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理念:审慎适用与利益平衡
理论上通常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侵略性’,足以引起现有秩序的不安”。1实务中,法院需兼顾债权保护与婚姻家庭伦理性,避免简单以财产分配比例认定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于离婚协议还是要非常慎重,毕竟涉及到婚姻家庭伦理性的考虑,不是简单的没有对半分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2
⨠ 典型案例3:(2023)川01民终34909号
⨠ 裁判摘要:虽然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不属于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的法定范围有误,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确实与普通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有所不同,包含了身份关系、情感补偿、家庭事务付出的折算等因素,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应慎重把握。
二、撤销前提:债权成立时间与有效性
债权成立时间需早于离婚协议签订时间,这是判断诈害行为与债权关联性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债权形成的时间并非生效判决确认的时间,而是债权人与夫或妻一方的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债权形成时间。此外,实务中也存在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与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进行比较,进而以主张权利时间晚于离婚协议的时间为由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做法。此种做法显属错误。”4
⨠ 典型案例:(2023)川01民终34909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韦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在2018年7月19日立案,直至2019年9月24日一审判决,后又经二审驳回韦某某的诉讼请求,再经最高院指令再审,最后认定韦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故韦某某具有执行力的债权直至2022年6月29日确定,韦某某在周某某和陈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享有有效的债权。二审法院认为,2019年8月6日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而韦某某对周某某具有执行力的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确定,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之日远早于韦某某的债权确定之日。”
三、撤销对象:范围界定可撤销条款
债权人可撤销的“相关条款”包括夫妻财产分割条款、给予子女财产条款及超出合理范围的抚养费条款,需区分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差异。
1. 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分
若离婚协议仅复述此前夫妻财产约定,实质撤销对象为夫妻财产约定,需审查财产约定是否在债权成立前作出。
⨠ 典型案例5:(2024)川01民终8210号
⨠ 裁判摘要:2019年4月22日,方某某与甘某某签订《约定书》,载明案涉房产归方某某单独所有,且登记在方某某一人名下。2023年8月,甘某某与方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案涉房产归方某某所有(使用)。2023年方某某与甘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未对2019年约定的房产归属进行变更,故方某某与甘某某在2019年4月即约定了案涉房产归属。甘某某处分其财产权益发生在其与苗某某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前,2023年《离婚协议书》未变更之前的处分行为,故2023年《离婚协议书》对案涉房产的约定,未降低甘某某与苗某某债权债务产生后甘某某的偿债能力,未影响苗某某债权的实现。
2. 给予子女财产条款的可撤销性
需综合是否基于照顾子女利益等正当因素,若子女为特殊群体(残障、疾病等),赠与行为可能因保障基本生活而不可撤销。
⨠ 典型案例:(2021)川01民终12168号
⨠ 裁判摘要:本案中张小某系××人士且患有疾病,案涉房屋系其维持基本生活的基础物质保障,尤其是在父母离婚过程中共同作出的处置行为,更多地应当考虑到父母对即将成年而身患××的子女未来生活的安排和体恤。张某、何某在此背景下并结合二人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情况,该二人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难以简单认定系具有主观恶意无偿转让财产的‘逃债’行为。从保护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利益角度出发,本案亦不应仅考虑债权人利益从而撤销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
四、诈害行为:财产分割不合理
需从财产价值悬殊、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维度综合判断,核心是财产分配是否显著偏离法定标准。
1. 财产价值悬殊
一方分得优质财产(权属清晰、价值高),另一方仅分得“鸡肋”财产(权属不清、价值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诈害行为。法院需进行穿透式审查,不局限于形式公平。
⨠ 典型案例:(2024)川08民终664号
⨠ 裁判摘要:对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应当进行穿透式审查判断,不应只看形式,应看清实质。案涉两辆车分别购买于2013年和2017年,现已无执行价值,在2022年离婚时其价值显著低于两套房屋及车位的价值,故刘某某即使分得两辆车但其转让房屋和车位的行为依然属于无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符合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
2. 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合理性
以财产抵扣抚养费需符合正常标准,若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以价值40余万元房屋补偿两年抚养费),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 典型案例:(2019)川0115民初4616号之一
⨠ 裁判摘要:“即便婚生子陈某旭的抚养权发生了变更,其在双方离婚到案涉房屋产权转移近两年,其陈某旭从2岁到4岁,幼童两年的抚养费用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补偿,有悖于正常的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陈某庭审中以舒某就抚养费问题吵闹才赠与房产补偿的答辩意见既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又未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认定,陈某将案涉房屋赠与舒某的行为属无偿转让财产,是通过离婚财产再次分割的方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3. 核心判断标准:以“是否存在真实合理对价及具体事实支撑”区分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
(1)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的核心场景
当离婚协议中一方“少分财产”仅泛泛约定“照顾无过错方、子女利益、父母出资”等理由,缺乏具体事实支撑(如无过错行为证据、子女实际抚养需求证明、父母出资金额记录等),且少分一方未获得任何补偿(如未约定补偿款、债务承担、抚养费减免等)时,视为无合理理由放弃财产权益,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此时债权人可参照第五百三十八条主张撤销,无需证明配偶(相对人)主观恶意,只需证明该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并影响债权实现。
(2)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的例外场景
仅当少分行为明确约定“有偿对价”但该对价显著不合理(如少分一方放弃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仅获50万元补偿,且远低于市场公允价),且配偶(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该对价失衡损害债权人债权时,才可能参照第五百三十九条。但需同时满足“存在交易行为”“价格明显不合理”“相对人主观恶意”三个要件,实践中因离婚协议较少涉及“财产交易”,此情形极为罕见。
