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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79期|依法严惩家族宗族势力和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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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依法严惩家族宗族势力和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02.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03.最高检召开“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新闻发布会

 

01

依法严惩家族宗族势力和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202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涉及的主题与内容

1.突出依法严惩农村黑恶犯罪,尤其是宗族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以及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等黑恶势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破坏农村经济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历来是扫黑除恶斗争的重中之重。

2.突出惩治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

本批案例涉及常见高发的涉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涉市场流通等领域黑恶犯罪案例,以凸显对这些领域黑恶犯罪的常态化高压严打态势。

3.突出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问题

2021年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涉黑财产处置方面,规定了“高度可能证明标准”。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一标准成为实践面临的新型疑难问题,亟待加强指导。

二、宗族黑恶势力案件特点及办案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构成要件认定涉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

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主要是以血缘、宗族关系为纽带,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有着天然的层级性、紧密性、稳定性和利益的共同性。紧紧围绕黑恶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个特征,综合分析家族宗族成员的管理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的非法经济利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是否属于黑恶犯罪组织,做到“不漏不凑”。

2.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办理宗族黑恶势力犯罪,对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重要成员、积极参加者等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于因为血缘、宗族原因参与相关犯罪行为,主要起到助威、制造声势作用的一般参加者和非组织成员,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当根据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因宗族、家族关系临时被纠集或受蒙蔽参加黑恶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宜认定为黑恶组织成员。

三、发布案例的典型意义

该批案例突出依法严惩家族宗族黑恶犯罪和“黄赌毒”等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通过案例解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认定、涉黑财产处置等方面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办案指引。

案例一:罗某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

(一)注重警情串并研判,引导侦查深挖跨区域地带涉黑犯罪线索。在办理黑恶犯罪惯常实施的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案件时,应注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警情进行跨区域全面检索,排查违法犯罪线索和关联涉案人员。

(二)依法准确区分普通赌博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普通赌博犯罪集团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结合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规模、手段、后果、侵害对象的数量、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主观上虽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但客观上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腐蚀国家公权力、寻求非法保护、包庇,“以黑护赌”,“以赌养黑”,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一定区域内群众陷入恐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以案促治,助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源头治理。应当充分调研分析黑恶势力滋生的原因、规律,深入查找农村黑恶势力背后的基层社会治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协同发力,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共同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案例二: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

(一)坚持准确认定组织犯罪。正确区分个人犯罪与组织犯罪,关系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有助于从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两个方面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条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和组织领导者的罪责认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坚持法律监督贯穿始终。一方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全面审查和综合运用证据,梳理多人犯罪中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及作用地位,依法开展立案监督、追捕追诉工作,避免出现“漏网之鱼”。同时通过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职,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延伸审判监督视野,对已判案件或已执行完毕的生效案件中存在错误问题,应通过提出抗诉、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提请上级检察机关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等方式监督纠正,确保准确追诉涉黑犯罪。

案例三:黄某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黄某革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农村宗族黑恶势力,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政治稳定。对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依托宗族势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危害农村经济社会秩序,尚未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惩治。

(二)准确认定犯罪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恶势力犯罪组织在一段时间或某个领域可能存在“恶恶合作”,是否作为一个犯罪组织评价,关键在于该合作是否具有整体的组织性。若能体现新组织的组织意志和利益,对社会危害具有持续性,则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之间的合并,否则应评价为相互独立的犯罪组织。

案例四:王某桓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

依法认定罪责,确保“打准打实”。对涉市场流通领域中的黑恶犯罪,检察机关要注重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黑恶犯罪对行业所造成危害的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黑恶犯罪对行业的控制程度,对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准确认定“非法控制”。同时,在现行法律对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要重点结合强迫交易次数、交易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行为手段、持续时间、行业影响等要素进行审查,综合判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评价。

案例五: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

(一)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权属甄别,依法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具有来源多元化、资产形态多样化、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特征,因此,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要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中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经济纠纷与涉黑犯罪、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等界限。对由特定关系人等第三人持有的涉案财物,检察机关应进行仔细甄别,属于第三人合法财产的,应及时发还权利人;与第三人共同持有财产的,要依法认定和维护权利人合法的共有权益;属于组织成员将违法犯罪所得转移给他人代持的,应收集证据查明他人代持的事实,准确认定财产权属。在查清涉案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隐匿、“漂白”其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聚敛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提出追缴、没收等处置建议。

(二)准确把握、规范适用高度可能证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了涉黑财产属性认定的高度可能证明标准,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规范适用该证明标准,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适用的前提是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切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涉案财产来源、去向,涉案财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之间无法形成准确的对应关系。

第二,适用对象仅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对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及普通犯罪的被告人不能适用。

第三,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并获取了相应的违法所得,涉案财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有关联。

第四,被告人的合法收入不足以形成涉案财产,并且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无法对涉案财产的合法来源提出合理辩解,或者提出的辩解经核实不能成立。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认定涉案财产与涉黑犯罪违法所得存在高度关联,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需要说明的是,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应当尽可能查清涉案财产的来源,只有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准确认定财产来源、去向的证据时,才可适用该证明标准;同时,应注意审查客观证据证实的行为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获得的经济利益,与拟追缴、没收的违法所得在数额上是否具有一致性,避免出现拟追缴、没收财产和所获经济利益不对等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适用于该法施行以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认定。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主要是关于实体上的罪名和刑罚适用规则。从性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主要涉及的是关于涉案财产的判定和处置的证明标准问题,系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诉讼程序上的适用、证明标准具体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可以适用于该法生效时间(2022年5月1日)之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办理。

 

02

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2月11日,为坚决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捍卫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指明依法维权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的三个特点:

