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8日发布经修订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清单》要求,含有一个或多个受管制部件的任何不受管制物项(包括工厂),如果所含的一个或多个受管制部件是该物项的主要成分,而且可能移走或可能移作他用,则不应排除对这类物项的管制。
“技术”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并按照本《清单》第二部分中的规定来管制。与《清单》所列任何物项直接有关的“技术”将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受与设备、材料同样严格程度的审查和管制。
《清单》第二部分中任一物项出口的许可亦包含对同一最终用户出口该物项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中最低限度应有的技术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