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在货物类磋商项目中,将价格分设定为30分(满分100分)是否符合要求?
答:符合。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因此,将价格分设定为30分是符合规定的。实践中很多质疑投诉认为技术标准统一的货物应当用最低评标价法或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但磋商方式只能用综合评分法,至于货物项目是否能够用磋商方式采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磋商适用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2.若投标供应商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报价?
答:应以大写金额为准认定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除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以外,投标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应以大写金额为准。实践中可能更为复杂,比如同时出现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修正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Q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错误,是否应当无效处理?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细微偏差并不当然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可视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更正等。实践中有供应商对制造商名称少写或多写“市”等情况,若能够证明确系笔误,且该笔误不会造成对制造商的指向性错误,且制造商为合法存续的市场主体,企业划型属于应当享受扶持政策范围的,不宜认定无效处理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