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近年来的互联网金融浪潮,越来越多的P2P网贷平台的出现,各种负面新闻、争议事件、不和谐声音也不绝于耳,如何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促使P2P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发展,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P2P行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和经营模式出发,分析出P2P行业发展至今存在的现实障碍及产生原因,从行业监管、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思考,以求寻求一条合理解决P2P行业发展困境的道路。
一、P2P行业概述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一种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在2013年,互联网金融成为创业热点,互联网在改变商业模式的同时,亦把创新的触角延伸到金融领域,互联网新模式希望通过网络技术打造一种新的金融理财渠道,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形成的一种新业态,共有4种形态。
第一种是支付手段,比如支付宝。
第二种是融资,众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为此类代表。
第三种是投资,这类比如余额宝。
第四种是借贷,在这一方面,P2P行业已经发展得很快。
P2P是一种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融资的模式,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对等来看,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P2P模式将借贷行为完全依靠互联网平台实现,脱离了线下渠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给借款人即资金需求方提供了更为便捷和流程化的借贷过程。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借款人直接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
二、P2P行业现实状况及经营模式
2007年8月,我国首家P2P网站—拍拍贷上线,其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直接提供担保。P2P行业发展至今,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经营模式:
第一种模式:P2P在借贷关系中只充当“中介”。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P2P公司,它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借款方和出借方提供咨询和服务,并提供相应的信息以最终促成借贷双方的合作,这样的平台不参与借贷资金的交易,也不垫付出借人的损失,在这种模式下出借人不能对借款方的信用及还款能力等有很明确的掌握,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基本不能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第二种模式:P2P会充当“中介”,但是同时它会与第三方合作。比如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商业征信公司等合作从而加强企业的风控体系,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但是也不会垫付出借人的损失。
第三种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P2P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主要负责垫付出借人的借款损失,另一种是平台准备风险准备金,在必要的时候垫付出借人的借款损失。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即出借方的利益,同时为了降低成本,我国绝大多数P2P平台会选择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或者自行对单笔借款进行抵押物估值的模式。采用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会可以相对有效地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但相应加重了借款方的借款成本,增大了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但鉴于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不完善,完全让投资人独立辨识风险的大环境尚未建立,且当前P2P行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各方面均存在较大完善空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完全“去担保化”。
采用针对单笔借款进行抵押物估值的模式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风险与障碍。
首先,针对每一笔平台借款进行抵押物估值会增加P2P平台公司的工作成本。
其次,每一笔平台借款会存在不同形式的抵押物,在工作量又较大的情形下,势必会降低评估报告的质量,一是不法分子假冒评估机构名义承接评估项目,出具虚假报告,收取相应评估费用单对评估结论不承担责任;二是不实的抵押评估报告,借款方采取某种方式让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实资产出具虚高价格。以宜信为例,今年4月媒体报道,昔日P2P领域的老大宜信深陷“8亿元坏账”风波,被爆出在东北有8亿元贷款坏账,贷款主体已经遭到多起诉讼,尽职调查时贷款主体提供的银行流水是虚假构成,提供的抵押物是东北4线以下城市的烂尾楼,及时申请资产保全,也很难追回全部欠款。虽然宜信公司声明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但此次事件暴露出的现行P2P模式存在的风险不容小觑,让我们看到了P2P模式中的一些系统风险。
三、P2P行业发展困境
