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涉枪案件从严惩处、宽严相济的态度,进一步标明了涉枪行为红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个人因狩猎爱好、军迷收藏、射击娱乐、射击运动等目的,通过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等渠道购买各类疑似枪支,继而面临刑事追诉。然而,对于涉案枪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枪支配件、以把玩收藏为目的的购买枪支如何认定、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给涉枪案件刑事司法提出了一系列难题。
本文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刑法规定、立案量刑标准进行系统梳理,结合现行有效规定提炼出本罪的认定要点,同时整理了当前具有指导或者参考意义的刑事司法案例。希望能为涉枪刑事辩护工作提供支持,同时增强人民群众的涉枪红线意识。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与量刑规范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修正)》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量刑标准

三、认定要点
(一)什么是枪支?
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
(二)什么是刑法中的枪支?
1.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
2.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
(1)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2)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5.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三)气枪的认定
认定气枪是否属于本罪所指的枪支,也要依照《枪弹鉴定工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鉴定,经鉴定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当认定为枪支。
(四)仿真枪的认定
1.什么是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2.仿真枪是不是刑法中的枪支?
仿真枪并不具备《枪弹鉴定工作规定》中明确的枪支鉴定标准,因而不属于《刑法》中所指的枪支。但是,由于仿真枪有的仍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且在外形、颜色、长度等方面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易于被不法动机和目的的人利用,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对仿真枪仍需管制。《枪支管理法》第22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第44条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摘自胡云腾主编《刑法百罪疑难问题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五)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认定
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由于其口径大、出口比动能更高,杀伤力和威力一般大于普通枪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道理,只要经鉴定,其出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即可认定为《刑法》中所指的枪支。
(六)弩是否属于《刑法》中所指的枪支
弩是一种具有一定杀伤能力的运动器材,但其结构和性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不属于枪支范畴。
(七)枪支散件的认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八)什么是非法制造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九)什么是非法买卖
包括以金钱货币作价的各种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亦包括以物换取枪支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以及赊购等行为方式。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属于买卖行为,即构成本罪。
(十)什么是非法运输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其既可以通过陆运、水运或空运,亦可以是随身携带,其方式的不同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十一)什么是非法邮寄
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通过邮局邮寄枪支的行为。既可以成批邮寄,亦可以夹在其他邮寄的仿品中邮寄。无论方式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即可构成本罪。
(十二)什么是非法储存
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十三)非法运输、储存枪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界限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十四)刑事政策
1.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或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3.主动上交公安:将非法枪支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可以从轻处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成立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有揭发他人涉枪支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支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涉枪案例观点集成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1.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枪支案件的处理
参考案例:牛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入库编号:2024-18-1-043-001
裁判要旨: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数量论,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涉案枪支数量虽然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无需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对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处理
参考案例: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
入库编号:2024-05-1-048-001
裁判要旨: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经综合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购买主要零部件改造已有枪支的,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刘某某、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入库编号:2024-05-1-043-004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私自购买主要零部件,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后,持有、使用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4.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行为的定性
参考案例:韩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妨害公务案
入库编号:2024-18-1-043-002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5.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共犯
参考案例: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入库编号:2023-05-1-048-002
裁判要旨: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被邀约人同意帮忙请求,而后由谁直接持有枪支,并不影响二人在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同时通过受邀者非法持有枪支达到对枪支的间接控制,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方式之一。
6.将非法持有的制式枪支切割销毁后,经鉴定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参考案例:仝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入库编号:2023-05-1-048-001
裁判要旨:疑似枪支经鉴定系制式枪支零部件,且能够拼成完整枪支的,可以认定为枪支。在将疑似枪支切割销毁的案件中,如能经鉴定或其他方式证实,疑似枪支系制式枪支零部件,并且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可以证实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一)规定: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故制式枪支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并不影响对枪支的认定,因此将非法持有的制式枪支切割销毁后,经鉴定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二)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1.制造、买卖、邮寄、持有枪⽀、弹药,⽤于创办抗⽇战争博物馆展览的,应如何定性
参考案例:王某某等人被诉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持有枪支、弹药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624号
