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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132期 | “民法典时代”城市小区业主的“权”与“利”

发布日期:2021-06-01

      2021年5月31日,恒和信午餐会第132期如期开展,合伙人陈爱丽以《“民法典时代”城市小区业主的“权”与“利”》为题,作了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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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爱丽律师从现实角度,以《民法典》为准,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定,将容易产生争议、业主认知不清晰、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仍存歧义、处理意见不一致几个方面,讲解了城市小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面的权利。

      ◎ 《民法典》规定业主除专有部分之外共有部分的公共权利,包括: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收入的共有权、分配权,以及小区业主享有的知情权;

      ◎ 多业态小区业主具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 小区业主是否有拒绝缴纳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的权利;

      ◎ 小区业主对于停车位的管理费、租赁费具有议价权。

      陈爱丽律师由此延伸出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车位权利归属问题。对此问题,编撰《民法典评注-物权篇2》的专家学者认为:人防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而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以成都某小区为例,最终二审认定:人防地下室可以独立于建筑规划区域单独存在,不与业主专有部分发生物上关系。人防车位只是人防地下室的平时利用方式之一,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业主共有的车位。也即,人防车位不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

      最后,陈爱丽律师认为,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代理律师可以结合委托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做出新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