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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冀:构建良性互动新机制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发布日期:2017-12-12



      编者按:本文作者系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以及该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该篇文章主要阐述的是律师和法官如何形成良性互动以及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本文也能看到法院改革的动向以及一些司法理念的变化,尤其是涉及到对律师的执业保障,可以从本文看到一些趋势。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党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支持律师队伍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执业保障机制。2015年8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书记指出,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重要作用;2015年12月召开的全省律师工作会议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海萍院长强调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司法公正公信建设。

      一、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动态联系

      法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身份不同、职责不同,但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律师是司法制度的基础,而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正义的体现,是整个司法体系的中心,居于司法制度的顶端。法治事业好比大海里的航船,没有法官的掌舵,就没有前进的方向,没有律师的划船,更没有前进的动力。

      从工作方式来看,律师是动态的,主动进行证据搜集等工作;法官是静态的,坐堂问案、坐堂听案、居中裁判,构成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基础,决定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走向。律师工作环境的根本好转取决于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律师地位的提高将促进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而法治环境的改善又会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律师有多高的社会地位,法官就会有更高的社会地位,法官与律师在整个司法制度体系中有着极微妙的互动式联系,法官与律师之间是一种水涨船高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参诉讼活动,同在社会生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理解、把握和规范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二、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不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法官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对于提高审判质效、确保公正司法、践行司法为民、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从思想上尊重、感情上信任、行动上支持律师依法履职,要坚决摒弃个别法官对律师的成见、偏见和误解,深入查找和坚决纠正诉讼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态度傲慢、语气生硬、审执拖延、庭审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工作方法陈旧、便利条件不完善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珍视法官与律师相生相存的价值纽带。

      (一)要切实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法院信息化升级建设,突出以改革思维、信息技术和律师执业需求相融合,在完善应用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的同时,加快打造为律师执业提供远程立案、查询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执行进展、联系法官、阅看案件电子卷宗、材料收复、律法互动等为重点的全市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要网上网下相统筹,创造条件为律师履职提供专门通道和标准化配置的阅览会见室、休息室等场所。做到凡是律师执业有合理需求的,一律营造绿色、体贴、畅达、温馨的执业环境。

      (二)要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要建立健全充分尊重和认真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把法律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权、阅卷权、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落实到位。无论在刑事审判还是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均要充分保障律师的发言权、辩论权。第一,在庭审时给予律师充分的辩论时间,对律师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发言,法庭都予以尊重,不轻易制止或予以打断,保障律师的发言权、辩论权;第二,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倾听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详细记录发言的全部内容,对于庭审笔录记录有误或遗漏的地方及时予以修改和补正;第三,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讨论案件时认真参考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结论中对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无论采纳与否都有充分的理由进行论述和说明,尽力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要切实发挥律师在推进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当前,正值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要将庭审作为检验法官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主阵地,强化律师在刑事庭审抗辩、证据查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性、关键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无缝对接,合力推进良法善治、普治共举新格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细化邀请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和工作举措,主动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三、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和律师同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工作者,法官与律师之间良性、和谐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是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开展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一)要强化法官职业行为规范

      法院干警和律师之间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关系进行交往,法官与律师的职务性交往只能限定在法定的范围以内;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为其介绍法律服务业务;法官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案件处理过程之中;不得利用关系或者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其他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审判;严格杜绝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利益交往和交换,法官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二)要畅通沟通渠道,主动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应加强法官与律师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邀请,相互听取对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及建议,同时,建立日常的沟通联络机制,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加强法官与律师的学术交流和业务交流,积极邀请优秀律师参与重大课题、专项工作调研、庭审评查、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形成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正常工作关系。

      (三)要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间相互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畅通律师投诉、控告的收集、处理和反馈渠道,人民法院则要积极配合律师管理部门,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活动、规范执业行为。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社会文明的发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也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当前,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执行力度上,在制度的设定、落实上,在软硬件的建设上,可能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律师的执业环境尚存在不如人意之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广大律师与法官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正确看待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分工,摒弃各自的偏见、成见,消除不尊重、不信任的现象,就能够为我们共同珍视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营造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融洽氛围,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