2014年下半年以来,众多投资企业纷纷投入P2P平台,同时问题亦不断增多,由于目前国内经济形势面临下滑的趋势,特别是在房地产贷款、两高一剩、地方政府债务平台贷款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由于目前服务的客户还主要是以商业银行认为风险敞口较大,风险对价不均衡的那些小微企业,因此面临的风险也会更大。
也正是因为如此,包括P2P、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在内的民间融资链条,也越来越集聚着较大的市场风险。最新数据显示,10月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达268.36亿元,环比9月增长2.30%,成交量增速放缓。同时,进入10月,问题平台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超过去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的单月最高纪录。
一直以来相关人士都认为,跑路只是P2P行业的个别现象,不会演变为诈骗潮,但在最近,问题不断涌现,诈骗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著呈现,投资人资金回撤或转入传统金融市场的可能性较高。
而结合我国P2P行业的现状及生存环境,P2P行业出现“倒闭潮”、“跑路潮”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风控体系存在重大问题。众所周知,P2P行业最难的地方就在风险控制。
一方面很多平台没有相应资质或经验,审查资料不严,导致“坏标”、“差标”都上了平台,有些还是大数额的贷款,导致平台累积了许多次级贷款,大量的贷款人发生逾期不能还款,贷款无法按时收回的情况,再加上平台本身的注册资本不够,无法承担大量的逾期贷款,导致平台无法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我国P2P行业既未能介入央行征信系统,又无行业资信共享机制,即使平台有相应资质或经验,对借款人的信贷交易记录以及诚信度很难做出全面、及时、准确的权威评判,导致行业违约风险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如2013年7月发生的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伪造个人信用报告、房产证明等信息,并同时在多家网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共成功骗取资金3万余元。后因无力偿还,导致资金转为坏账,出借人与网贷平台蒙受损失。
第二是平台公司主观原因。平台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集资,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有的P2P平台还吸纳理财资金,设立资金池,自行参与借贷。部分P2P公司虽然虚设相关关联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虚设项目公司、担保公司)共同参与虚假的资金需求项目及虚假担保事项以达到吸纳低成本资金的目的。此类模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非法经营等法律风险。
第三是对融资方即借款人的监管不到位。国内征信系统并不完善,想要通过征信系统去完全了解一个人或企业并不太可能,这也是P2P监管中的一大难题,征信系统是目前整个P2P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他们无法掌握征信报告,有的借款人到处借钱,这样的模式会给行业带来很大的风险,P2P想要获得公开数据的成本很高,业内之间相互共享黑名单也是很难做到,毕竟各家对自己的客户信息数据也是很在意的。
第四是运营模式问题。我国P2P行业现行多采用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模式,加重了融资方的成本,相应就加大了融资方提供虚假抵押物以及到期不兑付的风险。
四、P2P模式突破及发展前景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P2P网络借贷的境况与当初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十分相似,在诞生之初,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2003年刚刚有淘宝的时候,大家都对通过网络去跟一个陌生人买一件你没见过的东西表示怀疑,然而十年过去了,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时至今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从无到有,不断壮大,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表明,一个行业的诞生和发展如果契合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不违反法律,那么其存在就是合理的,其诞生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即便不少人认同P2P发展的合理性,然而与非法集资及高利贷行为相比,P2P模式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
目前我国的P2P发展并不成熟。之所以会有P2P平台倒闭、资金链断裂等情况的出现,其实与这些平台的本质有关。目前国内很多P2P平台从本质上看是资金中介而非信息中介。真正的P2P应该是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信息平台,不会有资金链、存贷率、坏账率的说法,因为真正的P2P不直接放贷。
目前很多国内的P2P平台其实是资金中介,资金流向了经营者的腰包。但P2P作为一种新兴的模式,对于P2P行业,不能因为其出现问题就将其扼杀,更重要的是找到其发展过程中的不足,P2P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一种新兴模式一方面具有一定有利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另一方面P2P作为一种新生的金融业态,将之视为骗子行业急于扼杀的大棒政策、以行业自律为名的放任政策,都是不合适的。
