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兴起,大量中国企业进入亚马逊、eBay等跨境电商平台。与此同时,许多中国企业成为跨境出口电商涉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被告。而在面对此类跨境诉讼时,中国企业长期面临一种困境:往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电商平台账户资金即被冻结划扣,商品链接被下架。
这一长期困境正迎来根本性转变。2025年12月18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韩国著名娱乐公司SmartStudyCo.,LTDv.Acuteye-US等系列案件(案号:24-313,即“鲨鱼宝宝”系列侵权案)中作出里程碑式判决,明确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司法文书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海牙送达公约》)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该判决对中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一、SAD诉讼与TRO临时禁令
SAD诉讼(Schedule A Defendants Scheme),又称“附表A”诉讼,是一种在美国联邦法院针对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主要针对跨境电商业务,尤其是中国商家。权利人可将数十至上百家涉嫌侵权的跨境卖家列为“附表A”被告,被告名单在起诉阶段通常不公开,法院可能批准原告的保密申请,导致被告在账户被冻结或收到平台通知后才得知被起诉。此类诉讼周期较短,若被告未及时应诉或和解,法院可能作出缺席判决,原告可直接执行被告被冻结的资金。
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即临时禁令,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紧急司法救济,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阻止可能发生的不可挽回的损害而签发的临时性命令,常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快速冻结资产、下架商品。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后,通常有21天的答辩期;若逾期未答辩,原告可申请缺席判决,被告可能面临资金被划扣等后果。
SAD诉讼与TRO深度绑定,成为境外权利人常用的救济手段。一定程度上可以类比于国内的知识产权批量维权诉讼和对应的保全程序,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权利人可单方申请TRO,在证明存在不可挽回损害等要件后,即可快速冻结被告账户、下架商品。此前,相关法院普遍认可向被告平台邮箱发送文件的送达方式,这导致了权利人与被告之间的地位失衡:权利人可利用批量取证低成本发起诉讼,并借助TRO的即时冻结效应掌握主动;而中国卖家则常因邮件难以识别、语言障碍等问题,极易错过21天答辩期而陷入被动。部分境外律所借此模式通过广泛爬取数据、批量起诉卖家,并利用冻结压力索取高额和解金或者缺席判决划扣财产,形成了维权牟利的商业模式。
二、转折性判决:“鲨鱼宝宝”系列侵权案

SmartStudy公司是韩国一家专注于儿童教育娱乐的全球性企业,“鲨鱼宝宝”是其旗下最具代表性的儿童IP。该公司作为权利人,在美国法院提起SAD诉讼,指控数58家电商企业销售仿冒产品,并同时申请了临时限制令。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条,原告申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境外被告送达司法文书,并获得法院准许。电商平台配合提供了被告的注册邮箱。
随后,原告申请将TRO转为PI(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多数被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案件迅速进入了禁令签发与资产冻结的执行阶段。然而,其中两家中国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此案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2025年12月18日,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Smart Study仅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TRO及法律文书的行为无效,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相关主张。
三、判决解读
1.公约的排他性适用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精神与结构,当被告位于公约缔约国且地址已知时,缔约国之间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必须优先适用公约规定的程序,排除其他非公约明确授权的送达方式。原告不得为图便捷而规避公约的正规程序。
2.中国保留声明
1991年中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已明确声明反对采用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邮寄等替代送达方式。判决指出,电子邮件在功能上属于现代邮寄送达的延伸,其法律性质与传统邮寄具有同质性,因此同样被中国的保留声明所排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1条亦有明确,即受送达人所在国系公约成员国且反对邮寄送达的,应推定其不允许电子送达。
3.法律适用的限制
权利人常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条,以“法院酌情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由申请电子送达。但法院明确,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不违反国际协议’。《海牙送达公约》作为国际条约,其效力优先于美国法律送达规则。因此法院指出,本案原告未能证明存在足以突破公约限制的紧急情形,也未尝试其他送达途径,因此不符合例外适用的条件。
四、判决的变革和影响
此次关于送达规则的判决,是从个案到司法趋势的重要转变,与美国法院近年对SAD诉讼程序的全面审查与整顿形成联动效应,标志着SAD诉讼正从“特殊简化程序”向“常规诉讼”回归。
1.对原告及维权产业链的冲击
诉讼策略改变:传统的批量、低成本诉讼模式面临调整。原告需在起诉前完成更精准的被告身份核实与侵权证据固定,诉讼成本与不确定性均大幅上升。
时间与经济成本增加:案件法律文书材料必须遵循《海牙送达公约》的官方流程(外国法院→该国中央机关→中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送达周期延长至数月,且需承担文书翻译、国际转递等费用。
施压和解效果减弱:以往“密封被告信息-邮件送达-快速冻结-缺席判决”的闭环被打破,权利人利用程序漏洞迫使被告仓促接受高价和解的商业策略难度加大。
2.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利好与应对
面对这一有利的司法趋势,企业应建立并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事前预防:虽然无故被诉的风险有望降低,但出海企业合规的根本仍然在于避免侵权。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检索与FTO分析,对产品涉及的商标、专利、版权进行全面排查。同时,企业应当确保登记的联系方式与法律地址准确有效,定期核验更新,并建立专门的法律文书接收与处理机制。
事中应对:企业若收到TRO或诉讼文书,应积极应对。首先核实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切勿盲目和解,应基于程序瑕疵争取谈判主动权。若送达程序合法,也务必在收到传票后21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或从实体层面进行积极抗辩。
事后救济:若因未获合法送达而导致缺席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以送达无效为由,申请撤销判决,恢复案件审理。
3.对全球知识产权维权生态的启示
本次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程序正义的强调以及对诉讼权利滥用的司法遏制。这一趋势与中国国内近年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面对恶意批量维权,强调的“比例协调”“防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不谋而合。无论是美国法院收紧SAD诉讼的送达与合并审理规则,还是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中的严格审查,均表明国家在高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恪守程序正当及正当维权的底线,防止维权机制异化为商业施压或恶意诉讼的工具。在全球化的营商环境中,合规是企业的刚需。企业需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好风险排查与自主布局,同时也需要在遇到滥诉时,积极、正当、有效的进行应对。
五、结语
本案是跨境电商SAD诉讼及TRO禁令适用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显著提高美国原告起诉中国卖家的时间与经济成本,有效提高批量诉讼的门槛,遏制滥诉风气。对中国跨境电商而言,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和国际条约义务,是进行法律斗争的基本前提。积极应诉、善用规则,中国卖家完全有能力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同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坚守合规经营的底线,方能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框架下,实现国际市场的稳健与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