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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刑事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法、金融证券
西南政法大学
朱晓萌律师2013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自2014年从事律师事务。2017年3月至今,工作于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30日取得执业证,现为专职律师。
自到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朱晓萌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证券类业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类纠纷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法律事务。
朱晓萌律师先后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例如担任成都金态合投资有限公司(含下属公司)、四川金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智慧城市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浩然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捷程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四川大学附属中学等多家大型国有单位、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发展运作等较为熟悉,对公司法律事务有较为系统而深刻的认识和实践。
朱晓萌律师参与的重大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有: 四川金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金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设立公司案、四川金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案、成都陵川特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SPECTRA PREMIUM INDUSTRIES INC.股权收购案、成都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合作设立混改公司案、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专项法律服务、四川浩然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专项法律服务、成都金态合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案等公司并购、收购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
朱晓萌律师还先后多次参与为国有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如:成都铸康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债、企业债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宜宾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成都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收益公司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
朱晓萌律师自执业以来多次参与或主办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诉讼,案涉标的巨大,擅长为国有公司服务,所涉案件均取得了不错的诉讼结果。
朱晓萌律师对企业经营管理、发展运作等较为熟悉,对公司法律事务有较为系统而深刻的认识和实践。擅长与客户沟通和交流,思考问题条理清晰,善于将错综复杂的问题逐一化解,并且形成了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并以高效优质、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一致好评。
一、获得荣誉
1、2020.1.15,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青年律师;
2、2019.1.19,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优秀律师助理;
3、2018.2.8,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优秀律师助理;
二、代表业绩
1、常年法律顾问类
朱晓萌为众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教育类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成都金态合投资有限公司是典型的代表,其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
2、专项法律服务类
A.股权收购类:(1)成都陵川特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SPECTRA PREMIUM INDUSTRIES INC.股权收购案:就甲方与加拿大企业SPECTRA PREMIUM INDUSTRIES INC. 进行投资合作,组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共同合作经营等事宜,提供法律风险控制,并配合完成并购方案的设计、目标公司尽职调查、所涉中、英文法律文书的提供、参与有关并购事宜所涉的商业谈判、为客户就收购事宜内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并应要求参与客户有关内部讨论与会议以及就投资事宜向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2)四川金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就四川金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位于凉山州木里县的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合作开发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菜园子金矿”等事宜为其提供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就并购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股权并购的方案设计、参与有关并购事宜所涉的商业谈判、为客户就收购事宜内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并应要求参与客户有关内部讨论与会议、提供有关并购事宜所涉的法律文书、就并购过程中出现的特别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发表有关申明、出具律师函等专项法律服务。
B.股权激励: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设计和论证股权激励方案;起草、审阅、修改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文书,例如:有限合伙协议、分红权协议等;协助企业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制定或完善股权激励相关制度;见证企业与员工签订相关文件;根据情况变化,按照客户的需求,协助企业对股权激励方案及时进行修订,例如:业绩指标的修订、激励范围的修订、激励份额/数量的修订、激励模式的修订;起草、审阅、修改相关配套文件等专项法律服务。
C.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方组建合资公司:就成都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合资公司,合作推进光华公司2019年计划实施的道路交通、市政管网、景观绿化、河渠水利等领域项目的筹(融)资、投资、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宜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引入社会资本方阶段(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方式、方案;商业谈判;起草合作协议)、项目公司设立阶段(修订合作协议、拟定章程、就设立公司阶段的内部决策文件进行审查和风险提示)、项目公司运营阶段(起草、拟定项目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完善项目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公告程序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和操作建议)等,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市场化发展探索了新路径,亦对国有公司对外合作投资进行了风险控制。
D.债券发行类:就宜宾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30亿元的公司债券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公司尽职调查、高级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以及就债券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现该债券发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353号)。
3.诉讼类:就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龙欣公司,要求兴合公司支付工程款。案件受理后,兴合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龙欣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案涉工程造价2亿余元,金额巨大,欠付工程款高达千万余元。双方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案涉材料多达千余份,经过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梳理,最终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部分支持了龙欣公司的诉求,目前正处于执行阶段。
三、著作出版
《执行程序中抵销权行使有关问题的探讨》张永、朱晓萌,2017年6月6日,《恒和信研究》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