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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滴滴出行App下架谈谈个人信息的民事及刑事司法保护

发布日期:2021-07-05

    2021年7月4日,国家网信办的一则通告在互联网及自媒体上炸开了锅,甚至被推上了热搜。我们先来看看这则通报,“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特此通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7月4日”。

      随着5G时代的来临,万物互联,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入地融合,更为频繁及广泛地发生着主动的亦或是被动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现实生活中,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甚至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等行为高发。在信息化时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滴滴出行APP下架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从民事及刑事层面发表一点看法。

      一、《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具备实操性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四编第六章第1032条至1039条共计8条,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系统规定。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2款又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第3款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了区分,两者紧密联系又有不同,但都受法律保护。其后的民法典条文对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处理免责、个人信息更正与删除、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以及法定机构及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进行了明文规定。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在第22条第3款对保护个人信息,第64条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罚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某某小姐,你家的新房交房了,需要装修吗?”

      “某某先生,最近有资金需求吗?”

      相信读者都接到过类似的电话,不胜其烦,第一反应就是:遭了,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如果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如何维权呢?

      2021年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杭州互联网法院遂当庭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因此,自然人个人有权作为原告起诉侵犯自己个人信息的行为,而人民检察机关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依法对侵害众多不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提供了刑事司法保护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规范了入罪处刑的标准。具体法律条文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2017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其他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针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国家网信办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笔者期待国家网信办公布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细节,比如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违法所得的金额等等。笔者也期待国家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处罚,更期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甚至国家网信办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线索移送相关的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追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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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方利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业十余年,造就了方利律师勤勉 、严谨、执着、理性的性格。做事踏实、稳重,讲究职业道德;办案作风是不卑不亢、不愠不火、不急不躁,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办案经验,并逐渐形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公司、合同、刑事等法律服务方面的专向特长,尤其在刑法、公司法领域,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