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恒和信走进998直播室 | 唐超余律师讲述一场亲属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25-09-05

微信图片_20250905091940_1096.jpg 

-唐超余律师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联席合伙人

近日,我所联席合伙人唐超余受邀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FM99.8)《998法治大讲堂》 普法节目录制,针对借贷纠纷事件作普法知识分享。《998法治大讲堂》视频直播在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广播网网站同步进行。

01案情回顾

2021年8月15日晚上,62岁的沈建军正在厨房做饭,手机突然响起。

刘澈:爸,快来市人民医院!小美晕倒了,医生说可能是急性白血病......

电话那头是小美的丈夫刘澈,声音带着哭腔。沈建军听到消息,手里的豆角掉了一地。正在阳台晾衣服的妻子李素芬听见动静跑进来,看见丈夫发白的脸,抓过手机只听见刘澈焦急的说话声。

刘澈:妈,小美在ICU,医生说要准备四十万......

夫妻二人赶到医院时,发现了蹲在ICU外的刘澈。 

李素芬:小美呢?她怎么样了?

刘澈:刚推进去,医生说情况凶险,得用进口靶向药......ICU每天基础费用一万五,靶向药一个疗程8万,初步预估差不多要40多万。

当天晚上,沈家客厅的灯一直亮着,三人围坐在茶几前凑钱。

沈建军:小澈,这张卡里是我和你妈的全部积蓄15万,我马上转给你。我给你二舅打了电话,他说明早就能转8万过来;你李阿姨刚回了消息,10万明天就给我转过来。这下能凑33万,先拿去给小美治病。

沈建军和李素芬的手机微信提示音接连响起,都是借款到账和亲朋好友关心的消息。刘澈盯着手机上到账的15万元转账提示,欲言又止。

刘澈:爸、妈......谢谢!

李素芬:谢啥,都是一家人。等小美好了,你们慢慢还我们就是了。

刘澈:等小美好了,我们一定还。

2021年11月,小美终于转出ICU。当她虚弱地喊出"妈"时,李素芬抱着女儿哭得说不出话。

沈建军:小澈,这三个月总共花了30多万,除了我们老两口的15万,还有借的18万,出院时医保应该还能报销一部分......

刘澈:等小美彻底好了,我们一定还钱。

然而命运没有给这个家庭更多时间。2022年12月,小美病情突然恶化。李素芬握着女儿逐渐冰冷的手,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刘澈站在床头,眼泪无声地砸在地板上。2023年5月,小美离开已近半年,阳光透过纱窗照进刘澈家客厅。李素芬把整理好的医疗费清单摆到女婿面前。

李素芬:小澈,小美的医疗费医保报了10万,剩下的23万......

沈建军:我们借同学的10万,二舅的8万,都催着我们还呢......

刘澈:妈,当时你们是主动帮忙的,又没写借条,算什么借款?再说了,我只收到你们转的15万,其他钱我根本没见过。

李素芬:那18万是直接交给医院的!二舅转的8万,王姐转的10万,都备注了“给小美的医疗费”......

刘澈:那能说明什么?又不是我借的?你们是小美的父母,帮忙出钱给小美治病,哪有要我还钱的道理?

沈建军:你当时说等小美好了一定还,这不是借是什么?

刘澈:那是客气话!现在小美不在了,你们就来要债?

李素芬:你要是不认这个账,难道要我们老两口把唯一的房子卖了还债,我们老两口住哪?

刘澈:就算要还,也该我和小美一起还,现在她不在了,我凭什么全担着?

2023年10月,沈氏夫妇将女婿刘澈告上法庭,主张33万元是借贷关系,诉求被告刘澈偿还借款33万元。刘澈抗辩称当时不是借款,是两原告自愿帮忙。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借贷关系,需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转账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因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两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澈认可收到15万元转账,微信记录显示原告明确表示“等小美好了你们再慢慢还”,被告回复“我们一定还”,结合亲属间借款未打借条的社会常理,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另外18万元,原告未能举证实际交付,法院不予支持。

●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


02律师解读

Q1 >>

父母为子女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未签订书面借条,能否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
答: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在法律上都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相互独立的,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也没有支付医疗费的法定义务,当然可以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未签订书面借条,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条规定明确了自然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借款合同,二是借款已实际支付。因此原则上自然人之间构成借贷关系需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等证明存在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并结合借款实际支付的凭证才能认定,不因父母子女或亲属关系而免除举证责任。

本案中,是否构成借贷关系的关键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借款合同,例如借据、借条、借款协议等。若有借款的合意,那么借款资金是否由原告交付给了被告?双方虽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或借据,但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明确表示“先垫付,你们慢慢还”,被告回复“一定还”,双方已形成“借款-还款”的合意,符合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特征。加上有15万元的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相互印证,父母子女、近亲属之间一般不签订正式的借据也是符合生活常理的,故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Q2 >>

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就一定不能认定借贷关系吗?

