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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76期|最高检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1-06

【重要动态】

1.最高检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2.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工作举措成效情况,并公布十起典型案例,四川入选一例

 

1.最高检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

据悉,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诉82人,同比增加78.3%。2021年以来,最高检共挂牌督办31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了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依法从严追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责任人员。

此次发布的3件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同时,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

案例一、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年报审计 主客观相统一 特别代表人诉讼

【典型意义】

(一)中介组织人员涉财务造假犯罪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故意或者过失,准确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提供审计等中介服务通常由多人团队进行,出具最终结论也要经过几轮审核,协力完成工作的人员发挥的作用不同,主观罪过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实施配合被审计单位拦截真实审计证据等行为,或者明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证据虚假仍然接受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对于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未按审计准则履行必需的审计程序、一般审计人员能够正常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未开展审计工作而直接签字确认审计结论等情形,没有证据证明有主观故意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在拟出具的虚假结论上签字的人员,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二)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财务造假犯罪造成投资者巨额经济损失,对于中介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配合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年报审计 财务造假 一案双查  

【典型意义】

(一)财务造假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坚持一案双查、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财务造假案件审查相关违规披露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还应依法审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涉嫌犯罪行为。在介入侦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要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仔细筛选甄别线索。发现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实现对财务造假全链条依法打击。

(二)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向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用于公开披露,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内容准确定罪处罚。

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或者证券发行过程中,中介组织人员直接参与企业财务造假,实施包括策划造假方案、篡改财务数据、伪造审计证据等帮助行为,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用于公开披露,具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或者欺诈发行证券共同故意的,同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欺诈发行证券罪共犯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三、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资产评估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典型意义】

(一)依法从严惩治资产评估领域造假犯罪,维护重大资产交易安全。

在重大资产交易中,资产评估为交易双方确定财产市场价值,提供决策依据,对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公正具有基础性作用。评估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一旦丧失职业操守,违背评估准则,甚至主动索贿、受贿,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甚至造成连锁的重大经济损失,破坏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严惩治资产评估行业“花钱买报告”等造假行为,促推以公正专业服务获取社会信任与行业长远发展,维护重大资产交易安全,平等保护资本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量刑条件的修改,正确适用新旧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受贿、索贿情节的定罪处罚从直接升档量刑调整为构成犯罪的从一重处,增加了提供与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相关以及涉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虚假证明文件的升档量刑情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发生和案件审理分别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要准确查明案件中定罪量刑事实是否具有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升档情形,全面对照新旧刑法,准确适用。

对于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查明该行为是否已构成相关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尚不构成受贿犯罪的,依照旧法规定处罚重于新法,应适用新法;构成受贿犯罪的,要先比较受贿犯罪与新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定刑轻重,择一重罪;再与旧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比较法定刑轻重。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应当适用新法,如果根据新法处罚较重的,对修订前实施的行为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

2.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工作举措成效情况,并公布十起典型案例,四川入选一例

2024年4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工作。工作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先后发起全国集群战役40余次,依法立案查处保险诈骗犯罪案件14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3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15亿余元,有效净化了保险市场生态,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力捍卫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保险诈骗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车险、人身意外险等传统类型犯罪仍然突出

不法分子有的裹挟行业、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作案,有的通过专业“碰瓷”、多次制造“高档二手车”碰撞事故骗取理赔金,有的为骗取高额意外险理赔金而进行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二)犯罪手段加速变异、骗保险种持续增多

为应对金融监管、逃避刑事打击,不法分子保险欺诈手法不断升级迭代,虚构事故、夸大损失、冒名顶替、虚假销售等犯罪手段变异翻新。新型险种诈骗犯罪高发频发,呈现出由传统险种向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运费险、退货险等全保险业态蔓延的态势。

(三)犯罪主体职业化、作案团伙化趋势明显

此类犯罪贯穿投保、经纪、理赔业务全流程,职业涉及汽修、医疗、鉴定、评估全环节,人员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中介、理赔定损、医疗鉴定、汽车修理等全链条,不法分子与行业、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作案,形成“窝案”“串案”问题特征明显。

(四)隐性欺诈风险增多

一些不具备保险业务资质的实体或空壳公司,针对交通运输、农牧渔业、新能源等行业,以“统筹服务”“安全互助”等新业态为幌子,诱导客户购买其自行推出的伪假保险产品,并通过频繁更换经营地点规避监管,极易造成群众财产损失,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二、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10起典型案例

