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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103期:是否可以基于国产化要求限定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

发布日期:2025-12-17


Q1.是否可以基于国产化要求限定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

答:不建议限制。一般国产化操作系统并非只有一家品牌满足,若非基于项目实际需要或者设备兼容性等必要性需求(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予以证明),限制操作系统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Q2.采购文件明确了交货地点、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商务要求,是否可以将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作为评审因素?

答:采购文件设置的交货地点、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商务要求,一般与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并不冲突,前者是对服务要求的响应评审,后者是对方案的评审,不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但在方案评审因素设置时,需要注意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及细化量化等问题。

Q3.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当对个别技术服务要求进行承诺并提供承诺函,并作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技术服务响应表中对涉及的相关技术服务要求予以完全响应,但未提供承诺函予以承诺,是否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

答:若无其他情况,题干所述情况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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