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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64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回岗位工作,能否主张“双份工资”?

发布日期:2025-09-10

64期内容提要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新法速递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的通知》

◆四川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社局、税务局印发《北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细则(试行)》

❑重点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案例

◆上海首例!高管另开公司截胡3700万订单获刑

◆因7年前和前公司打过官司,成都一女子求职被拒录?双方回应!

❑专题探讨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回岗位工作,能否主张“双份工资”?

❑经典判决

◆高某红诉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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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探讨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回岗位工作,能否主张“双份工资”?

一、代表性案例裁判观点

(一)支持“同时支付”的裁判观点

⨠ 代表案例1【(2025)云01民终6253号】

在(2025)云01民终625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停工留薪待遇该如何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孙某某不应该重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及上班工资,其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基于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应享受的保险待遇,不以提供劳动为获取前提,在停工留薪期间,孙某某作为劳动者提前恢复工作,则应当在已经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形下额外获得因付出劳动的工资报酬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代表案例2【(2021)闽07民终891号】

在(2021)闽07民终89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审判实践中,工伤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多数是按照地方性立法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受伤部位及疾病作为治疗时长的期限予以统一认定,即以工伤医疗期作为认定停工留薪期的基准。因个人体质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工伤劳动者在伤后治愈时长存在差别,时常存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情形,加之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往往会选择提前返岗工作,此时劳动者所应获取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交叉重叠,继而产生是否存在竞合及具体适用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尚未予明确。本案中,法院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保险待遇属性,及其与劳动报酬的获取前提、劳动者返岗工作的目的、社会效果三个方面考量,认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恢复工作,无需经用人单位同意,且有权获取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福利待遇,依法保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支持“同时支付”的裁判观点

⨠代表案例【(2024)皖01民终1211号】

在(2024)皖01民终121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双方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李x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定及计算标准。关于李x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2.32元/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李x在xx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于2022年6月7日右脚不慎被工装车前轮压伤,造成右足第2-3趾骨骨折。2022年7月2日,李x返岗工作。李x称其于2022年7月2日返岗工作系xx公司强迫其提供劳动,但其提交的请/休假申请表、录音文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强行迫使其提前返岗复工,本院不予采纳。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前提是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现李x在停工留薪期返岗上班,且已领取劳动报酬,xx公司主张不应支付李x返岗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予以采纳,xx公司应向李x支付2022年6月7日至7月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935.35元(8002.32元÷30日×26日)。

二、观点评析

从上述参考资料中的官方案例((2025)云01民终6253号(2021)闽07民终891号)及《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倾向于支持同时支付。笔者也倾向于支持“同时支付”的裁判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法定期间,核心是保障职工在治疗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其待遇获取与是否提供劳动无关。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医疗待遇一样,属于工伤职工所应享受的法定待遇,停工留薪期即为享受该待遇的法定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公法领域,保障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而正常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对价(私法领域,基于劳动付出的回报),二者性质独立、目的不同,现行法律未禁止同时主张。故在停工留薪期间,作为劳动者在可以休息的情况下,放弃休息而提前恢复工作,则应当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之外,获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收入,即同时获得两份工资收入。

其次,司法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主动返岗则默认视为其放弃停工留薪期工资”,抗辩不应当同时支付双份工资,但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停工留薪期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保障工伤劳动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故劳动者提前返岗不能直接默认视为构成对该待遇的放弃。

最后,司法实务中,为避免争议,减少纠纷,笔者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分别做好如下工作:对于劳动者,建议保留“提前返岗”的证据(如用人单位通知提前返岗上班,提前返岗后的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材料证明等),以便后续可以同时主张双份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若单位未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而劳动者主动提前返岗时,最好书面明确告知劳动者是否“放弃停工留薪期”,避免后续争议;如果用人单位通知劳动提前返岗上班,或双方默认提前返岗上班的,则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双份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