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期内容提要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举办2025年第十二期“行政审判讲堂”,现场对工伤和提前退休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参考(解答七)》
◆浙江、江苏同步发布《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重点法规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热点案例
◆刘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多年却因岗位被AI替代遭解雇,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长城汽车取消大小周
❑专题探讨
◆主张返还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劳动争议?
❑经典判决
◆曹某某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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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探讨
主张返还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劳动争议?
(一)代表性案例展示
► 案例一:“不当得利”案例【案号:(2025)京03民终4988号】
2018年5月20日,曹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美发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包含社保补贴。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公司未为曹某缴纳社保,而是按约定将社保补贴随工资发放,曹某签署申请书确认自愿放弃社保缴纳、领取现金补贴,并承诺补缴时返还补贴。2023年6月,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公司补缴上述期间社保费及滞纳金,公司补缴相关费用(单位缴纳部分55605.74元、滞纳金48081.48元等)后,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返还社保补贴74000元及滞纳金。
曹某辩称签字时劳动合同、工资表、申请书均为空白,工资不含社保补贴,且申请鉴定相关文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并围绕不当得利构成展开论述:其一,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依据的要件。本案中,劳动合同、工资表、申请书相互印证,可确认公司向曹某发放了社保补贴,曹某取得该款项;其二,公司因补缴社保产生支出,遭受损失;其三,曹某领取补贴与公司补缴支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四,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曹某基于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领取补贴,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获利缺乏合法依据,与公司补缴金额对应的补贴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同时,滞纳金系公司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致,公司为责任主体,故驳回其要求曹某承担滞纳金的诉求,判决曹某返还社保补贴55605.74元。
曹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认为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现有文件真实性,其主张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案号:(2020)沪01民终3076号】
2017年6月,宋某与大连味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社保和公积金费用由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宋某自行缴纳,合同后续签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主张宋某曾书写自愿放弃社保、领取补贴的字条,2020年前每月单独发放社保补贴1000元,2020年后为840元。2021年,公司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1年5月的社保费用39941.45元,因未及时参保产生滞纳金9346.77元,后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宋某返还补贴及相关损失,仲裁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支持了公司部分诉求。
法院围绕认为双方系劳动争议,并就核心论述如下:首先,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关系,社保缴纳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约定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替代缴纳的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无效,由此引发的补贴返还、损失承担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次,关于社保补贴发放事实,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表(含社保补贴组成)及相关字条,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虽宋某否认字条真实性且鉴定无法确认,但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认定补贴发放事实成立。最后,对于损失承担,公司明知不缴社保违法仍与员工达成协议,负主要过错;宋某自愿放弃参保亦存在过错,法院据此判定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滞纳金损失,符合劳动争议中过错责任划分的裁判逻辑。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明确了劳动关系中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定性,以及相关争议的劳动争议属性,裁判核心围绕劳动关系基础、举证责任分配及双方过错展开,依法维护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二)点评分析
返还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社保补贴的性质认定存在两种主流裁判观点:一是认为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劳动者因无效社保不缴约定领取的社保补贴,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丧失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二是属于劳动争议,社保补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相关纠纷,需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观点一:法院认为返还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认为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请求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双方约定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劳动者领取补贴的合法基础不存在;当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劳动者继续持有补贴构成无法律根据获利,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比如案例一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社保补贴条款无效,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劳动者领取的社保补贴因给付目的欠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法院认为属于不当得利的核心逻辑是,社保补贴的取得基于无效的不缴社保约定,当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补缴义务后,劳动者持有补贴的合法依据彻底丧失,双方的争议本质是财产利益的不当流转,与劳动关系的核心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所以按不当得利纠纷处理,无需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观点二:法院认为返还社保补贴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社保补贴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向劳动者发放的款项,属于工资组成或劳动合同相关约定范畴,因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纠纷。比如案例二中,法院认为,社保补贴争议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且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约定无其他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再主张返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其诉请。
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的核心逻辑是,社保补贴的发放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工资支付或相关用工约定作出的行为,争议源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履行,而非单纯的财产不当得利,因此应纳入劳动争议范畴,需要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三)实务建议
目前,在社保返还案件定性上,不同地区法院认定不同,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法院认定也不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此类社保返还案件还将增加,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关注当地裁判倾向,了解不同法院裁判偏好,处理前查询当地同类判例。
另外,因社保返还请求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劳动争议,其争议性质主要影响程序:若认定为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劳动仲裁前置;若认定为劳动争议,则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但是,无论哪种定性,是否支持,最重要的还是看证据,即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首先双方存在不缴社保的约定;其次已经明确支付社保补贴及具体金额;再次,已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的事实,最后没有其他不应当返还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将不会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