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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五部规章征求意见 取消经营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

发布日期:2015-04-13

      中国银监会今日就修订并起草的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公开征求意见。为缩短行政审批链条,银监会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同时随着信托业务近几年的长足发展,银监会首次起草起草《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和起草五部规章,仍由银监会审批的事项主要内容有: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

      修改后,银监会不再审批的事项包括: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修改章程、更名、业务范围调整;除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外,所有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

      据介绍,商业银行根据经营需要设置管理型支行和经营型支行,由于经营型支行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显著低于管理型支行行长,为此,银监会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经营型支行行长进行交流选任。

      在外资行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取消或放松了外资银行准入条件,包括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需“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下设分行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原“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银监会保留审批权的事项主要有:股东变更和机构更名、非直管外资法人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三类事项的审批权保留在银监会。

      据介绍,此次五部规章修订和起草,是银监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向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环节倾斜的重大举措。为此,银监会的监管架构将做重大改革,内设监管部门由原来的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比例达到77.3%。设立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强化法规部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