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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纠纷:小区车位到底能不能安充电桩?

发布日期:2021-06-10

      目前,新能源汽车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我们明显看到街上的“绿牌”汽车越来越多。但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不断普及,因新形态产业配套服务设施的不完善,也引发了一系列新型纠纷。例如不少车主在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后,由于不能在小区安装充电桩,进而起诉物业公司,就是新型纠纷的一种。

      业主在安装充电桩时,都遇到了哪些问题呢?我们不妨先看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

      杭州的林先生,在居住的小区拥有一处私家车位。林先生在申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经多次和物业公司协商并拨打市长热线反映情况均无果后,林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其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则在法庭上提出,并非不配合林先生,而是所在小区不具备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

      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理由是:

      因小区的基础建设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林先生建立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必然会对小区相关附属设施进行改动,这就涉及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当时有效的《物权法》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目前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作出决定,林先生起诉物业公司不符合相应程序。

案例二

     2019年,成都汤先生购买了一台电动汽车,打算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汤先生向成都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充电桩时,供电公司告诉汤先生,需要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先在《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中盖章,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但是物业公司以小区电量不足为由拒绝盖章。

汤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在《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上盖章。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汤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理由是: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出具《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

      2.汤先生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完成电动车充电桩安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三

      2019年4月,佛山市的陈先生购买了一台“蔚来”牌新能源汽车,在申请安装充电桩时,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认为陈先生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决定。在与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协商未果后,陈先生以物业公司、业委会作为被告,以蔚来汽车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业委会提出:本小区是十多年前的老旧小区,陈先生是第一例需要安装充电桩的,考虑到汽车自燃问题,故要求陈先生作出相应承诺,同时需要获得其隔壁车位业主的同意。

      蔚来汽车公司述称,蔚来公司充电桩产品已经过专业检测,并且充电桩安装也选用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接,充电桩由蔚来汽车公司负责售后维保,购买保险,可以保证安全。

      南海供电局述称,如物业公司配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供电局即可依陈先生申请进入后续用电申请、勘察和安装施工环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规定解决’,国家部委已经出具规章要求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因此,配合并协助业主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应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先生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书面同意函。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由于车主安装充电桩遭到拒绝而引发的诉讼,但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展开下面几个问题的讨论。

      问题一 :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时,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根据上述规定,在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时,物业公司不仅不应当拒绝和阻挠,而且应积极配合,为业主提供便利。

      问题二: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业主就无法安装充电桩吗?

      《通知》附件3《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中提到:“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应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应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

      由此可见,老旧小区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或者电容不够的,业主、供电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物业公司应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协商一致后进行改造,而不是单纯以上述理由直接拒绝业主的报装申请。新建小区关于充电桩的安装问题,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以成都为例,2017年发布的《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第二条规定:“严格落实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将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达到100%、建成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条件。”

      也就是说,2017年该文件实施以后,成都市新建的小区,每个停车位都应该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问题三:租赁的车位可以申请安装充电桩吗?

      《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租赁的车位,租期一年以上,可以申请安装充电桩。如果租期在一年以下的,也可以与车位产权人协商,以产权人的名义安装。

      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可以看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将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将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

      在这种发展的大趋势下,对新能源汽车配套支持服务的需求必将越来越高。加之,我国《民法典》第一次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物业公司在服务方面也应遵守前述原则,通过积极配合支持业主安装充电桩等行为,将纠纷对抗转化为服务亮点,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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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亮亮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朱亮亮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并购、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为十多起房地产收并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收购协议的起草、商务谈判等。同时,曾代理数十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以及其他重大商事合同纠纷,均取得了不错的诉讼结果。朱亮亮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