答:一般情况下,需提供借条(或其他具有借款意思表示的文件)和转账凭证才能认定借贷关系,但并不绝对,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但非唯一证据,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外(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夫妻财产协议等),合同存在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有其他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即可。

本案中,法院不是机械要求书面借条,而是结合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同时考虑父母为救女儿垫付医疗费的亲情背景,认可“未签借条”的合理性(符合公序良俗和人之常情),综合认定借贷关系。我们建议“亲兄弟、明算账!”哪怕随手用一张白纸写几个字表达借款的意思,也能避免将来不必要的争议。

Q3 >>

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

答:从本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肯定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类型。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微信聊天记录上显示的双方微信号的使用人身份应当无争议或有证据证明,例如你和你的闺蜜用小号伪造借款双方的聊天内容是不行的,需证明微信号就是当事人使用的微信号;

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应当有原始记录可供核对,若原始数据虽丢失但做过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处公证或者网络存证),否则如果只有截图,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原则上不予采纳。

③聊天记录内容显示的金额、用途的意思表示要明确,不能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若表示赠与的意思例如:“这15万元你们拿去用,不用还!”或者表示借款的意思例如:“你在我这里借的8万元今天就到期了,你什么时候能还呢!”等等。

Q4 >>

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情况下,还能否主张利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规定简单来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约定利息的按约定(但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过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算,一般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常常没有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限,法院通常支持从起诉之日第二天起算逾期利息。

Q5 >>

治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首先,子女成年以后,父母对子女就没有了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之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重大支出,且债务用于夫妻一方治疗,符合“为家庭共同生活”的特征。一方生病另一方有义务进行治疗,否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若一方因治病而单方负债,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从这个角度来说,婚前体检是很有必要的,不求荣华富贵,至少确定结婚对象是个健康的人。

本案中,借款用于沈小美治疗,刘澈作为配偶负有共同偿还义务。

Q6 >>

若案中沈小美生前还有其他个人负债(如婚前贷款用于个人旅游教育等),其父母和配偶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我们的法律体系下,没有“子债父偿”,“妻债夫偿”这样的原则规定。因此原则上沈小美的婚前个人债务,已经人死债销,无需任何人偿还。但有原则就有例外,若小美的父母和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小美的遗产,则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若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Q7 >>

小美与丈夫婚后按揭买的房,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小美走后,站在小美父母的立场,该房屋以及涉及的贷款债务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小美与丈夫刘澈的夫妻共有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归刘澈所有,剩余一半作为小美的遗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即小美的父母、刘澈三人平均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站在小美父母的立场,若要继承房产,就应在继承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若放弃继承,则不应承担债务。是否放弃继承,就看房屋扣除贷款以后剩余的的实际价值与应承担的按揭贷款债务哪一个数额更大。

Q8 >>

若小美走后,刘澈作为小美生前的丈夫,与小美父母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答:小美与刘澈之间的夫妻关系自小美死亡时终止,小美父母与刘澈之间的姻亲关系(即岳父母-女婿关系)随之终止,在法律上二者已经“没关系”。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刘澈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因此,若刘澈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责任,提供主要生活费医疗费或主要照顾了岳父母住院、生活起居的,可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意思是,刘澈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岳父母也没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对被继承人经常给予经济帮助、生活照顾的,可以认为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可能分得适当遗产。此规定属于“酌情分得遗产权”,非法定继承,且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如扶养时间、程度、被继承人的意愿等)进行判断,很大程度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场因爱而起的借贷纠纷,最终在法律的天平上找到了平衡。爱可以没有条件,但法律责任需要清晰。正如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的:"家庭成员间因重大疾病筹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常因亲情省略书面凭证,但结合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内容及生活常理,仍应依法认定其法律效力。"希望通过此案能给大家一些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