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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实施20年首修:立足“管住假、制住乱”

发布日期:2015-04-27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代言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者三年内不得做广告代言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做广告代言人……这些规定出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2015年4月24日下午,以152票赞成、6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广告法修订案草案。这是我国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

      发送电子信息、互联网广告须设定“拒绝接收”模式

      “互联网广告一键关闭”的规定,回应了广大网民的期待,也填补了现行广告法的空白。很多网民都受到过网络弹窗广告的骚扰,在审议广告法修订案草案过程中,有十余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网络和电信已成为广告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公共媒介,建议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作出规范。

     修改后的广告法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对电子信息、互联网广告等作出限制。规定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广告主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任何形式的广告。以电子信息发送广告的,应当注明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此类信息的方式。否则,广告主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在审议中提出,“确保一键关闭”的规定还不够严格,建议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广告法吸收了这条建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余天亮等多位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提出互联网新业态形式下的广告监管问题。比如,第三方平台的微信微商,随公众订阅号而来的商家,他们往往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制作方,同时还是广告发布者,如何监管?如何执法?

      此次广告法修改没有具体回应上述问题,但是强化了公众参与,加强了社会监督。修改后的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发布虚假广告者除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国际最先进诊疗技术”“一次性根除病症”“为众多患者圆了孕育之梦,成功率达98%”……溢美之词罗列的医疗机构广告往往极具诱惑力,而患者慕名前往,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自2007年至2014年,我国共查处37万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虚假医疗广告已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

      修改后的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明确界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法律同时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情形。

      虚假广告问题之所以最为公众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明星利用其公众人物身份虚假代言,对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推荐、证明。或者夸大其词宣传某产品的效果,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无疑应该得到治理与规范。

      修改后的广告法作出回应,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和证明,凡因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再做广告代言人。

      当然,虚假广告泛滥,不能把板子都打在明星代言人身上。虚假广告充斥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正是利用公众对广播、电视的信任和受众面大的有利条件,夸大甚至捏造宣传广告产品功能与效果,对受众狂轰滥炸。

      针对这种现象,修改后的广告法强调了媒体责任,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等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新闻出版广告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凡未依法作出处理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限制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公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修改后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限制。

      烟草广告是广告法修订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在修法过程中,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卫生部前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审议中说,大量科学研究已经完全证实,烟草是引致癌症、心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最主要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涉人民群众健康的问题上必须态度明确、立场坚定。

      从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和表决稿中不难看到,有关烟草广告的条款每次都有调整,比如“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等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形式,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内容,都是在表决稿中出现的。

      修改后的广告法没有“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是与现行广告法相比,明显是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现行广告法仅禁止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5种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4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

      对修改后广告法中提到的“公共场所”“大众传播媒介”究竟如何理解?甘霖表示,对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工商部门会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对烟草广告的管理办法,在具体执法中进一步严管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