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小某原系夫妻关系,李某、王某系李小某的父母。婚前,张某向李小某一方支付彩礼现金8.8万元及“三金”2.8万元。婚后数月,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未就彩礼返还作出约定(财产分割部分载明“无”)。离婚当日,张某向李小某主张返还彩礼,李某以“彩礼在母亲处”为由予以推诿,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先以李小某为被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法院网上立案审查后以“离婚时未处理离婚后再行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退回”(未出具书面裁定)。此后,张某修改起诉材料,将李小某及其父母(实际接收彩礼方)列为共同被告,并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再次起诉。法院立案审查过程中,仍就案件案由(无相应案由可适用)、起诉条件(离婚协议约定放弃彩礼)等问题将案件“退回”。笔者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反复与法院沟通并提交书面分析意见,法院最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受理本案。
二、离婚后当事人能否另诉主张返还彩礼
笔者认为,张某在离婚时未明确放弃返还彩礼请求权的,有权在离婚后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未规定彩礼返还须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另诉具有合法性基础。
“返还彩礼”并非法定必须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的请求。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其限定为“必须合并审理”。因此,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无权以“未在离婚时主张”为由,拒绝受理离婚后的彩礼返还之诉。
(二)彩礼纠纷当事人范围超出离婚案件主体,另诉具有必要性。
彩礼给付与接收主体通常不限于夫妻双方,还包括实际参与彩礼流转(支付、接收)的父母等近亲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第四条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司法实务中,若离婚案件一并处理彩礼纠纷,可能因父母未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一是彩礼交付金额及资金流向(如父母是否实际接收);二是彩礼实际消耗情况(如是否用于家庭开支或部分返还)。当事人为避免因主体缺失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选择离婚后另诉,既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亦符合“查清事实、公正裁判”的司法原则。
(三)协议离婚中未约定彩礼返还的“沉默”不视为放弃权利,另诉具有法律依据。
案涉《离婚协议》为民政局提供的模板(从部分预设、部分手写可以看出),而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彩礼返还,不能推定当事人已放弃该项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为无”仅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彩礼属于婚约财产范畴,与共同财产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故未约定彩礼返还不属于“沉默视为放弃”的情形,当事人仍有权另诉。
司法实践亦持此观点。如某判决指出:“对被告辩解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已经由第一原告把彩礼作为离婚的条件换取被告同意离婚协议上的条件,所以原告无权主张返还彩礼的意见,因在离婚协议中是对财产的处理,并没有涉及彩礼,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1 可见,离婚协议未约定彩礼时,当事人的沉默不构成权利放弃,另诉主张返还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四)既往实务判例普遍支持离婚后另诉,另诉具有实践基础。
从司法实践看,“离婚后单独主张彩礼返还”已形成普遍裁判共识:
1.全国层面:多地法院明确“离婚时未实质性处理彩礼纠纷的,当事人可另诉”。如某判决认为,“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彩礼款进行处理,故原告的起诉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高台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期刊发的文章亦指出,“为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彩礼返还争议一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离婚诉讼中确未涉及彩礼返还争议实质性处理的,当事人仍可另行起诉”。3
2.四川地区:无论是协议离婚4后还是诉讼(判决)离婚后,5当事人另诉主张彩礼返还均获法院支持。
上述判例充分印证,离婚后另诉返还彩礼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
三、案件案由的认定规则及对立案的影响
(一)案件案由争议现状
从笔者检索的相关案例来看,司法实践对离婚后彩礼返还纠纷的案由认定存在两种路径:绝大多数法院将协议离婚6、诉讼离婚(包括判决离婚7、调解离婚8)后的彩礼返还纠纷定为“婚约财产纠纷”,仅个别法院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9。
如某判决认为,“由于本案争议不属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故本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对彩礼部分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告对彩礼部分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10
(二)案由认定分析意见
1.“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适用范围有限,无法涵盖彩礼纠纷主体。
尽管本案法院最终将案件案由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笔者仍对此存有异议。显然,“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主体限于“原夫妻双方”。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四种情形:履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反悔财产分割协议、主张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再次分割隐匿/转移的共同财产。11
如前所述,彩礼纠纷的当事人可能包括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因此若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因父母并非“原夫妻”,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不无疑问。
2.案由性质不影响案件受理,法院不得以案由争议为由拒绝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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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将案由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抑或其他案由,均不应影响原告的起诉权。

注释:
[1]参见(2025)云012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2024)皖0826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
[3]“文明新风小课堂丨⑦ 返还彩礼可否在离婚后提出?”,载“高台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7月15日。
[4]参见(2017)川34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2025)川113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2024)湘0626民初166号、(2024)鄂1321民初857号、(2024)云2923民初953号、(2024)内0429民初2198号、(2024)豫1024民初1903号、(2024)京0114民初9645号、(2024)豫0326民初2100号、(2024)赣0703民初7795号、(2024)京0115民初31056号、(2024)甘04民终499号、(2024)豫17民终3672号、(2024)鲁16民终2782号、(2025)皖1322民初44号、(2025)云012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2024)赣0730民初2540号、(2024)甘1026民初2055号、(2024)黔2622民初1593号、(2024)赣1103民初6080号、(2024)闽08民终1327号、(2025)内0429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2024)皖0826民初1874号、(2024)皖1125民初1313号、(2024)甘1026民初1900号、(2025)内22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2025)川113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2024)鲁16民终2782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