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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确定惩戒对象、细化惩戒措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施行
02.坚持深挖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四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共8起
PART.1确定惩戒对象、细化惩戒措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施行
2024年11月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有关情况,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惩戒办法》的制定背景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对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但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诈骗分子仍然能够不断获取前述作案工具,继续作案。
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为深入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工作,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制定本《惩戒办法》。
二、《惩戒办法》的主要内容
《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依据原则
《惩戒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
(二)确定惩戒对象
《惩戒办法》第三条至第四条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
(三)细化惩戒措施
《惩戒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
(四)采取分级惩戒
《惩戒办法》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对不同惩戒对象适用的惩戒措施作出区分,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五)规范惩戒程序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范审核认定、惩戒告知、惩戒执行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六)设置申诉程序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惩戒办法》的主要考虑
(一)《惩戒办法》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
1.《惩戒办法》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坚持依法惩戒,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更具操作性。
2.《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3.《惩戒办法》还规定,在惩戒期限内,相关行业对被惩戒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
(二)《惩戒办法》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
1.《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
2.《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三)《惩戒办法》坚持公开公正、保障权益
1.《惩戒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书面告知条款,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
2.《惩戒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3.《惩戒办法》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设立申诉渠道,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PART.2坚持深挖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四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共8起
202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继续联合挂牌督办第四批8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坚持深挖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境内关联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22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联合挂牌督办三批1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释放依法查处、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在相关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督办案件均取得显著成效。
例如,浙江金华“12·30”电信网络诈骗案,团队老板葛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团队负责人刘某、李某等10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有团队总监、团队经理、组长、业务员等37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川南充“4·01”电信网络诈骗案,办案机关通过开展执法合作打掉在缅甸北部地区活动的21个诈骗团伙,到案犯罪嫌疑人1000余人,检察机关已对其中483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福建“4·09”电信网络诈骗案,办案机关积极追赃挽损,追回损失近2亿元人民币,已判决案件适用罚金刑总额达人民币5167万余元。
第四批案件均涉及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重点案件,多为组织境内人员通过偷越国(边)境方式赴境外参加诈骗犯罪活动,内部组织架构严密,境内外协同配合,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有的犯罪集团还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此次联合挂牌督办的第四批8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别为:
1.江苏无锡“博翔园区”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3年以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机关在侦办某电信网络诈骗案过程中,研判出一个常年盘踞在老挝某地,大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经查,2017年以来,万某某等人在老挝地方势力的庇护下,筹建“博翔园区”,招募诈骗团伙入驻,对园区内各诈骗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提供后勤支持,通过收取管理费、人头费、安保费获利。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犯罪集团涉及多个诈骗团伙,通过博彩、荐股、投资等方式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涉案人员千余人,目前已到案500余人。
2.江苏盐城“巅峰科技”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1年6月,江苏省盐城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电诈案件中发现,“金主”王某龙、王某阳兄弟二人成立“巅峰科技集团”,先后在柬埔寨和菲律宾等多地设立诈骗窝点。该犯罪集团主要从事彩票赌博诈骗及刷单类诈骗犯罪活动,勾结倚仗境外当地势力寻求保护。经公安机关研判发现,涉及该集团“凤凰彩票”盘口被害人达数万名,涉案金额数亿元。公安机关已查明500余名涉诈人员身份,已抓获涉诈回流人员100余名,其中“金主”1名,骨干成员14名。
3.浙江嵊州“豪志园区”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3年7月,浙江省嵊州市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苏某某被诈骗案,研判出一个长期盘踞在老挝某地的诈骗团伙。2019年5月,俞某某等人在老挝成立诈骗公司,招募人员搭建“豪志园区”诈骗窝点,进行虚假投资理财类“杀猪盘”诈骗,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公安机关经研判分析,该诈骗集团成员达600余人,目前已到案犯罪嫌疑人100余名。
4.福建泉州“5·27”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3年5月以来,福建省南安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等人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组织境内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经查,杨某某、许某某等人先后在境外多地设立犯罪窝点,通过婚恋网站获取数据,诱骗受害者进行虚假投资理财,进而实施“杀猪盘”诈骗,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查明200余名诈骗窝点人员身份,现已抓获涉诈回流人员71名,其中“金主”7名,骨干成员15名。
5.福建龙岩、重庆“盛源集团”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2年以来,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在侦办本地某案件过程中,研判出以吴某某、张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该案件由重庆、福建龙岩两地联合办理。经查,2018年以来,张某某在缅甸果敢特区某武装势力庇护下,联合吴某某合伙组建了“盛源集团”实施诈骗,以网络交友方式诱骗受害人进行虚假投资理财,进而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经公安机关研判,该集团涉诈人员达数千人,目前已到案100余名,其中“金主”5名,骨干13名。
6.重庆九龙坡“11·15”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3年11月,根据境外某诈骗窝点回流人员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发现“金主”陈某某等人在老挝某地修建“汉城大厦”诈骗园区,并成立多个诈骗公司,从事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赌博、“庞氏骗局”等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组织结构严密,以“老板-总监-主管-代理、组长-组员”架构的模式层级运行。经公安机关研判,该集团涉诈人员千余名,涉案金额达上亿元,目前已到案400余人,包括“金主”5名,骨干成员50余名。
7.四川泸州“3·21”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4年3月,四川省泸州市公安机关经研判发现一位于柬埔寨某地名为“金财5”的诈骗园区。该园区于2018年底开始运营,“金主”陈某某等人通过采取封闭式管理、提供成套武装安保、统一技术平台支撑等服务方式,从各诈骗团伙中抽成,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柬埔寨较大的诈骗集团。经查,该犯罪集团有多个诈骗团伙,主要通过博彩、虚假投资理财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目前,公安机关研判发现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涉案人员数千名。目前已到案涉诈人员700余名,检察机关已受理移送审查起诉500余人。
8.云南怒江“8·09”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3年6月,云南怒江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缅甸果敢“鑫帝集团”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线索。经查,2018年以来,娄某某在缅甸果敢某武装势力庇护下,招募张某某等人入股,共同打造“鑫帝集团”电信网络诈骗园区,有计划、有组织地招募他人实施偷越国(边)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公安机关研判,该犯罪集团涉诈人员近千名,涉案金额数亿元,该案已抓获涉诈回流人员100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