(一)北京某保险经纪公司涉嫌诈骗保险佣金案

2024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合东城公安分局依法侦办某保险经纪公司涉嫌诈骗保险佣金案。经查,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某保险经纪公司高管人员高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广东、江西等地以赠送首年保费名义招募发展下线,虚构投保人信息和投保意愿,主要由公司提供首期保费,组织参与人在家族亲友熟人间推荐投保30年期寿险,利用与寿险公司《经纪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首期佣金高于首期保费”条款骗取高额佣金,涉案金额1.02亿元。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上海李某红等人涉嫌人身伤害险保险诈骗案

2024年4月,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李某红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红等人利用其保险从业经历和熟悉业务流程优势,以垫付保费、帮助投保等形式招揽大量人员向多家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险,在无实际就诊情况下,以“投保人”名义就诊住院并冒名顶替获得虚假病史、住院记录,后由李某红交给虚假“投保人”用以向各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从中非法牟利,涉案金额920余万元。目前,李某红等2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江苏某塑业公司涉嫌雇主责任险保险诈骗案

2024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某塑业公司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以某寿险推销员陆某、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承保审核和理赔调查等方面制度漏洞,以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情作为作案工具,通过诱骗雇员签订“阴阳”工伤赔付协议及财产损失收条、伪造银行转款凭证等手段,蓄意夸大损失程度,诈骗保险赔偿金,犯罪团伙及线索涵盖企业经营者、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从业人员等全链条。在此基础上,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发起集群战役,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9起,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浙江侯某等人涉嫌车险诈骗案

2024年5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侯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2021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侯某、潘某、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他人名义、以低首付方式购买二手老豪车作为“道具车”,并在11家财险公司投保巨额车损险。此后,犯罪团伙雇佣外地在金华暂住人员充当车手,选取金华等多地车流量大或监控盲区路段,采用单车事故、两车相撞、多车追尾、二次撞击扩损等手段故意制造车辆重损、全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联系汽车修理厂简单修理或直接转卖,最终赚取保险公司给予的修理费返点或理赔款与车辆购置价差价,涉案金额460余万元。公安机关连续发起三波次集中收网,破获系列案件33起。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安徽陆某等人涉嫌雇主责任险保险诈骗案

2024年4月,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陆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系列案件。经查,以犯罪嫌疑人陆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控制江苏某安全管理公司等多家公司,利用熟悉掌握保险理赔渠道的便利条件,以收取低价保费为诱饵,吸引多个高危工种企业向其缴纳保费、代为向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等保险,当高危工种企业员工受伤后,该犯罪团伙采取伪造赔付协议、收条或者夸大损失、重复投保理赔等方式骗取某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理赔款,涉案金额3000万元。目前,陆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

(六)福建蔡某文等人涉嫌新型险种诈骗案

2024年3月,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蔡某文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以犯罪嫌疑人蔡某文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某国内大型互联网电商售后平台为依托,专门寻找该电商在发展客户、签约售后服务公司、设立家电维修公司、运营第三方平台空壳店铺等环节流程中的漏洞,利用“退货险”等新险种或“延保换新”规则制度,在多地分饰售后服务商、供应链企业等不同角色虚构退换货等事实,对该电商旗下财险公司实施诈骗,涉案30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七)山东侯某等人涉嫌人身伤害险保险诈骗案

2024年10月,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侯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2021年至202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侯某伙同他人,利用保险公司间数据共享延迟、小额事故审核简易的工作流程漏洞,通过互联网向82家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健康险,并故意制造意外受伤事故20余起,采取“小额多次”重复索赔方式恶意骗取保险理赔金200余笔、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侯某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八)广东罗某等人涉嫌车衣险保险诈骗案

2024年7月,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罗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2022年6月至2024年10月,以犯罪嫌疑人罗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装贴所谓“高价汽车车衣”,后由团伙成员驾驶轿车先后故意碰撞出险328次,伙同汽车改色店通过PS套改车衣质保卡和高额付款转账再回流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骗取高昂车衣保险理赔金,累计涉案金额900余万。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九)四川杜某等人涉嫌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保险诈骗案

2024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杜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成都某快保公司作为投保渠道,勾结不法保险“中介”在各省市寻找高危用工企业,向其推销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并以各个保险“中介”的名义与被保险人签订所谓的“保险业务咨询合同”,蓄意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人理赔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在获赔后极力压榨受伤雇员,大肆侵占、截留保险理赔金,损害保险相对人合法权益,牟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目前,杜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新疆张某等人涉嫌农险保险诈骗案

2024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张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伙同他人,分别向巩留县多家保险公司为养殖牛投保,再以饥饿生病、注射药物、水淹、窒息、宰杀等以人为方式致牛死亡恶意制造保险事故,并与保险公司理赔专员共谋伪造勘查现场进行保险理赔,涉案金额419万元。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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