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恒和信·医事法实务笔记|85期: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视角看医疗纠纷鉴定

发布日期:2025-10-23

在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实践中,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存在“双轨制”模式——司法鉴定机构遵循司法部发布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而医学会系统则执行中华医学会制定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两套体系在制定背景、主体性质、程序设计和内容侧重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本文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制定背景与法律渊源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院发布,主要规范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其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诉讼法律法规,强调在诉讼程序中为审判提供专业证据支持。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则由中华医学会制定,适用于各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并在长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逐步形成体系,具有较强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技术评价特点。

二、鉴定主体与专业构成

司法鉴定主要由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人多为法医临床专业人员,同时可根据需要邀请临床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其突出特点在于主体的第三方性和法律专业导向性。

医学会鉴定则由医疗卫生行业专业组织——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专家全部来自临床一线,通常为相关专业的资深医师,具有深厚的医学专业背景和临床实践经验。

三、鉴定程序与制度设计

在鉴定程序上,《指南》强调程序公正和权利保障,注重鉴定人回避制度、当事人陈述权利等,程序设置具有明显的司法化特征。

《规则》则保留了医疗行业内部评价的特点,采用专家合议制,程序相对简洁高效,但在程序公开性和当事人参与度方面相对保守。

四、鉴定内容与评价标准

医疗过错是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价的核心要点,是医院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大小的根本依据。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基本集中在诊疗行为的合法性、诊疗行为的规范性、诊疗行为的资格性 、诊疗行为的技术水准 、诊疗行为的告知等方面。《指南》综合了学界的研究成果和实务经验,将其归纳为:

(1)违反具体规定的过错。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或者有违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2)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指南》对“注意义务 ”的说明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并特别提示,在判定时应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 、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

(3)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告知义务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是一个特殊的过错判断标准,其并不涉及具体的诊疗行为,但对患方就具体诊疗行为的可行性、风险性,疗效结果的全面了解、理解以及最终的决定,具有明显的影响作用。因此,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学术界一致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宜对患者的病情及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知情与对诊疗措施的同意;未尽到告知义务,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规则》中对医疗行为的评价进行了概要说明,即 要求鉴定专家组根据鉴定材料,结合医患双方陈述 、现场调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经验,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专家合议,并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但未有相应医疗过错判断的专业指引说明。医学会鉴定实践中,专家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已经成为重要的鉴定依据。

五、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在损害后果评价上,《规则》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残疾等级。但《规则》基本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委托鉴定事项中,将这种损害后果归纳为死亡、残疾以及护理期、休息期和营养期等与民事损害赔偿相关的专门性内容的观点,在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上直接分为死亡、残疾和其他后果3种情形。

《指南》则将损害后果扩展至死亡 、残疾、病程延长、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错误受孕、错误生产、错误生命、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多种情形。使在医疗行为中出现的复杂损害后果具有相应的处理概念和依据,对于医疗纠纷民事审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两者均采用原因力大小进行表述,分为无因果关系以及轻微、次要、同等、主要和全部原因六个层次,保持了高度一致。

六、证据效力与实务应用

在诉讼实践中,两种鉴定结论都具有法定证据效力,但各有特点:

司法鉴定因程序严谨,更符合司法证据要求,在法庭上接受度较高;医学会鉴定虽然更多服务于行政需求,但是其鉴定结果也并非不可以作为民事司法裁判的依据,其在医疗行为专业合理性判断方面具有权威性。

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单方委托,而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单方启动只能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卫健委等委托。因司法鉴定和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所服务的对象有区别,导致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一些冲突,但是已有地方尝试建立联合鉴定机制,邀请法医和临床专家共同参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代表了医疗损害鉴定的两种不同视角和实践路径。了解其差异,有助于当事人做出合理选择,也有助于促进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不断完善。

image.png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