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控股股东的企业划型是否影响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根据前述规定,若制造商、服务承接企业、工程承建企业的控股股东是境内设立的大型企业,将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Q2:如果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中向供应商邮寄相关文件,供应商拒绝签收,应当如何处理?
答:供应商拒绝签收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留邮寄凭证,检查邮寄地址是否准确无误,若收件信息有误,建议及时更正并重新邮寄。
(2)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若供应商先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通过已确认的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
(3)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即安排工作人员将文件送至供应商的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并要求其签收。若供应商拒绝签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若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Q3: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出了《合同文本》,是否必须直接使用该文本?
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在一体化平台合同在线签订合同,合同文本系合同模板,对不可编辑的部分,不得擅自变更,对“可选择”“可编辑”的部分,合同双方可自行选择或录入,建议各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单位有既定模板的,建议将既定模板与一体化平台合同模板进行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