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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茂琼: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中的律师业务

发布日期:2017-02-15

      【内容摘要】我国的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虽然起步晚,但是已经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以此为契机,提出律师将在该采购领域扮演重要角色,将成为推动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采购工作走向法治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才,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政策背景下,将在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领域大有作为。

      【关 键 词】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律师业务

      引言

      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其发展状况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法治水平,自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继而推行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制度,展示出政府加大采购制度改革的魄力和勇气,业内将公共采购领域的改革和发展称为一次巨大的“阳光行动”,这是顺应国际公共采购发展趋势的需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得以贯彻落实的内在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探讨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中律师可以从哪些方面贡献法律智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概述

      我国的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起步较晚,1996年开始进行政府采购改革试点,2003年1月1日实施《政府采购法》,2000年1月1日实施《招标投标法》,2012年2月1日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同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了诸多配套的规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步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我国的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近年来受到国家高度重视,2012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这对推进我国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不断推进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渐多样化,初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该《意见》针对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要求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是以服务外包为主要形式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

      二、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将拓宽律师服务的业务领域

      随着国家对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以及采购工作推行力度的加强,采购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宽,采购中涉及的问题会越来越复杂,采购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将越来越多,因而,无论是采购当事人还是采购的监管部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越来越大。

      然而,目前能熟练运用法律为政府采购服务的专业人才非常缺乏,采购行为不规范、采购目标无法全面落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律师,无论是对于中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和监督,还是对于政府具体采购行为的完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接触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业务的律师并不多,即使部分律师参与了该领域的业务,参与的程度也不深,且所占律师业务的比重也较小。如今,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政策的力度加大,我国的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采购将顺应国际发展趋势而逐步推进和发展,无论是从参与采购市场的监管主体还是采购当事人的角度来看,采购将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必将成为律师服务的新的重要领域,笔者认为,律师在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领域将大有作为。

      三、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中的律师业务

      如前所述,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将形成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将在诸多方面为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贡献法律智慧,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提供法律服务:

      (一)接受委托立法

      鉴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极不完善,既有立法尚存在诸多问题的现实情况,加大政府采购立法、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既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处理经验,律师接受委托立法具有先天的优势。目前,诸多律师事务所就接受了地方立法文件的委托起草工作,该项工作对律师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这对律师的综合能力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也为律师的业务收入增加了一个重要渠道。

      (二)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

      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业务领域中,从律师服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为政府监管部门服务、为采购人服务、为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和为供应商服务。

      由于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尚存在很多问题,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太少,因而,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在采购程序中均会从自身利益或职责角度去关注采购事务,对于采购中应当注意的环节或事项往往容易被忽视,对于遇到的具体问题处理起来也非常困难甚或束手无策,这就需要借助律师的法律智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融通处理。诸如,招标文件的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文件审查、供应商的信用及履约能力的调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的拟定和审查、供应商履约阶段的跟踪调查、验收和评估等环节均具有法律服务的强烈需求,特别需要律师的参与,律师可以在某一个阶段介入而形成该阶段的专项法律服务,也可以就某一个采购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专项服务。目前该领域的律师业务的欠缺,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采购当事人及监管部门对法律服务的重视不够;第二,律师的深入研究和主动开拓动力不足。相信,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政策要求下,该种局面会得到较大改善。

      自2002年起,我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递增,201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3977.70亿元(附图),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可以想象,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会大幅增加,律师应当主动去研究并关注、开拓该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

      (备注:《中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表》来自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三)常年顾问法律服务

       律师既可以为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提供常年顾问法律服务,也可以为采购监管部门提供常年顾问法律服务,下面就律师为采购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为例,具体阐述一下律师可以从哪些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1、为该政府部门涉及的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2、协助起草、修改与政府采购事项有关的内部制度; 

       3、协助起草、审核相关代理协议并开展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4、协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订、修改相关采购文件; 

       5、协助审查供应商有关证明其法律资格、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进行专业审核; 

       6、协助设计、制作或审查、修改与政府采购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及其补充合同;     

       7、协助监督、验收、检查相关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并就履约阶段的违约行为进行磋商、谈判; 

       8、协助政府部门就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澄清或处理; 

       9、应政府部门要求,就与政府采购事项有关的重大、疑难法律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处理上述法律服务事项时,可以就顾问阶段中的某些事宜谈成专项,因而顾问法律服务与专项法律服务可能有交叉的情形,需要律师在服务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四)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

在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中可能会因为采购事务引发民事赔偿纠纷,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在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中可能会因为供应商存在违法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因而可能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纷,律师可以作为复议阶段、诉讼阶段的代理人参与处理。

      (六)律师个人申请做采购评审法律专家

      评审是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工作最核心的环节之一。邀请社会上的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独立参与项目评审,是我国采购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评审专家在我国采购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才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对于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制度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现行规定,律师可以法律专家的身份申请加入采购评审专家库而具体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规定,“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自我推荐,或者由所在单位、行业、其他评审专家推荐。” 而该细则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该《细则》第七条规定:“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评审专家管委会认定后录为评审专家。”

      可见,现行规定为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参与采购项目提供了法律支撑。不过,现实中也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即并非每一个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均有法律专家。评标委员会有技术专家、有经济专家,但没有规定每一个采购项目都必须有法律专家。但实际评审中常常涉及很多法律问题,没有法律专家的评审往往容易出现问题,这需要我们律师去共同推动制度的落实。

      四、结语

      政府采购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并大力推动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这是打造高效服务型政府的必要举措,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条有效路径。实施政府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使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的提供者,可以发挥企业、非营利组织的优势,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就不承担公共服务的责任,只是转变职能,主要充当规则和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的监管者,顺应“小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需求。 

      与此同时,律师在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律师可以为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的当事人以及采购监管部门提供阶段性、全程性的法律服务。由于采购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的利益诉求的不一致,采购工作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无论是采购当事人还是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中均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律师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供应商均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且开始聘用律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和公共服务第三方采购项目,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律师在该领域将发挥更大的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购买公共服务对策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报》,2013.12,戴民辉;

      2、《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及其缺陷》,《北大法宝》,谷辽海;

      3、《政府采购的特点及经验借鉴》,《中国政府采购报》,2011.11,赵谦;

      4、《中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现状和趋势分析》

      http://www.ahlib.com/ah/zhengfugonggongfuwu/fazhanxianzhuang.html

      5、《政府采购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http://www.zhihu.com/question/23224393/answer/23972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