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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每周刑务观察202期|现场、异地、线上阅卷“三位一体”——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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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机制——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

2025年12月8日,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构建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2月,最高检专门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9月,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23年3月,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这一系列规定意见都将保障律师阅卷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提供了有力依据。2022年11月以来,最高检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北、四川等地开展律师异地阅卷试点,2024年根据试点情况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异地阅卷模块进行升级完善。2025年1月17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走访交流时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现场阅卷、线上阅卷、异地阅卷“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二、《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共6章35条,包括总则、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监督和保障、附则,主要包括:

(一)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基本内涵

1.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

2.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

3.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二)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适用范围

规定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三)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方式

规定现场阅卷是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进行;异地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线上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

(四)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期限和程序

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转交办案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五)明确特殊案件类型的阅卷要求

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判环节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密案件等类型的阅卷作出规定。

如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允许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之所以规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为在审判阶段,律师是否符合担任辩护人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审核权在法院。

三、创新亮点

(一)系统规定了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二)为律师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制作电子卷宗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

3.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经人民法院同意,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

4.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

5.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适用《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三)对涉密案件的阅卷程序、阅卷方式提出更高要求:

1.不适用于线上阅卷;

2.需经办案部门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3.人民检察院向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应当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添加水印不得影响案卷内容的正常显示;

4.律师需要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阅卷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具有阅卷权利,只是保密义务相对较高,只要履行规定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

四、异地阅卷的具体流程

(一)前期联系

律师申请异地阅卷,应当提前与办案人民检察院联系,确定可以异地阅卷后,向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程序空转、提高阅卷效率。

(二)阅卷申请

律师需向阅卷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提供办案人民检察院名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涉案案由、委托人身份证明、律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阅卷地检察院受理流转

材料齐全的,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向办案人民检察院发送律师身份证明和代理关系等材料。

(四)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办理

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并告知律师电子卷宗阅读密码。对于律师提供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关系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异地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办案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五)阅卷地检察院通知阅卷

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收到电子卷宗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律师阅卷。

五、线上阅卷的具体要求

(一)阅卷申请

律师需要通过互联网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办理,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二)审核办理

人民检察院同意律师线上阅卷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认为不符合线上阅卷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反馈不同意理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办理律师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三)不适用的情形

1.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3.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4.同案犯在逃或者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5.电子卷宗过大或者包含有音频、视频等材料,无法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案件;

6.其他可能存在泄密风险、影响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等不符合相关保密要求、不适合线上阅卷的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不便于律师开展线上阅卷或者异地阅卷的,律师仍可以通过现场方式阅卷,不会影响到律师阅卷权利的合法正当行使。

相关链接:

1.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

2.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理解适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