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全文共计61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25年作出的首次修改。
本次修改共有十大亮点,其中最大亮点是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表现在:
一、具体列举了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社会权利,比如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等等。
二、把部分行政合同也纳入到受案范围。
三、把“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更加便利了立案难问题的解决。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决定》规定可以在提起具体诉求时提出审查请求。
此外,《决定》明确提出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扩大原告资格,延长起诉期限等,进一步加强对公民诉讼权利保护,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
提出要适时解决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并增加了调解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明确复议机关维持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完善管辖制度,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确定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完善判决形式,增加了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等判决形式,切实强化了法院审判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