我国的P2P也在扮演推动金融改革的作用,它的背后其实是金融压抑下的必然性需求,有需求的人得不到服务,有供给的资金无处可去,两者交叉之下的行为,所以,在整体金融制度不改革的情况下,打压掉了P2P,还必然会有别的模式出来,所以,P2P有其合理生存的逻辑,没必要否认。我们应从P2P现行状况中吸取经验,对其合理规制,使之顺利成长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是P2P应该定位为独立的第三方——“融资中介服务商”,而非资金借贷关系的直接交易主体。截至目前为止,产生法律风险并导致相应法律后果的P2P平台绝大多数将自身定位为资金交易的参与主体,直接进行了资金的吸纳、借贷或担保。因此互联网的P2P应当定位自身为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方,整合专业的资源提供专业的巨剑服务。
第二是完善征信系统。现在,整个金融体系获取数据都来自央行的征信中心,但央行的征信数据对P2P网贷并不十分适用。因为中国的小微企业和绝大多数个人在央行并没有相关的征信记录,同时央行的征信系统对网络平台款机构也并不开放。就完善P2P 行业征信体统来看:
其一,建立大数据,需要开放央行征信系统,使互联网金融公司接入,同时推动工商、税务、司法等各类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共享。
其二,P2P网贷还需要广泛合作,和国内权威数据中心展开合作,建立网络时代的征信体系。如公安部身份证信息查询中心等,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核实,核实过后,再通过借款人的社交圈对其进行信用测评,对其曾在网络上留下的数据(微博、社交朋友圈、所用电话邮箱等)进行采集和分析,将其纳入借款人征信系统,从而对借款人给出一个合理的信用评级和安全的信用额度。
其三,可以鼓励征信机构设计和开发专门针对某一特定行业的特色服务,以提高数据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是完善法律监管。虽然P2P本质为融资中介,属于提供居间服务的范畴,在传统的民法体系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因现有法律对居间服务的规范过于原则,因此不能适应现有P2P行业监督与发展。同时互联网时代的P2P平台从事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其影响力及涉及的法律问题明显超越了传统意义的居间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下的P2P仍有进一步创新及发展,因此互联网时代的P2P需要从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诸多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第四是强化行业监管。目前各地出现P2P跑路现象应该说源于政府部门对于互联网P2P平台的认识不清晰,自身监管不力,导致出现破坏社会经济及社会稳定的情况。无论是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还是从鼓励从业企业健康发展角度,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已经是迫在眉睫,应该逐步构建多层次的P2P借贷监管体系,所谓体系就不是单一方面的努力,是全方位的改变。
其一,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
其二,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民间借贷登记服中心代行监管职能。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其三,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
第五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目前,我国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特殊要求。P2P网站在工商与通信部门登记与备案后,并没有有效的动态跟踪管理,导致P2P网贷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各种违规事件层出不穷P2P的监管层可以从平台资本金、风险拨备金、从业人员资质等几个方面设置门槛:
其一,监管应该明确规定P2P申请牌照的注册资本要求以及对申请人资格、运营规则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标准,以此限定经营主体范围、防止网络平台信贷平台盲目无序发展。
其二,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平台不能自身为项目进行担保;
其三,资金必须进行独立托管,应该明确要求P2P平台在拿到地方主管部门批文后,必须在银行开立资金账户,且要求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资金托管账户独立封闭运行;
其四,在设立标准的同时,应建立市场推出机制,实现市场自然整合与优胜劣汰。
第六是建立P2P托管账户体系,目前已有第三方支付公司推出P2P托管账户体系。P2P托管账户体系,为P2P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托管服务,依托于后台强大的技术支持,通过为投资人(借款人)开设虚拟账户,做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完全隔离,建立完善及严谨的交易监控及预警等风控措施,最大程度规避P2P行业的资金池等三大风险,使得P2P平台回归其本质,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得益于托管账户严格的风控体系,在完全不影响资金流动效率的情况下,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也为P2P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了竞争力。
五、结语
随着P2P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国家金融体制的试点改革、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P2P平台将逐渐规范化,网络借贷这种模式也将被大众所接收走上历史舞台,未来的行业政策也将逐步清晰,包括积极纳入央行征信或其他第三方征信、发放金融牌照、自建信用系统,行业内部或与其他行业联合建立、彼此共享信用体系,犹如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一样,规范化后的P2P网贷行业也或将逐渐向多元化发展靠拢,总之,P2P发展前景看好但尚需进行规范化,应通过科学的规范与引导促使P2P行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