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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100期:采购方式是否属于可以质疑投诉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5-10-29

Q1.技术参数是否可以仅设置某项参数检测“合格”,但不明确标准或指标?

答:不可以。技术参数设置某项参数检测“合格”,但未明确所依据的相关标准或指标,属于采购需求未具体、明确。建议明确合格所依据的具体标准,或者直接明确检测结论指标。

Q2.仅将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作为评分,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属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及《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规定,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职业资格认定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若仅将中式烹调师的职业资格作为评分,排斥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设置此类证书评审时,注意该证书的发展变化历史及对应规范名称。

Q3.采购方式是否属于可以质疑投诉的范围?

答: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采购方式在编制采购文件之前已经确定,不涉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且采购活动选择以何种采购方式进行也不会对供应商参与项目产生影响和限制。因此,采购方式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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