概言之,无真实合理对价(或泛泛理由无具体事实)→ 视为“无偿处分”,适用第五百三十八条;有显著不合理对价且相对人恶意 → 视为“不合理价格交易”,适用第五百三十九条。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泛泛约定少分”的情形多因缺乏具体事实和合理对价,原则上优先适用第五百三十八条。
五、影响债权:判断标准与时点
判断标准:债权人无需以执行终结为前提,只需证明债务人处分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剩余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债权人在已证明对债务人存有合法债权的前提下,主要证明事项应为债务人处分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剩余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影响其债权实现。当然,如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等方式查明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系放弃全部财产或无偿转让全部财产,其又不存在其他责任财产的,一般可认为债务人与相对人已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6
判断时点:以离婚协议签订时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为准,若当时有其他责任财产覆盖债务,则不构成诈害。
⨠ 典型案例7:(2024)川01民终6371号
⨠ 裁判摘要:根据(2021)成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查明及认定事实,向某某、庄某某离婚分割财产之时,向某某对外尚有应收的股权转让款项,其应收款项足以覆盖案涉债务。
六、主观状态:另一方主观状态
无偿处分行为无需主观恶意,但有偿行为需审查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诈害债权”。夫妻另一方作为长期共同生活的亲属,对债务人收入、债务情况通常有了解,可通过转账记录、债务发生时间等推定主观明知。
⨠ 典型案例8:(2021)川01民终22040号
⨠ 裁判摘要:相对人是否知道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的行为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贾某与安某系多年夫妻关系,贾某对安某收入来源应有一定的了解,安某在向王光琰借款期间向贾某转账82万元,在没有证据证明安某有其他大额非债务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贾某应当知道安某对外负有债务。因此,一审认定贾某应当知道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屋和商铺归贾某所有的约定可能危及安某债权实现并无不当。
七、除斥期间:最长期间与普通期间
1. 五年最长期间: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算,而非财产权属转移之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观点认为:“为促进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维护交易秩序,此处债权人撤销权也应受到最长五年客观期间的限制。因此,应以债务人与配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之日为起算点,自该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9
2. 一年普通期间:自债权人知道离婚协议具体内容之日起算,而非仅知道财产转移或执行不能。
⨠ 典型案例10:(2023)川19民终298号
⨠ 裁判摘要:本案中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即被上诉人李某某知道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为据,债权人李某某仅知晓债务人张某某离婚事宜而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虽是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便知道上诉人张某某已经离婚,但是2022年1月6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了上诉人张某某的离婚档案后才明确知道张某某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
八、诉讼请求:撤销约定返还财产
1. 撤销条款与返还财产
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如不动产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或双方共有)。
⨠ 典型案例11:(2024)川14民终854号
⨠ 裁判摘要:“本案中,案涉房屋、车位已于2023年9月13日登记至王某某名下,由王某某代持归第三人陈某某乙所有的案涉房屋、车位。某某营部请求陈某某甲、王某某互相协助将案涉房屋、车位恢复登记为陈某某甲、王某某共有,实为请求王某某向陈某某甲返还财产,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2. 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合理律师费可作为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无需债权债务合同事先约定。
⨠ 典型案例:(2024)川08民终664号
⨠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故原告主张委托代理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九、合并处理:合并债权人代位析产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代位析产纠纷请求权基础不同,前者审查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后者涉及共有财产份额划分,不宜一并处理。
⨠ 典型案例:(2024)川13民终1383号
⨠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周某蕙请求确认段某清、李某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双方各占50%的请求,因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故在本案中不予理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并处理的问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在段某清与李某蓉对财产份额比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不宜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并处理。

注释:
[1]崔建远著:《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4版,第188页。
[2]王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价值理念及重点问题》,2025年4月19日“第十二届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主题分享。
[3]其他类案:(2021)川01民终14397号民事判决书。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2025年版,第75页。
[5]其他类案:(2020)川01民终3429号民事判决书。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2025年版,第80页。
[7]其他类案:(2021)川01民终1216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虽然张×霞举证证明张×虎现在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但是根据本院另查明事实,实际上在离婚协议签订的当日,何×涛向张×虎转账支付×元,对于张×霞的债权张×虎当时具备偿债能力,其在此之前即向子女赠与房屋的行为,并未损害债权。”
[8]其他类案:(2024)川08民终664号(债务诉讼中协议离婚转移财产)、(2020)川01民终7946号(强制执行中协议离婚转移财产)。
[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2025年版,第78页。
[10]其他类案:(2021)川01民终220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除斥期间,王某于2020年11月9日知晓安某与贾某离婚协议的内容,于2021年2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11]其他类案:(2024)川13民终2284号,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某行使撤销权后,该房应恢复登记到张某某、邓某某名下,一审判决的判项对此未作阐述,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