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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72期|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4-12-09

重要动态

01.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02.明确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01.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4年12月9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

1.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2.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二、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

1.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2.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三、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

明确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02.明确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日,海关总署在其官方信息平台“海关发布”发布消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废止2002年10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16条,律师对主要内容作如下梳理:

一、明确不适用本办法的货物范围:

1.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2.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

3.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

二、明确计核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计核人员是计核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计核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的。

三、对涉嫌走私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标准

1.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2.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依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规定的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

3.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可以国内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等单位出具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确定。其中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

4.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包括实际发生的、有证据证明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明确擅自走私减免税货物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计税价格=涉嫌走私的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1-擅自销售时已进口时间(月)/(监管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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