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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案、控告之重点法条梳理与实务经验参考

发布日期:2021-04-21

      随着法治健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企业采用刑事报案、控告的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案件、事例越来越多了。本文意在梳理相关刑事报案、刑事控告的重点法条并通过本律师办理此类业务的实务经验加以说明,以便于圈内外读者查阅、参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实务中刑事报案/控告案件有难有易、不同案件受各类因素影响或多或少、本文亦有意向非法律从业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等原因,故本文难以顾及之处以及不足之处还请见谅。

      一、关于“报案”“控告”权利来源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

      律师读法

      上述基础性法律规定赋予了被害人报案、控告的基本权利,十分重要。但是在实务当中,上述法条的作用主要是在撰写报案、控告法律文书时可以援引,使得法律文书更加完整、规范。

      二、关于管辖问题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17条、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

      律师读法

      1.通过查阅上述法条可以明确“不同事实”应当向什么办案单位报案、控告、申诉。需要特别提示的,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但是在实践中,还是要尽可能准确的向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直接报案、控告,以免延误时机、浪费资源等。

      2.实践中,往往需要引起注意的:一是谨慎判断相关事实是否属于由人民法院管辖的侵占罪;二是针对刑事涉案财物强制措施和管理的异议,应当及时向作出该行为或者负责的办案单位申诉、控告;三是关于地域管辖问题。一般应当是向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的办案单位报案、控告,而不宜想当然的采用就近原则,向被害单位住所地的办案单位报案、控告。

     3.倘若在实践中出现“案件事实不明,影响定性”或者“罪名存在争议”等情况,应视情况同时向多个办案单位报案、控告。对于可能需要刑事自诉的,还应早做安排。

     三、关于案件受案(非立案)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第11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第170条、第171条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61条

      律师读法

     1.受案是报案、控告基本行为完成以后的直接结果。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部分法条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与要求虽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可以作为报案、控告的实务指引。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作出更详细、更具参考性规定。其主要原因是,立法者并无意于对报案、控告的程序、形式提出过高要求,而是希望降低报案人、控告人报案、控告的门槛、成本。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来看,最简陋的报案、控告只需报案人、控告人到现场按照要求口头陈述相关事实即可,剩下的事就完全可以交由办案单位处理了。

      2.因企业报案、控告事宜往往牵连较大。在实践中,法律从业者在为企业报案、控告提供法律服务时,为了及时达到受案目的以及提高立案可能性和效率,法律从业者已经通过总结形成了一套惯常而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即,一般而言,企业前往办案单位报案、控告之前,往往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和安排:

     (1)报案/控告书(注:报案与控告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无明确的控告对象;后者有明确控告的对象);

     (2)公司职员的介绍信及该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证据材料;

     (5)派遣至少一名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员工或领导参与报案;

     (6)如果委托有律师的,律师最好将律所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一并带上并提交。

     3.关于受案回执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办案单位需要向报案人、控告人出具受案回执。但是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具有要求公安机关向报案人、控告人出具受案回执的规定。因此,鉴于受案回执文书上记载的时间可能关乎到公安机关受案审查期限、民事诉讼时效、刑事追诉时效等问题,报案人、控告人可以视情况向未主动出具受案回执的公安机关申请、索要受案回执备案、备用。

      四、关于立案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第178条、第179条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71条、173条

     关于“立案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法律文件以及各地区依法掌握立案标准的而自行实施、适用的法律文件。

     律师读法

     1.“立案”标志着追诉程序的正式启动,也意味着刑事报案、控告事宜初步取得了积极成果。上述法条对办案单位立案的程序、期限、立案标准、救济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较为全面规定,可以作为报案、控告的实务指引。

     2.需要特别注意和说明的是,除开针对刑事涉案财物强制措施和管理异议等非传统意义上的申诉、控告类案件,办案机关对受案案件予以立案最基本的前提是“查明/主观上认为有犯罪事实”。因此在撰写报案/控告文书的时候,首要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详细、准确论述案件事实,并充分论证清楚——这些事实是“犯罪事实”。切不要因为报案、控告时没有论证清楚,使得办案人员错误的认为是“经济纠纷案件”或是“非该办案单位管辖的案件”等,而最终导致报案、控告的失败。

     3.在实务中,当办案单位受理案件以后、立案之前,报案人/控告人以及代理律师,还应当积极主动与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案件情况。特别是在办案单位决定初查、核实调查时,应当尽可能的做好配合工作,及时地向办案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办案人员在此期间以及办案单位受案审查期限届满之际作出的口头反馈,还应准确、及时地做出回应,充分发表我方意见和观点。

     4.当报案/控告的案件事实是否涉及犯罪存在争议时,最好提前做好“案件未被立案”出现时的救济方案,以免延误时机。而当收到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时,还应向办案人员充分了解不立案的原因,以便于判断是否有必要申请复议或立案监督。

     五、关于诬告陷害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6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74条

     律师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对于诬告陷害问题,往往不会引起报案人、控告人,甚至是律师的重视。在实践中,因为刑事犯罪的隐蔽性,报案人、控告人有时是难以掌握整个案件事实的。此时报案人、控告人有可能完全是基于猜测、臆断他人存在犯罪行为就盲目报案。加之由于缺乏报案、控告的经验,结果最终导致自己深陷诬告陷害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需要特别提醒报案人、控告人注意的是,在报案、控告时,一定要注意区分证据事实与推定的事实。

     对于推定的事实,一定要在报案/控告书文书或者笔录中体现出来,要阐明自己作出推定和判断的基础事实依据,避免被误认为“捏造的事实”。且在论述、论证时,要充分利用好常情、常理、常识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将“推定出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论证。这样才能在既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又能提高立案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谢玉玮律师 徐飞律师

     稿件审核:田银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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