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恒和信研究 行受贿犯罪中赃款应向谁追缴?——基于犯罪形态与财物控制状态的分析

发布日期:2026-01-29

在一起受贿案件审理中,受贿人已将实际收到的款项全额退缴。公诉机关认为,犯罪未遂部分对应的金额仍应向受贿人继续追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剩余未退缴到案的100余万元系犯罪未遂部分的金额,应当向行贿人继续追缴。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人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继续向(行贿人)xx/xx追缴xx万元、向xx追缴xx万元。”

该判决不仅明确了追缴的具体对象与金额,也引出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在行受贿犯罪中,尤其是涉及犯罪未遂、财物未实际转移等情形下,应当向谁追缴赃款?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相关规范,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一、受贿既遂情形下的追赃对象:

以财物实际控制为核心

在受贿既遂的情况下,受贿人已实际取得或控制了财物,赃款追缴的对象相对明确。

(一)一般原则:向受贿人追缴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受贿既遂意味着财物已转化为受贿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向受贿人追缴。

(二)例外情形:向行贿人或第三人追缴

《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一书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认为: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在案发前退回还是尚未实际交付,均应坚决追缴。

二、受贿未遂情形下的追赃困境与路径

受贿未遂时,受贿人未实际取得财物,追赃对象常存在分歧。核心问题在于是否追缴、向谁追缴。

(一)追缴前提:行贿行为须构成犯罪

只有当行贿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时,才存在追缴的法律基础。若行贿人不构成犯罪,如被索贿的情形下,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种情形下,其财物属于合法财产,不能向行贿人追缴。

那么,是否应向受贿人追缴?笔者认为不应追缴。由于受贿人并未实际获得或控制财物,不存在“违法所得”,因此不能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受贿人追缴。

(二)行受贿数额明确、特定

若行贿对象为未来可期待的利益,例如约定按未来到账的工程款比例支付贿赂,则在案发时该部分金额尚未实际形成,不具备追缴条件。即使未来款项到位,也不宜直接作为“供犯罪所用财物”予以没收。但若行贿人已从中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则可就该部分利益作为“违法所得”追缴。

若行贿人仅作出口头承诺,未实际筹备或将财物特定化,则难以认定该财物属于“供犯罪所用财物”,追缴亦缺乏具体对象,此种情形下一般不宜直接追缴。财物的“特定化”对实物表现为指向的唯一性,对货币则体现为在财产权利范围内明确界定具体金额。例如,双方约定支付100万元贿赂,该金额即从行贿人财产中分离并特定化为犯罪所用财物,即便尚未交付,亦不影响其性质。因此,构成行贿犯罪的未遂款项,原则上应依法予以追缴。

(三)原则上向行贿人追缴

《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一书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认为: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在案发前退回还是尚未实际交付,均应坚决追缴。

三、行贿人未被起诉时的追赃处理

实践中,行贿人常因配合调查、情节较轻等原因未被起诉,但其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

(一)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仍应追缴

即使行贿人未被提起公诉,只要其行为依法构成行贿罪(包括未遂),涉案财物仍应予以追缴。追缴对象为行贿人,因其是财物的来源方与最终控制人。

(二)行贿人不构成犯罪的,不予追缴

如系被勒索且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行贿人不构成犯罪,甚至可能是受害人,其交付的财物应作为被害人财产予以返还,不适用追缴。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善意第三人

追赃过程中,常涉及财物流转至第三人的情形,需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交易安全。

若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财物,构成善意取得,司法机关不得追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若财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如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则不予追缴,应向原占有人(如行贿人)追缴相应价值。《监察法》第四十六条亦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实践中,追赃需结合案件具体证据、财物状态及犯罪情节综合判断,确保追缴合法、公正,同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判决中是否应明确追缴对象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判决书应写明追缴的具体对象、金额及理由,尤其涉及财物转移、代持、第三人取得等复杂情形时,明确表述有利于执行程序顺利开展,也体现裁判的严肃性与说理性。前述案例中法院明确“向行贿人继续追缴”,即为良好示范。

行贿与受贿犯罪中的追缴问题,绝非“仅向受贿人追索”那么简单,而应对犯罪形态、财物控制、行贿行为性质进行综合判断,随着监察与司法实践的持续深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情境下的追赃规则,尤其在涉未遂、代持、第三人取得等边缘情形中,兼顾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推动贿赂犯罪财物处理机制的规范与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天昌,案发前退还的行贿款应视为主动退赃且应向行贿人追缴

[2]张天昌,受贿未遂的量刑与追赃

[3]纪法研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关于16个纪法实务问题的权威答疑!

[4] 聊城市纪委监委,《山东纪检监察》 | 贿赂犯罪未遂案件中涉案款追缴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