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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73期|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最高检印发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及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

发布日期: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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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

重要动态

01.从严惩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

02.依法打击造谣引流、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突出违法犯罪,公安部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四川入选一例

03.涉案流水超800亿,通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整治“换钱党”及衍生违法犯罪举措成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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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

 

202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下称《专门审查指引》),着力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一、发布《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的背景和目的

(一)伤害类案件常见多发,社会影响广泛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涉故意伤害罪9万余人,数量在刑事罪名中居第六位,此外,过失致人重伤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均可能涉及人身伤害,加上这些案件,则伤害类案件数量更多。

(二)伤害类案件往往遇有技术专业问题,审查上存在难点

如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作为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同时具有高度专业性,认定和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激化矛盾甚至出现冤错案件,从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看,其中近2成涉及故意伤害案件的申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不当会影响案件办理质效与社会和谐稳定。

(三)伤害类案件中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有进一步予以规范的必要

对伤害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各地总体上能够细致审查、准确把握,但还存在有的案件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能力还不足、实质性不够,表现为过于依赖技术性证据结论,对多份矛盾鉴定意见存在审查判断困难等问题。

二、《工作规定》的重点内容

《工作规定》是刑事检察部门首次会同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均涵盖在内,明确实质性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同时还结合伤害类案件特点,阐明不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要求与重点。

(一)突出重点,用四个条款作出专门规定

《工作规定》对勘验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专门规定分别只有一条,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专门规定为四个条款,从条文数量上就体现出对鉴定意见审查的特别关注,也说明了鉴定意见在伤害类案件中的基础、核心作用。

(二)力求全面,聚焦争议点,从专业角度多方面予以提示

1.第六条,主要结合实践中鉴定意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提示性规定。

2.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成伤机制的审查要求及审查重点,旨在对具体案件研判成伤机制或致伤方式时作出指引,避免错案。

3.第八条,则针对伤病关系的审查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损伤独自存在不能造成现有后果的审查难点作出了指引。

4.第九条,主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审查,重点提示应当注重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的影响。

(三)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工作规定》既规定了在检察官难以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有效审查时,一般应当委托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情形,也结合实践列出了可以委托审查的五种情形;既规定了应当补充鉴定的情形,也明确了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通过区分情形,为检察官在对鉴定意见审查中遇到疑难点时如何处理和选择作出了规范和指引,既避免检察官忽视鉴定意见中的疑点,依赖鉴定结论,放弃审查职责,又准确区分了不同情形下的审查要求,给予可操作、条件明晰的工作指引,做到规范衔接。

三、《专门审查指引》的重点内容

(一)聚焦案件办理,提升监督质效

《专门审查指引》具体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份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颅面四肢等九大部位常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以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专科检查的专门审查内容,用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加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审查,能够有效弥补检察业务人员对鉴定意见等专业性问题监督不足的短板,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二)聚焦审查重点,助力司法公信

《专门审查指引》不仅审查鉴定意见,同时强调对做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也要进行审查,以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见问题为导向,针对鉴定意见专门审查中的重要内容予以提示说明,指导检察技术人员有效开展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说理性,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对解决案件中“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三)聚焦一体协作,促进矛盾化解

《专门审查指引》不仅为检察技术人员开展专门审查提供规范化保障,也为检察业务部门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释法说理、矛盾化解提供了思路和技术方案。

 

重要动态

01.从严惩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的不法分子在宾馆、民宿等场所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窥探他人隐私,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偷拍盗摄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贩卖、传播,有的利用窃听、窃照设备从事非法调查、敲诈勒索、作弊诈赌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安全感,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深入推进偷拍盗摄黑灰产业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2024年12月11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现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的特点

(一)坚持依法严惩

1.案例一中,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在宾馆房间安装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销售牟利,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违法所得等情节,分别认定五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

2.案例三中,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闫某坤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经营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衍生次生犯罪等因素,认定闫某坤等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彰显重拳出击、从严惩治的立场。

