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近日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任务、做好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做了哪些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文件,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十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参与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工作,同时,发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优势,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作出全面部署。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0省(区、市)分别选择5个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对于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哪些职责?
郝赤勇: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职责任务。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作了具体规定。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退出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提出了改革任务要求。对于改革试点的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完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对于没有修改的内容,要继续坚持法律规定和以往成功做法。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记者:如何把握好选任条件和程序,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郝赤勇:选任环节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也是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关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特别是任职年龄和文化程度作了适当调整,旨在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阅历,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度。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坚持选任基本条件的同时,要充分考虑选任人选是否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较好的群众基础、较强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心,以及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参与审判活动等因素,确保所选任人员能切实履行好陪审员职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完善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要求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同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把好入门关,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质量。
记者:在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怎样开展工作?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前应当经过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应配合人民法院,通过岗前培训、专题辅导、案例介绍等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的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领会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特别要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等方面的新精神、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
记者:从哪些方面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制度?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制度,对依法履职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以及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应当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要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制度,确保任免畅通,协调及时,管理高效。
记者: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参与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多数来自基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具有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他们反映社情民意,使他们在参与审判过程中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维护司法公正。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验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特殊作用,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记者:请谈一谈如何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实现预期目标?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人民法院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深入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要认真总结和发扬多年来的经验做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新情况,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要大力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治宣传工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