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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78期|明确不属于“暴力袭击”具体情形,“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5-01-21

重要动态

01.明确不属于“暴力袭击”具体情形,“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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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零容忍,“两高”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02.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赌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重要动态

◆明确不属于“暴力袭击”具体情形,“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月18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计13条,对“暴力袭击”、“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从重处罚”等具体情形予以明确,自1月18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

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条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七条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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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零容忍,“两高”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2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理解与适用,向社会明确传达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2024年1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为指导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两高”同步收集筛选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

●典型意义

虚构借贷关系、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造成后续房屋带租拍卖低价受让,是不动产强制处置中较为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使被执行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低价买受后出售,以实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价款的目的,进而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三: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妻子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与妻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四: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五: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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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赌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1月21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赌博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依法严惩农村赌博、“地下六合彩”赌博、跨境赌博等突出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网络普及,赌博犯罪呈现新特点新趋势,少数农村地区赌博犯罪有所蔓延,“地下六合彩”赌博死灰复燃,境外赌场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突出,社会危害严重。

(二)全链条惩处赌博关联犯罪

“十赌十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经常以赌博的幌子实施诈骗。赌博还极易衍生盗窃、抢劫、伤害、杀人、绑架等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因沉迷赌博、债台高筑进而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三)坚持宽严相济精准打击

在对赌博犯罪坚持总体从严惩处方针的同时,实行区别对待,宽以济严,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兑现政策,确保精准打击、效果良好。

(四)依法加大经济制裁力度

赌博是贪利型犯罪,必须强化“打财断血”,坚决斩断赌博“资金链”,摧毁赌博犯罪的经济基础。

二、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及典型意义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英、刘某有赌博案——依法惩处农村赌博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农村赌博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一些农村地区,传统赌博尚未禁绝,新型赌博又有所蔓延,赌博问题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点、移风易俗的难点、乡村振兴的堵点,须下大力气予以惩治。被告人王某英及其下线刘某有组织村民进行赌博,涉案赌资达数百万元,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案例二:被告人郑某、龚某开设赌场案——依法惩处“地下六合彩”赌博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以“地下六合彩”形式网上开设赌场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赌博由线下向线上蔓延,衍生出种类繁多的赌博方式。“地下六合彩”利用“六合彩”开奖号码作为中奖依据,其“高赔率”让参赌人员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隐蔽性强,资金流转迅速,赌资数额巨大,社会危害突出。被告人郑某等以“六合彩”开奖结果竞猜赌博等方式开设网络赌场,涉及赌资特别巨大。

案例三: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依法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组织境内公民参与境外赌博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境外赌场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催生相关专业化犯罪团伙,以旅游等名义组织赌客出境赌博,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全包式”服务,逐渐形成赌博活动跨境化、行为类型多样化、赌资外流隐蔽化等特点。被告人吴某斌等长期结伙专门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造成大量资金外流,犯罪情节严重,对吴某斌等依法惩处。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华诈骗等案——依法严惩利用赌博进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网络赌博进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诈骗犯罪分子经常以招赌、吸赌的“幌子”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诈骗行为更具迷惑性,严重侵害公民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稳定。被告人王某华伙同他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以网络赌博的形式骗取钱财累计1.2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五:被告人唐某故意杀人案——依法严惩赌博衍生的严重暴力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赌博衍生严重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赌博是一条不归路,赌徒在赌博过程中寻求刺激、幻想一夜暴富的欲望不断膨胀,最终往往泯灭道德和良知,因沉迷赌博导致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被告人唐某因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大量外债,进而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因不能履行合同又枪杀对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唐某判处死刑。

案例六:被告人王志某开设赌场案——依法加大经济制裁力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赌博犯罪依法加大经济制裁力度的典型案例。“柚子联盟”网络赌博平台涉案赌客多达300余万人,涉及900余个银行卡账户及部分虚拟货币账户。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落实相关查封、冻结措施,没收涉案资金数千万元和大量虚拟货币。对赌博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坚决“打财断血”,深挖涉赌“资金池”,斩断赌博“资金链”,摧毁赌博犯罪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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