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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规范6000亿地方债发行

发布日期:2015-04-09

      继财政部出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管理办法后,时隔半个多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管理办法靴子落地。

      4月7日,财政部在官网上发布签署日期为4月2日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今年财政预算下的1000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资金用途、偿债来源、承销发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

      此前,财政部于3月16日下发文件,明确规模合计5000亿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总计6000亿的地方政府债,至此已在监管层面上诸事俱备。

      增设2年期债券

      根据《暂行办法》的定义,所谓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则是指地方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二者相比较,资金用途、偿债来源、债券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一般债券的资金用于地方政府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而专项债券则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另外,一般债券来源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而专项债券则要求“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此次《暂行办法》的下发,较受市场关注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债券期限方面。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而专项债券则在此基础上,则增设了2年期债券产品。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专项债券中,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一般债券亦有类似要求: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当年发行规模的30%。

      延续地方政府债务处置思路

      “丰富发债品种,可以拉平置换后债务的偿还期限,使得期限更加均匀。而限制长期品种,主要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将债务偿还时点过多延后。”北京一位债券型基金分析师告诉记者,因为地方政府债务大量集中于近两年到期,无论是2年期品种的增设,还是对7年及10年期债券规模的限制,主要还是“考虑让地方政府未来均匀还债”。

      中债资信研报进一步指出,期限的不同和单一期限发行规模的比例限制,体现了监管层对于大规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面临消纳问题等方面的考虑。

      根据预算法规定,今年,国内将有36个地方政府(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可发行5000亿元一般债券、1000亿元专项债券。此外,财政部此前已确定进行1万亿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

      一位北京券商固收部人士告诉记者,无论地方政府发债,还是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体现的是国务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处置思路。“疏堵结合,一方面为地方政府提供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融资新渠道;另一方面则是堵住此前滥发的城投债。”

中债资信研报亦指出,整体而言,《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管控思路的延续,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规范化程度。

      “未来随着地方政府发债的逐步规范,地方政府也会逐步编制、完善资产负债表,地方政府要像经营企业一样,得考虑长期经营,不能再寅吃卯粮。”前述券商固收部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