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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拟规定红头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权利

发布日期:2015-04-29

      昨天,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北京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政府规章不得设立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但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的政府规章除外。

      >>规章制定

      应符合人民整体利益

      草案对于起草政府规章设定了限制条件,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立法法的上述规定,草案在表述方式上做了调整,加上了“但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的政府规章除外”。

      起草的政府规章应当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人民整体利益,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等。

      草案规定,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自该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前的6个月内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实施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应当在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前的1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对拟采取的行政措施作出说明。

      应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规定,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编制,其中应当明确立法工作的原则、任务、要求以及拟制定政府规章的名称和起草单位。

      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而且明确称,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在立法工作计划中注明。

      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并提交立项论证报告等材料。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实施的社会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内容。

      >>新闻背景

      今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立法法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上述新增条文曾被舆论广泛关注,多数分析认为,其剑指一些地方实行的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称有了上述条文这些限制公民权利的相关行政措施将不能再“任性”。

      >>新闻链接

      北京已尾号限行7年

      北京从2008年10月11日开始实行工作日五日制尾号限行措施,此后该措施被屡次延长。

      该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对市民公布,通告中表示,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做出。

      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按目前交通需求,在没有更有效的治堵措施出台之前,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