1.彰显依法严厉惩处的态度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门槛低、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散播谣言和负面信息非法敛财,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网络造谣、恶意索赔、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借“裸聊”实施威胁等多种敲诈勒索新型犯罪手段。虽然手段升级,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对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2.坚持全链条打击的举措

近年来,跨境“裸聊”等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促使此类犯罪滋生蔓延,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

3.倡导被害人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审判过程中发现,有的敲诈勒索被害人因为害怕隐私暴露不敢报警,有的被害单位因自身存在问题怕被追责或影响生产经营不愿报警,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通过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告诫不法分子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鼓励网络犯罪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二、6件典型案例及典型意义

案例一:孙某媛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

在网上炮制、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与在线下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制造的谣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儿童、违法经营等多个方面,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孙某媛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网上发帖、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等多种方式散播谣言向被害人施压,导致被害人不堪其扰轻生自杀,虽然获救但身心已受到严重伤害。最终被害人报案,避免了更大损失。

案例二: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

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有限开放,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无限关怀。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适用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提档升刑。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杰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以将暴力诉诸于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三:相某漫敲诈勒索案——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

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全的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

新闻媒体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专门寻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直接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通过所谓“合作”的方式索要财物。此类犯罪行为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应当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利用媒体从业者的身份积极挖掘企业“黑料”,利用企业经营者害怕被追责、处罚或者影响企业形象、经营业绩的心理不断发布负面消息向对方施压,并明示或者暗示企业与其“商务合作”,迫使对方交付财物,罗某甲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五: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裸聊”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大幅增长,并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影响社会稳定。该类犯罪一般涉案人员较多,人民法院审理时坚持依法认定、精准打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案例六: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助长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气焰,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武明知境外窝点利用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裸聊”式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积极提供维护服务,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巨大的财产,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武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对其适当从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03

最高检召开“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新闻发布会 

202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工作情况》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改革典型事例。律师对发布会中与刑事辩护相关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一、完善涉黑涉恶案件,挂牌督办、统一把关等办案机制

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国家安全部等制定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2024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制定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工作意见。完善涉黑涉恶案件挂牌督办、统一把关等办案机制,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二、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机制

2024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制定实施办理洗钱、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等司法解释,更加有力惩治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机制,配合健全反腐败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机制。

三、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积极促推专门学校建设,已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与公安部、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意见,推动“一站式”办案区建设,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四、完善涉外检察工作体系,首次召开涉外检察工作会议

2024年,最高检完善涉外检察工作体系,首次召开涉外检察工作会议,出台加强涉外检察工作意见,深化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多边检察合作机制。会同外交部、司法部等规范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五、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为基础,完善刑事检察工作机制。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等制定实施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两个规程,规范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工作。会同公安部制定实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规范,持续推动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六、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以强化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完善行政检察工作机制。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健全再审检察建议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出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02

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2月11日,为坚决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捍卫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指明依法维权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的三个特点:

1.彰显依法严厉惩处的态度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门槛低、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散播谣言和负面信息非法敛财,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网络造谣、恶意索赔、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借“裸聊”实施威胁等多种敲诈勒索新型犯罪手段。虽然手段升级,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对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2.坚持全链条打击的举措

近年来,跨境“裸聊”等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促使此类犯罪滋生蔓延,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

3.倡导被害人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审判过程中发现,有的敲诈勒索被害人因为害怕隐私暴露不敢报警,有的被害单位因自身存在问题怕被追责或影响生产经营不愿报警,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通过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告诫不法分子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鼓励网络犯罪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二、6件典型案例及典型意义

案例一:孙某媛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

在网上炮制、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与在线下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制造的谣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儿童、违法经营等多个方面,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孙某媛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网上发帖、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等多种方式散播谣言向被害人施压,导致被害人不堪其扰轻生自杀,虽然获救但身心已受到严重伤害。最终被害人报案,避免了更大损失。

案例二: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

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有限开放,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无限关怀。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适用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提档升刑。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杰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以将暴力诉诸于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三:相某漫敲诈勒索案——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

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全的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

新闻媒体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专门寻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直接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通过所谓“合作”的方式索要财物。此类犯罪行为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应当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利用媒体从业者的身份积极挖掘企业“黑料”,利用企业经营者害怕被追责、处罚或者影响企业形象、经营业绩的心理不断发布负面消息向对方施压,并明示或者暗示企业与其“商务合作”,迫使对方交付财物,罗某甲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五: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裸聊”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大幅增长,并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影响社会稳定。该类犯罪一般涉案人员较多,人民法院审理时坚持依法认定、精准打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案例六: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助长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气焰,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武明知境外窝点利用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裸聊”式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积极提供维护服务,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巨大的财产,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武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对其适当从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03

最高检召开“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新闻发布会 

202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工作情况》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改革典型事例。律师对发布会中与刑事辩护相关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一、完善涉黑涉恶案件,挂牌督办、统一把关等办案机制

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国家安全部等制定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2024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制定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工作意见。完善涉黑涉恶案件挂牌督办、统一把关等办案机制,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二、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机制

2024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制定实施办理洗钱、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等司法解释,更加有力惩治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机制,配合健全反腐败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机制。

三、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积极促推专门学校建设,已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与公安部、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意见,推动“一站式”办案区建设,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四、完善涉外检察工作体系,首次召开涉外检察工作会议

2024年,最高检完善涉外检察工作体系,首次召开涉外检察工作会议,出台加强涉外检察工作意见,深化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多边检察合作机制。会同外交部、司法部等规范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五、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为基础,完善刑事检察工作机制。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等制定实施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两个规程,规范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工作。会同公安部制定实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规范,持续推动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六、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以强化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完善行政检察工作机制。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健全再审检察建议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出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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