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良贷款清收中,银行经常遇到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如何正确维权的问题,比如,借款人破产,担保人未破产,此时银行作为债权人,是否应对此债权进行申报?此外,银行应如何向担保人追偿债权?再有一种情况是担保人也遭遇破产时,银行又应如何维权?上述问题,法律专家予以如下解答。
专家解答:银行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常常遇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此时,如何有效维权是一个值得银行重视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种做法是可获得法院支持的。
2002年1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第2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银行作为债权人碰到债务人破产且存在保证人情况时,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同时,向法院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债权担保的是抵押物或质押物,在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贷款银行可请求法院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同时,应加强同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掌握破产企业相关环节清算及资产处置、分配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提出维权方案和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对于担保人破产的情况,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债权人是否可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规定,债权人只能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来申报债权。那么在债权人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担保人担保责任时,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呢?
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种观点是如果法院不予受理,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定担保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为如果主债务已到期,法院应当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担保债权一经确认,就成为确定的债权,可参加分配。如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不确定,此时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如果主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仍未到期的,法院应对债权人可能在破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进行预留,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更合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从银行的角度而言,不论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如何理解和处理,在担保人破产时,作为债权人,银行都应该积极申报债权,同时做好与法院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