,化名)经常到其经营的小卖部玩耍之机,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长期精神控制张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性侵害,时间自2015年夏张某未满12周岁开始至2020年1月案发。其间,共计单独实施强奸8次、轮奸2次、单独或共同猥亵40余次,致张某不堪忍受,割腕及服农药自杀身亡,殁年16岁。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公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公某某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先行诱骗再施胁迫,长期予以精神控制,不仅单独实施性侵害,还伙同他人轮奸、猥亵,侵害长达数年,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三人的罪恶行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方面

亲属、教师、邻居、网友等熟人作案的占九成以上,部分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

2.对象方面

犯罪分子大多挑选自我保护能力差、家庭监护薄弱的未成年人下手,农村留守儿童、智力发育迟缓儿童受害情况突出,且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势,不满14周岁的儿童占比较高。

3.手段方面

犯罪分子多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用诱骗、胁迫手段实施性侵害,利用网络引诱洗脑、隔空猥亵并发展至线下性侵的情况日益突出,手段更加隐蔽。

4.场所方面

宾馆、出租屋及酒吧、KTV、洗浴中心等场所较为高发,个别案件甚至发生在校园、培训机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极大愤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奸淫幼女人数众多、长期实施强奸、利用特殊职责多次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当处死刑的,坚决从重从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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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谢某宇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已被依法执行死刑,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5起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犯罪对象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类型除了最为常见的“打老婆”“打孩子”外,还包括家暴引发的杀人犯罪以及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理念和做法:

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惩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能因为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简单从宽,也不宜一律从严,而应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即属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同时,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严重受损,不堪忍受愤而伤害、杀害施暴者的,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行为性质、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

二、倡导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及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逐渐得到接受和认同。但仍有群众对家庭暴力存在错误认识,一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

三、坚决捍卫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权威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裁判规则等,并会同全国妇联等单位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为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施暴者不能正确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裁判性质,无视甚至公然违反,严重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损害司法权威。

四、呼吁重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

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希望每个家庭成员都能从小我做起,相互关爱、和睦相处,理性解决家庭纠纷,从源头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希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家庭矛盾前端化解、家庭暴力隐患排查等工作,促进家庭暴力及早发现,并及时加以干预和制止;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庇护、医疗、救助及未成年人监护等措施,帮助受害者与受害家庭尽早摆脱家庭暴力影响。

●案例一: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施暴者因不满对方起诉离婚预谋杀人,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满受害方提出离婚而实施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引起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针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过错责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谢某宇不仅有赌博恶习,时常殴打、辱骂妻子,还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预谋报复杀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方面彰显了对严重家庭暴力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另一方面旨在有力震慑犯罪,警示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肆意践踏他人尊严、健康乃至生命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坚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杀害、伤害施暴人的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犯罪从宽处罚,绝不是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新的悲剧发生,使自己身陷囹圄,决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梅的犯罪情节、手段及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等因素,依法认定赵某梅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并结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予以从宽处罚,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妇联组织积极开展救助帮扶,加强关爱服务,帮助案涉家庭渡过难关,传递“娘家人”的关心与温暖。

●案例三: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法院+妇联”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晓,有些被害人受“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遭遇家庭暴力后不愿或不敢向外界求助,报案不及时甚至不报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反抗家庭暴力首先需要受害者勇敢站出来,为自己发声。本案中,被害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报警,并前往当地妇联寻求帮助,之后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提起离婚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是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反抗家庭暴力的正确示范。在此过程中,法院与妇联协同联动、密切配合,给予被害妇女和案涉未成年人充分、有效、全面的保护。希望每一位家庭暴力受害者都能够打消顾虑,勇敢、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外界求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坤虐待、重婚案——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处

典型意义

虐待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上包括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相比,虐待行为并不会立即或直接造成受害者伤亡,尤其是虐待子女的行为往往被掩盖在“管教”的外衣之下,更加不易被发现和重视。但虐待行为有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所造成的伤害是累计叠加的,往往待案发时,被害人的身心已遭受较为严重的伤害。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坤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多次辱骂、恐吓,甚至殴打共同生活的母女二人,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并致被害女童罹患精神疾病,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对刘某坤以虐待罪依法惩处,昭示司法绝不姑息家庭暴力的坚决立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理性平和地对待家庭矛盾、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教育子女。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妇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虽然法律对此同居关系予以否定评价,但并不影响其与被害母女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对其构成虐待罪的认定与处罚。

●案例五: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设立以来,对预防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是严肃的法院裁决,一经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必将受到严惩。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处罚,充分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家庭暴力反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再次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及时寻求帮助,通过法律武器更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02. 四川省检察院发布第二批全省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3起

2024年11月21日,为持续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四川省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覆盖“四大检察”,涉及反电信网络诈骗、食品安全守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救助等领域,重点关注一老一小保护,切实保障民生民利。律师对其中3起刑事案件梳理如下:

●案例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王某等人诈骗案守护老百姓“钱袋子”安全

基本情况

王某等人在成都市注册多家信息咨询公司,通过企查查等软件获取小微企业主电话,以金融助贷公司的名义,以低息无抵押贷款、无视征信问题等为噱头,吸引有资金需求的消费者上门办理贷款,后制定统一话术,以收取保证金、保险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经查,王某等人共注册11家公司招募100余名员工,骗取1600余名被害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在办案过程中,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依托研发的“检企查”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数据比对深挖异地犯罪线索,确定涉案金额由600余万元增加至2400余万元。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封财产,全案共追缴赃款1200余万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王某等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涉案“空壳公司”仍继续存续问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审管衔接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畅通企业注销程序。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成立“空壳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吸引有资金需求的消费者办理贷款,利用收取保证金、保险费等方式骗取消费者钱款的犯罪活动较为常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诈骗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切实帮助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同时,针对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诈骗的新手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联动清理“空壳公司”,从源头防范该类诈骗犯罪发生,切实守护老百姓“钱袋子”安全。

●案例二: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张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境案帮助被害人全额挽损

基本情况

陈某某纠集、招募人员在缅甸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虚构修复征信事项实施诈骗,张某某等人为该诈骗集团成员。现已查证中国境内居民被害人91人,被骗资金达420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清赃款去向,全力追赃挽损。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张某某等4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对一审判决中部分人员的违法所得认定错误情况,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判决对1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改判,共追缴回资金420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通常人数多、作案时间长、跨国流窜多地作案、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极大。检察机关坚决打击惩治电信网络犯罪,有力震慑了犯罪,彰显了法律权威。针对违法所得认定不准确、追缴不到位问题提起抗诉,二审判决重新认定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追缴。针对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追赃挽损的工作难点,充分发掘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引导公安机关沿资金流、信息流追查赃款去向,全部挽回被害人损失。

●案例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成都某食品公司、朱某颖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行刑衔接案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情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查获一批进口冷冻毛肚。经查实,该批冷冻毛肚由福建省某市运往四川省,共计2358件,重40439.7千克,位于都江堰市的成都某食品公司接收后,该公司负责人朱某颖安排杨某松等3人负责卸货及翻包处理,再运往成都市内多个地区进行售卖。该批冷冻毛肚无入境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证明,不符合国家进口规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成都某食品公司被判处十五万元罚金,朱某颖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检察机关对具有自首、坦白情形的从犯杨某松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杨某松等3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据此,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予以采纳,对杨某松等3人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梳理类似案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行刑双向衔接重点罪名审查手册》。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不“刑”不等于不罚。不法分子通过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攫取利润,严重损害老百姓的饮食安全。检察机关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对案件中起辅助作用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促进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织密食品安全保护网。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制定行刑双向衔接重点罪名审查手册,以法治方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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