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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有法(一)| 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四川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0-02-24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为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地方政府已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组织何姝、王春容、付露月、林檬、宋曦、代玲丽、李翠玲、梁辉等律师整理收集了中央、四川省、成都市截止2020年2月6日相关政策文件,通过问答形式,为大家做了梳理,方便大家阅读与了解。


      金 融 篇

      一、四川省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可以获得哪些金融支持?

      1、对纳入支持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2、对于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其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具体规定如下:

      (1)中央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包括: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四川省

      2020年1月30日,省政府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对纳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2020年2月5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二、四川省内企业的存量贷款,可以获得哪些金融支持?

      1、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执行;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3、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成都市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4、另,我们认为,部分政策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应该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针对四川地区企业,因省内政策文件暂未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界定,但结合各地政府文件,我们认为四川地区中小微企业标准亦应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简单来说,大部分企业都在该规定界定的中小微企业范围内,若不确定企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可与我们联系确认。

      具体规定如下:

      (1)中央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包括: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四川省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执行,并且,文件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3)成都市

      2020年2月6日,成都市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文件要求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总量增加、利率下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专项安排10亿元低成本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相关贷款和防疫相关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银行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可采用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确保普惠小微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用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或延期披露等方式纾解企业直接融资风险。完善并用好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

       三、四川省内企业若新增贷款的,可以获得哪些金融支持?

      1、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另外,省财政对于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并且金融机构对其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

      2、可以积极寻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开辟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4、可以争取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的减免。

      5、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了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6、成都市同期加快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同时,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

      7、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专项安排10亿元低成本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相关贷款和防疫相关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

      具体规定如下:

      (1)中央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通知要求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2)四川省

      省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并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3)成都市

      根据成都市政府印发的《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文件要求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总量增加、利率下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专项安排10亿元低成本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相关贷款和防疫相关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用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或延期披露等方式纾解企业直接融资风险。完善并用好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同时要求合理分担金融机构疫情贷款损失……加快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各区(市)县国有控股担保公司2020年3月底前实现实收资本总额翻番,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度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

      四、疫情防控期,作为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可以获得哪些金融政策支持?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

      五、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可以要求补助吗?

      可以。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而同时,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而产生了损失的,省财政也会按照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另外,根据成都市政府印发的《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市财政局也将给予金融机构30%补助。


      财 税 篇

      六、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具体规定如下:

      (1)中央

      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020年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二、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三、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2)四川省

      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成都市

      2020年2月5日,成都市财政局发布《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第二条第(三)款,“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2020年2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延期缴纳税款。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减免政策措施?

      1、根据国家及四川省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1)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收入;

      (2)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收入;

      (3)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接受的捐赠收入。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包括:

      (1)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

      (2)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3)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其他优惠政策

      (1)对高新技术和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1)四川省

      2020年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2020年1月30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了第3号公告,“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控物资的企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财政返还。”

      (2)成都市

      2020年2月5日,成都市财政局发布《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1)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高新技术和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哪些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及四川省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企业可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如下:

      (1)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收入;

      (2)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

      (4)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收入;

      (5)医疗机构提供不高于医疗指导价格的医疗服务收入;

      (6)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的收入。

      具体规定如下:

      (1)中央

      根据新华社发布的2020年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再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包括:“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2)四川省

      2020年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2020年1月30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了第3号公告,“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控物资的企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财政返还。”

      (3)成都市

      2020年2月5日,成都市财政局发布《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不高于医疗指导价格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九、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财产和行为税有哪些减免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及四川省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可减免的财产和行为税包括:

      (1)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2)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3)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以及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建安所属土地登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

      (7)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定期减免;

      (8)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具体规定如下:

      (1)四川省

      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成都市

      2020年2月5日,成都市财政局发布《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1)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2)对纳税人缴纳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3)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4)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定期减免。(5)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十、企业购买的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怎样进行税前扣除?

      1、特殊时期,企业可以将发给员工的口罩作为劳保用品进行核算管理,作为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补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对于因隔离、观察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隔离、观察期的工资,对于确诊病人货其他原因需要治疗的员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发放员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企业对于隔离、观察期和治疗期员工的工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进行税前扣除。

      3、疫情期间停工应属于非正常停工,企业产生的停工停产损失包括租金支出、资产折旧费、存货消耗、原材料消耗、工资支出等损失可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进行税前扣除。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被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生损失后,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损失资料企业留存被查。

      相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川税发〔20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补 助 篇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或生活物资保障相关的企业,有哪些补助政策?