裁判理由:第一,为满足创办抗日战争博物馆展览的需要,将制造、买卖、邮寄、持有的失去功能的枪支用于博物馆展览的行为,在客观上并无明显值得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性。第三,在认定罪责时,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能够被公众普遍接受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2.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气枪案件可不认定“情节严重”,无须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参考案例:刘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买卖枪⽀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507号
裁判理由:《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确定了“数量+情节”标准,实质性修改了《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唯数量标准,故可直接适用《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不需要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3.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案例:王某等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5号
裁判理由:实践中,对因个人爱好,出于收藏目的购买枪支、弹药行为的危害,存在⼀定的认识误区。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买枪后未用于非法活动,亦未转卖牟利,对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为非法持有型犯罪足以罚当其罪。我们认为,我国历来严格控制枪支、弹药的流转,禁止个人买卖、持有。非法买卖的行为人对获取枪支、弹药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往往根据其需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这种非法交易既刺激了枪支、弹药的非法流转,也使其持有规模随意扩大,⼀旦枪支、弹药因被盗等原因流入社会,后果不堪设想,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潜在风险,必须依法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予以惩处。
4.如何理解私藏枪⽀弹药罪中“配备、配置枪⽀的条件消除
参考案例:郭某某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359号
裁判理由:配备枪支条件的消除应当是指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相关部门审查,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其持枪证件。以执行完具体任务或工作调动时即为配备、配置枪支条件消除的理解是不可取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院发布6个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药枪犯罪典型案例
1.将射钉器改制为枪支行为的认定
参考案例:案例一 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典型意义:非法制造枪支是违反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将不具备枪支使用功能的材料制成枪支,即将无社会危害性的物品转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枪支。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关键零部件后通过角磨机、电焊机等工具进行加工、改造,自行组装枪支的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零部件的适用功能及物理属性,成为具备枪械性能的枪支,故吴某某的加工、改造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重复组装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
2.非法买卖、邮寄具有免顶隔空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主体及配件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参考案例:案例二 何某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
典型意义:射钉器作为建筑装修施工中常用的⼀种紧固工具,在使用时须顶住墙体等硬物方可击发。不能在脱离硬物支撑条件下直接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是五金工具射钉器和刑法意义上枪支的关键区别。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刘某容将改制后的射钉器主体及配件在网上销售、邮寄,并提供组装、改造教程,购买人员收到后进行加装免顶铁片、枪管、击发装置等简单组装、改造,即可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对人体具有致伤力,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枪支⼀旦流入社会,易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明知是改制后的射钉器而非法买卖、邮寄,无论其动机目的为何,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3.非法制造、持有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具有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
参考案例:案例三 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
典型意义: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巨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在打猎过程中,罗某乙持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误伤罗某甲,造成罗某甲轻伤的后果,一方面反映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的威力不容小视,另⼀方面反映⼆被告人对非法制造、持有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本案警示广大群众,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威力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对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并利用该枪支实施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参考案例:案例四 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典型意义:对于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制造枪支,并使用该枪支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依法从严惩处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维护公众安全、生态平衡和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
5.对具有严重危害他人安全的现实危险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依法严惩
参考案例:案例五 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典型意义:张某某对其所持有的以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定杀伤力和危险性具有明确认知,其因女友提出分手而意图杀人后自杀,为了向他人显示所持枪支的杀伤力,还当众开枪,社会危害大。
6.非法制造枪支适用缓刑条件的认定
参考案例:案例六 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本身从事装修工作而持有射钉器,知悉经改造可直接射击后,为打鸟、打野兔等网购无缝钢管、钢珠等对射钉器进行改造,经试验发现射击精度差,射击距离较短,枪支杀伤力相对较小,存放于家中未再使用,社会危害较小。该案也警醒广大群众,即使枪支并未使用,但私自制造或持有枪支亦已触犯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并要进⼀步增强防范意识。
五、现行有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
2.《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
3.《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2021)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
5.《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2011)
6.《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
7.《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
8.《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
9.《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2008)
10.《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2008)
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
六、相关国家标准及鉴定依据
1.《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
2.《法庭科学枪支检验技术规范》(GA/T 2008-2022)
3.《法庭科学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测试规程》(GA/T 953-2011)
4.《法庭科学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GA/T 2009-2022)
5.《枪支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GA 101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