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委托人情况: 委托人蔡某(详细资料略)
案情:
蔡某及其丈夫李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打工,其3岁的女儿跟随他们在当地上幼儿园,虽然清贫,也齐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
2007年11月29日0时35分许,李某驾驶川AQQ657微型轿车由青白江沿国道108线往新都方向行驶至108线2209Km加450m十字路口,遇蔡某推自行车由路口右侧往左横过108线,李某所驾车辆前部与蔡某相撞,致蔡某受伤。
蔡某于2007年11月29日在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2月5日出院,李某支付了治疗费用。出院后蔡某仍烦渴、多饮、多尿,因病情严重,便到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了检查,均诊断为外伤性尿崩症,医生建议住院观察治疗,因李某不予支付相应费用,蔡某为筹集费用拖延至2008年6月3日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进行全面检查,诊断为“特急、特重型颅脑损伤”。 蔡某于当天开始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仍呈“烦渴、多饮、多尿好转,未诉瘙痒,烦躁”等症状,出院诊断为“尿崩症(中枢性)”。住院医院均说明该病症需长期药物治疗。经司法鉴定,蔡某伤残等级为五级、十级,赔付比例为62%。
李某所驾驶的川AQQ657微型轿车在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办理经过:
交通事故发生后,蔡某丈夫李某因照顾蔡某住院治疗及日常生活、索赔等原因无法上班,导致这一家子一下子就陷入巨大的困难中。在交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中,蔡某迫于生活的压力,考虑到自己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很低的现实问题,要求肇事方李某支付8万元赔偿费,但李某只同意支付6万元,调解失败。
本所李品怀律师受蔡某委托,代为其诉讼索赔。在代理工作中,李品怀律师关键解决了以下两个问题:
1、收集关键证据,以城镇人口赔偿标准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接受委托后,李品怀律师实地调查,收集到了蔡某一家人在新都城区租住打工一年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并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审判中,法院全部采信了前述证据。
根据前述证据,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肇事人李某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第三人,请求金额为28万余元。
2、主动关注案件诉讼动向,努力排除一切可能的不利因素,确保有利结果。
诉讼前,蔡某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蔡某伤残等级为五级、十级,赔付比例为62%。但是,诉讼中,肇事者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接受该申请并另行委托重庆市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特别担心重新鉴定对其不利。代理律师认真研究了该重新鉴定申请书,认为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陪同当事人到重庆市向司法鉴定所及重庆市司法局有关领导说明了情况,又陪同当事人向审判法院承办法官说明了案情事实及蔡某所遭遇的困难。后来,法院撤销了重新鉴定委托,并决定不再重新鉴定,避免了可能对蔡某不利的后果。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肇事人李某赔偿蔡某25万余元,该款项在保险范围内,由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直接支付给蔡某。各方当事人均为对该判决提起上诉,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立即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