      1、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工资补助。支持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支持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减免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

      3、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4、纳入省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5、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调运生活物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补贴。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的如大型商场、永辉、盒马生鲜、家乐福、伊藤洋华堂超市,以及红旗连锁、社区生鲜超市等正常营业的,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的补助。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疫情期间,成都市对市上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按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物流费我们认为一般指进货运输费用、配送货物费用、配送人员工资等费用。

      6、电费补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成都市市财政按区(市)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40%给予补助,并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7、技改补贴。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予以50%补助。

      8、重点批发市场减收补贴。成都市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9、成都市范围内,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具体规定如下:

      (1)四川省

      2020年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二、支持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支持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三、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五、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六、纳入省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该文件规定:“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2)成都市

      2020年2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该文件明确:“一、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二)确保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疫情期间,对市上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按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新增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予以50%补助……二、支持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四)降低企业用水用能等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区(市)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40%给予补助。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十二、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补贴政策,具体有哪些?

      1、为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补贴。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中小企业工复产、扩产扩能补贴。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成都市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

      3、为融资担保公司减免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的补贴

成都市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度补贴。

      4、企业复工复产、扩产扩能补贴。

      成都市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2000万元的按10%比例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补助。

      5、中小企业培训、稳岗、吸收就业补贴。

      (1)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其中,成都市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500元/人、提升培训3000—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下面以20人参保(每人每月合计缴纳1019.87标准)企业就两种标准分别举例说明:

      标准一:1442元失业金*20人*6个月=173040元。

      标准二:1019.87(企业750.71+个人269.16)元标准金额*20人*6个月=122384.4元。

      注:以上数据仅供演示使用,不代表真实金额,具体补助金额以相关部门核算为准。

      成都市规定按标准一方式返还。

      (3)成都市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4)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成都市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补助。

      6、研发补贴。

      成都市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给予5%—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认定的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具体规定如下:

      (1)四川省

      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该文件规定:“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四)……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成都市

      2020年2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该文件明确:“……二、支持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三)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七)合理分担金融机构疫情贷款损失。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度补贴……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十一)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疫情期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补助……(十二)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500元/人、提升培训3000—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五、补齐短板加大项目投资力度……(十六)支持工业企业提能扩产。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2000万元的按10%比例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补助。……(十七)激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给予5%—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认定的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十三、企业研发疫情防控新产品,是否可以获取奖励?

      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具体规定如下:

      2020年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规定:“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减 负 篇

 

      十四、中小企业租赁的厂房、办公室、商铺是否可以享受租金减免?

      1、在四川省层面,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但需要注意以下点:第一,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必须为商业性质,即租用房屋的性质必须为商业用途,不包括住宅使用。第二,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范围指国有企业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场地、构筑物等。比如很多企业租赁科技园区厂房用于生产的,其可以享受1-3个月的租金减免政策。第三,四川减免中小企业不包括租用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现秦皇岛市出台的十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举措中减免租金的范围包括了中小企业租赁集体资产经营用房。

      2、在成都市层面,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休闲娱乐、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康体美容及相关制造行业资金负担,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

      3、中小企业租赁大型商场商铺的,四川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政府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疫情发生后,万达集团、龙湖集团、华润置地、新城控股等业主正式宣布对租赁其商铺的租户减免一定期间的租金。根据川办发〔2020〕10号文,各地政府可对减免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于符合减免租金的企业,企业应该收集《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发票或者收据,以及相应的转款凭证,待区县正式下发文件后,及时办理租金退款或免交。

      4、对于其他从事经营餐饮或者住宿业等中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个人或企业所有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疫情期间关门或因倡议减少聚会和外出导致生意惨淡的,虽然川办发〔2020〕10号文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减免租金,但是多地政府文件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减免方案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租户面临特殊疫情,无法营业的,应及时通知房东,援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申请减免租金。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一般公众无法预见,且爆发至今尚未找到有效的方法彻底阻断其传播,也未找到确切有效的治愈方法。据此,至少在目前,当事人可主张本次疫情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的处理方案,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同时根据《合同法》118条,承租人主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收集当地政府要求停止营业的文件,商铺未营业的证明。同时律师提醒企业存在对外贸易的,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向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具体规定如下:

      (1)四川省

      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明确“……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

      (2)成都市

      2020年2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该文件明确:“……六、着力稳定居民消费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十八)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休闲娱乐、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康体美容及相关制造行业资金负担,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

 

      十五、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哪些延长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期限等的政策?

      1、在四川省层面,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保历史欠费清收。措施文件中再次重申2018年出台的关于不得对企业集中清缴历史欠费的政策,对之前企业未按标准缴纳社保费的情形,不得集中开展历史清缴,免除企业后顾之忧。

      3、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8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5%,2019年为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本次措施暂缓执行后,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然按2019年度50%标准执行,确保企业用工成本不增加。

      4、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根据《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的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适用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本次措施规定将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较原来时间延长1年时,有利于企业在疫情后恢复生产,确保用工成本不增加。

      5、在成都市层面,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