(二)强化全面保护

1.案例四中,被告人陈某非法改装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并售卖。

2.案例二中,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用于偷拍。

3.案例一中,被告人石某等在宾馆房间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并制作成视频贩卖牟利。

(三)深化法治宣传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案设备种类上,既有公司生产的窃照专用器材,又有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等自行改装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涉案设备用途上,既有用于偷拍他人隐私,又有用于作弊诈赌。

二、具体案例及典型意义

(一)石某等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偷拍盗摄黑灰产业犯罪的典型案例。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属于隐私,依法不受侵犯。

本案中,石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予以贩卖,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而且相关视频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并综合违法所得等因素,认定石某、吴某东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认定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鲜明态度。

(二)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案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偷拍盗摄乱象的典型案例。一些人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获取他人的经营信息或者个人隐私,给单位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等人身权利,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中,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干扰了酒店的正常经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人民法院根据颜某平、颜某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体现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此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在日常居家、旅游出行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一旦发现被窃听偷拍,应当及时报警;宾馆、民宿等也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检查措施,合力消除隐患。

(三)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偷拍盗摄黑灰产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还容易成为滋生其他违法犯罪的温床。整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必须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既要依法惩处偷拍盗摄者,也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铲除偷拍盗摄滋生蔓延的土壤。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经营数额特别巨大,非法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诈骗行为,衍生了参与人员广泛、被害对象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次生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恪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认定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充分体现了对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出重拳”打击的鲜明态度和对非法制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零容忍”的基本立场。

(四)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现行法律从不同层面作出了规范。

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或者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本案中,陈某自行改装并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生产、销售数量多,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有效打击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流入市场的源头。此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02.依法打击造谣引流、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突出违法犯罪,公安部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四川入选一例

今年以来,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整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工作,依托“净网2024”专项行动全力出击,聚焦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突出违法犯罪活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共侦破案件900余起,抓获嫌疑人5000余名,全力挤压“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切实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2024年12月11日,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的10起典型案例。

一、山东枣庄公安机关侦破某传媒公司编造谣言引流案

枣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某传媒公司为吸粉引流,购买大量已实名登记的自媒体账号,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编造谣言信息并批量发布,累计发布视频、图文300余万条。目前,枣庄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7名,查获违法违规账号近10万个。

二、广东广州公安机关侦破叶某某等人编造谣言引流案

广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叶某某等人为赚取网络平台流量收益,招募兼职人员注册自媒体账号,利用人工智能工具改写热门文章,批量发布虚假信息,累计发布引流图文信息50余万篇。目前,广州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三、浙江温州公安机关侦破许某某等人编造谣言引流案

温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许某某等人设立公司,招募网络写手组建洗稿团队,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翻炒旧闻,导致大量不实信息在网上扩散传播,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目前,温州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

四、江西抚州公安机关侦破邹某某等人网络敲诈勒索案

抚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邹某某等人成立网络传媒公司,开设多个自媒体账号,搜集大量企业负面信息,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以此威胁受害企业,索取钱财,累计发布帖文近万篇,敲诈企业100余家,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目前,抚州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五、河南南阳公安机关侦破宋某某等人网络敲诈勒索案

南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宋某某等人冒充记者身份,租用网站版块,以夸大、歪曲等手法在网上编造发布负面帖文及视频2000余条,以协助删帖、采访曝光为要挟对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敲诈勒索。目前,南阳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查获虚假新闻手稿3000余份。

六、浙江台州公安机关侦破范某等人刷单“炒信”案

台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范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搭建网站平台从事刷单活动,由商家在平台发布任务,再由刷手接单并在相应电商平台完成虚假购物和好评,以此提高商家的销量、好评度及排名,累计为3万余家商户提供刷单服务,刷单数量1000余万条。目前,台州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

