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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陈菲 崔清新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力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