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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强奸”法院判无罪

发布日期:2012-09-07

      本文导读: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老公“夹硬?”被判无罪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近日一审宣判
      法院专家:只有在两种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算成立
      心理专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视,向性暴力说不,需要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包容

      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丈夫强行与妻发生性关系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妻子突然决意离婚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始终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
  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判决:
  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案先例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连线法官
  何时丈夫
  才算“强奸”?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心理专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说不
  “性暴力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佛山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他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求助电话,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与妻子不和,长期分居,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这种占有欲。
  “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邓赞朋最后表示。
  专家访谈: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对话当事人
  怀疑老婆有外遇
  事后已经很后悔
  问:现在你和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李某:我们没有离婚,我不想和张某离婚,因为离婚对我们双方,对我们的父母,特别是对我们的女儿都很不好,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
  问:为什么要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李某: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
  问:现在你的妻子张某坚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李某:我认为我和张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她当时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不追究我的责任。我知道这件事情伤害了张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离婚。
  专家访谈
  专家谈“婚内强奸”认定: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针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学者、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
  徐松林教授认为,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第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第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但“婚内强奸”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徐松林教授介绍说,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强奸,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对于本案,徐松林认为,李某与张某并未长期分居,在同一套居室内分床睡不能视为“分居”,感情也未破裂、暴力性行为也非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而是在离婚诉讼之前,兼之张某在案发后第二天有到派出所替李某说情的情节。基于刑法谦抑理念及“婚内强奸”基本法理,本案不宜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相似案例 
  男子因为婚姻矛盾当着亲戚面将妻子强奸 
  2010-11-25 河南商报 
  离婚谈判不成,他用刀砍伤妻子和亲戚,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与闻讯而来的警方对峙3小时。 
  11月23日,涉案的于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据了解,这也是三门峡首例婚内强奸判处刑罚的案件。 
  施暴 
  离婚谈判不成,刀砍两人 
  现年25岁的于某,家住三门峡,2005年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9年10月,他与小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一次争吵后,小芳离家出走,住到了其表姐小丽家。 
  当年12月22日9时30分许,于某来到表姐家与妻子谈离婚。临行前,他揣了一把仿真手枪。 
  俩人再次发生争执,于某掏出仿真手枪,指着妻子和小丽的头,要求赔两万元婚礼钱。如果谈不出结果,谁都别想离开屋子。 
  谈判过程中,于某大发雷霆,小丽找个机会,从窗户向外扔出一张求救纸条,上面还写着她母亲的电话号码,期望邻居帮忙。 
  小丽母亲接到电话后,迅速赶来。 
  突然听到敲门声,于某非常生气,从厨房掂来一把菜刀,疯狂向两人砍去。 
  他威逼二人进入主卧室,小丽、小芳趁机反锁卧室门,于某从阳台爬窗户进入卧室内,又用菜刀将二人头部、手部多处砍伤。 
  随后,他当着小丽的面,不顾小芳受伤流血,强行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判罚 
  三罪并罚判刑三年 
  当天上午11时50分许,民警赶到现场,与于某展开对话,要求其放弃反抗,缴械投降。 
  可是,于某坚持不开门,反将窗帘拉上,隔绝警方视线。 
  下午3时,谈判僵持3个小时后,于某把“枪”和菜刀扔了出来,开门向警方投降。经鉴定,被害人小丽、小芳的伤情均为轻伤。 
  最终,经法院审理,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某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小芳及小丽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元。 
  说法 
  婚内强奸也是犯罪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周永增介绍,刑法所指强奸罪,即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定义来看,强奸罪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就可以构成犯罪。 
  结婚虽意味着对性关系的允诺,但不能据此认为允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均可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中,于某虽与被害人小芳系夫妻关系,但其违背妇女意志,在他人家中,将小芳砍伤后,且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纲常,超越了社会一般观念对夫妻勉强性行为的容忍限度,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并无不当。 
  同时,一审判决也考虑了双方系夫妻关系这一特殊因素,以强奸罪从轻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也体现了与普通强奸罪社会危害性有别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