七、江苏宿迁公安机关侦破宗某等人刷量控评案

宿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宗某等人成立工作室,购买多款“群控”软件和大量手机,非法操控大量网络账号,长期为网络直播行业、“饭圈”群体有偿提供虚假转发、点赞、评论等刷量控评服务,非法获利数千万元。目前,宿迁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

八、四川内江公安机关侦破赵某某等人刷量控评案

内江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赵某某等人在网上打着“躺赚”噱头招募人员,诱导网民缴费入会,并根据缴费金额分配职务,组织大量人员在直播间挂榜互动以及虚假购物好评,人员规模已达到10万余人。目前,内江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

九、江苏镇江公安机关侦破肖某等人有偿删帖案

镇江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肖某等人组建专门群组,伙同他人购买并持有大量网络账号,接受文娱、电商等从业人员委托,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实现所谓“舆情优化”目的,有偿删帖1万余条,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目前,镇江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十、辽宁锦州公安机关侦破西某等人有偿发布虚假信息删帖案

锦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西某等人招募300余人,在国内多家知名汽车测评平台有偿提供所谓“舆情监测”服务,根据特定话术模板发布“吹捧”帖文,通过特定方式删除或下沉网上负面帖文,累计发布40余万条虚假评论,删除负面评论1000余条。目前,锦州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03.涉案流水超800亿,通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整治“换钱党”及衍生违法犯罪举措成效情况

2024年12月13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整治“换钱党”及衍生违法犯罪举措成效情况。

2024年5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换钱党”及衍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以来。

一、“换钱党”及衍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换钱党”人数多、分布广

曾长期在澳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换钱党”人员数量较大,且多为同乡、亲友等熟人串联作案,地域性、团伙性特征较为突出。

2.衍生违法犯罪种类多、危害大

由“换钱党”非法换汇诱发的盗窃、诈骗、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多发,危害澳门社会治安稳定。

3.作案手法隐匿性强

幕后“金主”遥控指挥,各层级人员分环节配合,具体交易多选择在酒店房间内进行,打击难度增加。

4.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行为交织趋势愈发明显

部分换汇对象被电信网络诈骗“水房”(也就是提供洗钱服务的地方)当做洗钱“工具人”,在支付港币现金后,银行卡内转入的却是涉诈资金。

二、统筹推进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公安部在珠海设立前方指挥部,从六个省份抽调精干警力组建工作专班,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开展打击整治工作。行动以来,公安部对16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导珠海、深圳、广州等地边检机关,积极协同工作专班开展核查处置和人员移交工作,专项行动以来,共依法查获并向工作专班移交“换钱党”人员142名。各地共打掉263个涉嫌非法经营、组织偷越国(边)境、诈骗、非法拘禁等衍生犯罪团伙,捣毁地下钱庄100余个,查明涉案资金流水800余亿元。

三、有力遏制“换钱党”犯罪蔓延势头

公安部前方指挥部进一步加强线索研判,组织相关省份开展5次集中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46名,破获了一批重大案件。

1.重庆公安机关破获邓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查明该团伙自2015年以来,在澳门为赌客提供“洗码”“换钱”服务,对赌客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查明涉案资金8400余万元。

2.辽宁沈阳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以张某为首的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5名,查明涉案资金41亿元。

3.辽宁鞍山公安机关打掉王某某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

4.广西梧州公安机关打掉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摧毁了一条“换钱党”人员利用虚假机票以“过境”名义进入澳门并长期滞留的偷渡通道。

四、突出专项治理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

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统筹推进专案攻坚和源头整治,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推动整体打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江西公安机关对案件线索开展综合分析和比对碰撞,实行“一人一档”,摸清“换钱党”人员底数,结合平安江西建设,将南昌市3个县区列为重点整治地区,深入开展源头整治,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

2.广东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前方主阵地作用,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全面支撑专班运作,服务全国打击整治工作;同时,深化粤澳警务协作机制,协助澳门警方快速抓获“10·27抢劫案”等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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